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岁的刘老太到超市发超市购物时被店员绊倒摔伤,随后进行了髋关节置换手术,最终导致八级伤残。海淀法院一审判决超市发公司赔偿刘老太15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2.5万元。
86岁老太购物被店员绊倒摔伤
今年86岁的刘老太家住本市海淀区,刘老太介绍,2016年1月30日,她到超市发某店购买商品时,在超市内被超市发的员工无故绊倒,这期间超市发的工作人员没有以积极负责的态度把自己送往医院救治,而是通知家属来把她接走,家属赶往超市,在其他顾客的帮助下将她送往医院治疗。
经医院诊断,刘老太左侧股骨颈骨折,需要进行全髋关节置换手术进行治疗。由于髋关节置换手术需要长时间的卧床休息,到法院起诉时刘老太已经卧床八个月,生活仍不能完全自理,这严重影响了刘老太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为此给其和家人在精神和经济上带来严重打击与损失。
经鉴定,刘老太的伤残程度为八级。为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自己伤残赔偿金等共计49万余元。
判决 超市发赔医疗费等共计15万
法院认为,双方对原告在超市发某店被店员绊倒并最终导致损害无争议,超市发店员在工作过程中因过失致原告受到伤害存在过错,超市发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因此导致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对于护理费,经鉴定,建议原告的护理期为120日,但原告在同年8月复查时,仍“左髋外侧疼痛,不能自行穿鞋穿袜”,可见,此时原告仍不能完全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故虽超市发公司已支付了8个月护理费,但考虑到原告年事已高,且此种伤害对老年人的损伤更为严重、身体恢复时间更长,故护理费在原有基础上,本院酌情延长3个月。
本案中,原告年岁较高,受伤严重,其身体及精神因此受到较大伤害,应当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依据其伤残程度及伤害程度,判定为2.5万元。
综上,海淀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刘老太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共计15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 承认老太摔伤是被店员绊倒
在庭审时,被告超市发公司承认刘老太摔倒是超市发员工绊倒的,但超市发称意外发生后,被告实际上已经支付原告医疗费及护理费共计7.4万元,原告主张的其他费用被告愿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予以补偿。其中精神损害费应该已经包含在伤残赔偿金里了,不需另行支付。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6年1月30日到超市发某店购买商品时,在超市内被超市发员工绊倒,后原告被送往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原告为左侧股骨颈骨折,双膝重度骨性关节炎,高血压病,重度骨质疏松。原告于2016年2月2日行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手术,于2月8日出院,住院7天。同年6月17日,原告到医院复查,医生建议全休一个月,陪护一人。同年8月8日复查时称不能自行穿鞋穿袜。
2016年8月26日,经鉴定,原告伤情已构成八级伤残,伤残赔偿指数30%,鉴定费3150元原告已经支付,原告为治疗总计花费医疗费5.9万余元,超市发公司支付了其中3.4万余元,因伤后行动不便需人陪护,为此原告家人请保姆照顾,超市发公司已经支付了8个月护理费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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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黄淑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