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招揽生意,浴室老板竟容留卖淫女为顾客提供特殊服务。日前,南通市通州区一家浴室的经营人曹某被通州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两名员工因明知浴室卖淫而提供劳动,属共同犯罪,同案被判处刑罚。
被告人曹某2007年就在通州开了一家浴场。为招揽生意,曹某在明知王某某、杨某、袁某某等人在其经营的浴室服务期间存在卖淫的情况下,仍容留她们在该浴室内进行卖淫活动,浴室的收入与卖淫女实行“五五”分成。而被告人喻某、赵某则在浴室负责排钟、结帐分成、收银等工作。2016年11月14日,公安机关对该浴室进行检查时,当场抓获钱某等三名嫖客,查实钱某等三人以100元至200元不等的价格与卖淫女袁某等三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
通州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喻某、赵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应予惩处。被告人曹某、喻某、赵某共同实施容留卖淫犯罪行为,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曹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喻某、赵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曹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喻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赵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对被告人曹某已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24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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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吴梦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