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月 26 日上午,江苏省高院发布了 2016 年以来已经审结的 10 大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包括重大贩卖、运输毒品案,武装掩护贩卖、运输毒品案,利用互联网贩卖毒品案,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案等。其中全某、韦某等贩卖运输毒品案涉案毒品超过 10 公斤,全某、韦某 “ 零口供 ”,不过法院最终固定了相关证据,判处 2 人死刑,另外 6 人被判死缓,1 人被判无期徒刑。
9 名被告中,2 人被判死刑 6 人被判死缓
记者了解到,早在 2013 年 7 月,全某和韦某电话联系贩卖毒品后,全某指使方某、陈某(另案处理)驾车携带毒品从广州出发赴宁与韦某进行毒品交易。抵宁后,方某将约 5 千克甲基苯丙胺和 469 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 “ 麻古 ”)交予韦某。韦某指使朱某将上述毒品向陈某、杨某等人贩卖后,又指使朱某先后向全某提供的银行账户汇付毒资 66 万元。侦查机关还查获了韦某私藏的手枪 2 支、猎枪 1 支、子弹 11 发,经鉴定,上述枪支均具有致伤力。该案中,韦某共向全某购买甲基苯丙胺约 11 公斤、甲基苯丙胺片剂 469 颗、氯胺酮 823.36 克。
南京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全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韦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另外,方某、朱某、杨某等 6 人被判死缓,王某被判无期徒刑。一审宣判后,9 名被告人均提出上诉。江苏省高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方某等被告人的死缓刑。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被告人全某、韦某死刑。
江苏省高院有关人士表示,该案中,全、韦某在毒品犯罪团伙中分别处于第一、二层级,二人具有极强的反侦察意识,通过安排马仔取货、存货、送货,从而实现 “ 人毒分离 ”,加之二人是零口供,因此如何通过口供之外的一系列客观证据形成证据体系定案就十分关键。经审理查明,虽然全某、韦某对于犯罪事实均不供认,且否认是手机监听记录的通话人,但是二审期间法院及时要求侦查机关补做了声纹鉴定,证实二人是手机监听记录的通话人,再结合银行转账记录、同案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记账本等证据,足以锁定二人的犯罪事实。该案涉案毒品数量巨大,犯罪人层级多、分工明确,在南京地区形成了具有较大影响力的贩毒脉络,且显现出 “ 枪毒合流 ” 的特征,社会危害性极大,最终判处两个死刑,对于严厉打击和预防毒品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吸毒致幻,夫妻俩驾车冲撞校园遭重判
另外,发生在徐州的夫妻俩开车闯校园一案也被列为毒品犯罪典型案例。2015 年 12 月 23 日凌晨,徐某、袁某夫妻吸食毒品后产生幻觉,怀疑会遭到他人伤害,于上午 8 点左右由徐某驾车搭载袁某及三名未成年子女从家中出发,并驾车开往徐州市泉山区星光小学。上午 10 点左右,徐某、袁某到达星光小学,他们驾车冲进校园横冲直撞,致使驾驶的车辆及校园部分设施毁损,并将上前制止的保安黄某撞伤,还致校门损毁及路人徐某受伤。后来徐某、袁某被警方当场抓获。经鉴定,徐某尿液中含甲基苯丙胺、苯丙胺成份。案发时,徐某患有精神活性物质(毒品)所致精神障碍,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另查明,徐某、袁某还购买甲基苯丙胺 100 克后,多次出售。
今年 3 月 7 日,徐州市泉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袁昆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六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六万元。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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