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农民点火燃烧杂草是经常的事,可若是在燃烧过程中引发火灾就可能导致犯罪。日前,古田县法院审结一起因田间燃烧杂草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的失火案件。
据介绍,去年4月初,古田七十多岁老人余某在当地西洋村“塔仔”山场下自家农田耕作时,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田中杂草,不慎引起“塔仔”山场森林火灾。
经福建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塔仔”山场森林火灾过火林地面积68.1亩,其中有林地47亩、无林地21.1亩、过火非规划造林地面积合计8.3亩,直接经济损失5.51万元。案发当日余某被传唤至公安局森林分局接受调查。
案发后,余某已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经古田县法院委托县司法局对被告人余某作出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认为余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
法院审理认为,余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在野外用火过程中,过失造成森林火灾,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结合被告人余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其具备社区矫正条件,依法可适用缓刑,判处余某犯失火罪,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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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吴梦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