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期到来,家长在暂时放松孩子学业的同时,却不能放松对其安全的监管。昨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近年审理的两起案例,均是发生在暑假期间的意外,究其原因,除了安全隐患客观存在外,家长监管的缺失也是很重要的原因。
案例1
小孩们趁家长午休跑到工地上误伤手指,两名家长共担责五成
暑假的一天,新野县的小迪与小哲等多名同学趁大人午休时结伴来到唐某的自建房建筑工地上玩耍,工地上吊装材料的吊机处于停机状态。
出于好奇,小迪用手转动静止的吊机皮带轮,与此同时,小哲打开了吊机电源。
突然转动的吊机皮带轮将小迪的右手指绞伤,人送往医院后花费1.6万元。后经鉴定,小迪右手损伤构成七级伤残。
经了解,该房屋施工方为王某,无建筑资质。事发时工地上无隔离防护带,也未设置警示性标志物,施工地面上无工人看护。
法院最终确认小迪的各项损失共计17万余元,判决其中20%责任由小迪的监护人承担,小哲的监护人承担30%,业主唐某承担15%,施工方王某承担35%。
南阳中院民二庭庭长李新华提醒说,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做出上述判决。现实生活中,家长切不可因为孩子们放假结伴玩耍就放松警惕,至少要有一名成年人在场陪伴。孩子们结伴玩耍导致事故,相应的家长也要承担责任。
案例2
7岁孩童水塘溺亡,家长为何担责六成?
南阳市某县烟草公司为鼓励烟农种烟积极性,为该县王沟村补贴建设一处蓄水塘坝,建成后移交该村管理。某一年暑假期间,7岁的小靳单独来到该塘坝游泳,不慎溺水死亡。小靳的父母起诉烟草公司及村委会,要求赔偿损失。
南阳中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烟草公司在塘坝的设计、施工、验收工作中,未尽到责任,没有按设计要求设立警示语;村委会在接收产权及管护移交后,也未尽到管护责任,二者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小靳7岁系未成年人,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明知附近有塘坝而未尽到监护责任,应减轻烟草公司、村委会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小靳父母、烟草公司、村委会三方按照6∶2∶2的比例承担责任。
南阳中院民三庭法官王彬提醒说,暑期天气炎热,孩子们喜欢游泳、戏水,正是溺水事故高发期,水库、水塘、游泳池等场所的所有者、管理者应提高警惕,加强值班巡逻,避免事故发生。家长们应当履行好监护职责,教育孩子在未佩戴救生设备、无成人陪同的情况下,决不可私自去游泳。
(文中未成年人均为化名)
暑期儿童意外事故时有发生,给孩子和家庭带来了严重的影响。因此,家长和老师应该加强对儿童安全意识的教育,留心观察,时刻叮嘱,以防发生意外。面对儿童安全意外事故,我们应该如何防范呢?请看以下佰佰安全网为您带来的安全科普知识,希望对您的生活有所帮助。
( 责任编辑: 孟洋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