2015年3月,我院参与初查一起匿名举报线索,线索反映潘某在购买长沙市市场服务中心所属桥东药材市场时,存在低价购进后立即高价卖出的情况,可能与该中心主任李某存在行受贿和共同贪污的问题。初查进展不顺,专案组决定由我作为此案的承办人,重新选定突破口。
一是扩大收集信息资料的范围。除了初查阶段通常采用的查银行、查房产、查通信记录等一般做法,我还重点调查和收集两个方面的信息。于人,查潘某的人际关系网,从潘某的家人扩大到他的朋友、股东、合作伙伴、公司骨干、是否有“情人”等;于事,查潘某的工作生活痕迹。从潘某的性格、财产一直扩大到炒房、置业、控股或代持的公司、开发的重大工程项目、出入境等情况。随着初查范围的扩大,初查成果逐渐显现。
二是苦心钻研房地产行业知识和特点。对潘某行贿案的侦查方向定在房地产开发后,我便苦心钻研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本地区印发的政策文件,四处奔走于本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业咨询公司了解招标、投标、评标的过程、房地产开发的流程和涉及的环节,做到对房地产开发有关的法律政策和“容积率、生地、熟地”等行业术语,甚至是行业“潜规则”等了然于胸,争取主动性,也为下一步侦办提供思路。
三是准确抓问题关键环节。针对房地产开发的行业特点及我对潘某开发项目的深入讯问,我分析其问题主要出在从该中心获得项目和资金、国土手续办理、规划容积率调整、征地拆迁补偿、银行贷款等方面。围绕这几个关键环节和关键点,我们有针对性地开展审讯、外调取证工作。该案启动后,马上形成一个个办案高潮,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
四是巧妙布局促审讯突破。一方面,采用虚实结合的方式,巧妙示证,让其看到我们调查的全面和细致;另一方面,发挥几个嫌疑人之间信息不对称的特点,利用矛盾,制造错觉,让其主动对号入座。我利用潘某与股东陈某因利益分配问题产生矛盾后分道扬镳的信息,对潘某、陈某采取交叉传唤的方式,瓦解攻守同盟,促使两人交代问题,并互相揭发。
经侦查查明,潘某、陈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长期围猎党政干部,涉及人员多,涉及时间长,涉及行业范围广,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之后,我们还将潘某实际控制的湖南恒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股东陈某、财务主管朱某均以单位行贿罪补充立案,深挖出受贿犯罪线索共计20条,其中处级干部4人,科级干部7人,涉案金额上千万,其中,潘某为了获得长沙市市场服务中心原主任李某的帮助,承诺的好处费高达2500万元,已兑现输送的贿赂也多达562万元。这也是我院建院以来办理的第一起单个行贿人对单个受贿人输送利益的最大金额行贿案件。
2016年8月,法院以潘某、陈某犯单位行贿罪,一审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和一年零二个月。
(黄石系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一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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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孟洋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