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期间走亲访友时赠送年礼,增进感情,是过年的传统习俗。而一些落马领导干部,却将送礼、收礼这一习俗,变成了受贿捞钱的工具和借口。
梳理发现,多名落马省部级官员,都把春节当成了大肆捞钱的时机。其中2013年10月落马的南京原市长季建业就是一位。
季建业有一个固定的、常年交往的商人“小圈子”,每年春节,他都会召集特定的几名商人吃一顿饭。和他来往十余年的吴中集团董事长朱天晓,就曾在2010年春节前,到季建业家中祝贺季建业调任南京市市长,并送给他现金20万元。
季建业则在2002年底至2013年上半年,利用担任扬州市市长、扬州市委书记、南京市市长的职务便利,为吴中集团谋取利益,并先后九次收受朱天晓所送财物,共计241.3万元。
和他相似的,还有湖北原副省长郭有明。
郭有明在落马后承认,2006年春节至2011年中秋节的12个节日里,除了2006年中秋节在中央党校学习之外,6年间的11个春节、中秋节,共收受了商人余鸿之送给他的110万元人民币。
“余鸿之给我送钱一般都是过节的前几天,送钱地点有时是在我的办公室,有时是我在宜昌桃花岭饭店接待客人时他专门送过来。”郭有明在证言中说。
2007年因受贿获刑13年的北京城乡建设集团原总经理聂玉河,则在春节时收到了一条价值10万元的“鱼”。
据司法文书显示,2004年春节前,下属公司的经理赵凤一,来到聂玉河家拜年,送了一条鱼。赵凤一把10万元现金,塞进了装鱼的袋子里,送给了聂玉河。
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原培训部副总经理魏湘滨,因受贿罪获刑7年。
他在受审时交代,2003年新年前后,他在办公室收到了两条好猫香烟,打开包装盒一看,里面装着百元面值的人民币,共计10万元。
据媒体报道,还有一名在春节期间收礼的官员,将一篮子干货摆到阳台长达一年。待办案人员登门时,他才发现干货里面藏有100万元的现金。
“政事儿”注意到,春节期间,腐败官员们除了收受商人的礼物,还会与上下级官员金钱往来,跑官、卖官。
落马的山西省委原常委、原秘书长聂春玉,就曾在过年期间多次收受吕梁市政协原副主席刘广龙的礼金,共计上百万元。之后,在聂春玉的帮助下,刘广龙由汾阳市代市长升任中阳县委书记。
而聂春玉在收礼收得多了之后,还总结出了“经验”。
在反腐专题片《永远在路上》中,聂春玉出镜谈到:“(领导干部行贿)都是逢年过节看望,一般来说两三万美元。但是一般不直截了当说,我要当哪个书记,或者我要当哪个县长,闲扯两句话就走了。”
“有时候他和你本人,不是硬塞给你了,不是的,他是看着你房间里面,比如说你公文包在桌子上面放着,他就直接拉开公文包把钱放到里面就走了。心里也都清楚,每个干部目的是,下一步是想干啥都清楚,应该清楚。”他说。
另一方面,这些过年期间送礼的官员,在行贿之后,往往也收到了“回报”。
去年2月已获刑十年的云南昆明市委原书记高劲松,曾在2010年和2011年春节期间,给时任云南省委书记白恩培的妻子张慧清,送去港币共计200万元。
2012年12月,高劲松由玉溪市长调任曲靖市委书记,又于2014年8月出任昆明市委书记。但半年多后,2015年4月,他被纪委调查。
而收受贿赂的白恩培,则在2016年10月被判死缓,减为无期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部分在春节期间收礼的落马官员,将自己的受贿行为,狡辩为“正常礼节”。
已落马的东莞市洪梅镇副镇长莫某东,每年春节都收受老同学、商人伦某送来的1万元过节费,10年共收了十万元。
在受审时,莫某东对这部分受贿款辩称:“他没有提出给钱让我办事,我也没有给他谋取相关利益。我们是同学,是正常礼尚往来。春节相互送礼包只是中国礼节,不应作为受贿数额。”
那么,对于春节期间收受礼物,与收受贿赂的界限在哪儿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多次索贿、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等法律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的,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受贿罪的入刑标准是三万元,特定情形下,受贿一万元以上,就可以认定受贿罪。
( 责任编辑: 黄淑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