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造成一死一伤
2015年7月的一天晚上,王军(化名)、张涛(化名)等人在饭店陪王军的客户吃饭。其间,张涛喝了不少酒。饭后,王军在明知张涛饮酒的情况下,还是让张涛开着自己的轿车,带着自己和客户一起前往歌厅。
当天晚上9时左右,王军、张涛驾乘的轿车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某会馆门前时,撞上了前方顺向行驶的骑电动自行车的赵磊(化名),导致赵磊受伤、电动自行车乘坐人李丽(化名)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张涛驾车逃离现场。后经河间交警大队认定,张涛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河间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赵磊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涉嫌交通肇事
车主与司机一同被诉
两天后,张涛因交通事故逃逸被行政拘留15日。同年8月,张涛、王军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拘。
2015年10月,河间检察院以张涛、王军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涛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驾车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王军明知张涛酒后,指使张涛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又指使张涛驾车逃逸,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33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张涛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王军则辩称,是自己让张涛开车的,但发生事故后没有指使张涛逃逸。辩护人则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军指使张涛驾车逃逸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王军在醉酒状态下,让张涛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属于情节较轻,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对王军从轻处罚。
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附带民事诉讼达成调解,被告人张涛、王军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保险公司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磊等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0万余元。法院一审判决
二被告交通肇事罪成立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涛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事故发生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王军作为机动车辆所有人,明知张涛饮酒,指使其违法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交通肇事罪。
鉴于被告人张涛、王军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二被告人宣告缓刑。
去年2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被告人王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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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吴梦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