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李女士(化名)因为脸上有色素斑,来到合肥一家美容店祛斑,结果不仅没让她满意还造成了面部留下瘢痕,经过司法鉴定已构成十级伤残。李女士一纸诉状将美容店诉至法院,近日,合肥市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
案情:女子祛斑造成面部十级伤残
去年6月,李女士与开美容店的方某某签订一份签约表,约定李女士在方某某经营的美容店做去除色素斑项目,价格为4800元。合同签订后,李女士在美容店接受祛斑美容服务,并配合使用某某系列化妆品。
而方某某与合肥伊尔美商贸有限公司(下称伊尔美公司)签订了加盟合同,方某某有使用某某产品及技术的权利;伊尔美公司为方某某负责技术培训及经营指导等。
在李女士接受祛斑服务期间,伊尔美公司的工作人员对方某某进行技术指导,该工作人员也给李女士提供了祛斑美容服务。
然而,后来因为对祛斑效果及面部留瘢痕问题不满,李女士于2016年12月找方某某协商,双方未达成一致。其间,方某某建议李女士原项目继续做,同时采用“针扎一扎,罐拔一拔”等方式解决面部问题。
随后,李女士前往合肥多家大型医院就诊,其伤情被诊断为:面部对称性红斑伴浅瘢痕、激光术后瘢痕。后经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女士面部评定为十级伤残。
李女士起诉至瑶海区法院,要求伊尔美公司、方某某归还祛斑治疗费,赔偿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一审法院酌定李女士自行承担30%责任,伊尔美公司与方某某连带承担70%责任。伊尔美公司、方某某赔偿各项损失4.5万余元。一审判决后三方均不服提起上诉。合肥市中院近日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两被告担7成责任赔偿4.5万
合肥市中院审理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李女士购买的某某系列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而根据她与方某某的签约表中存在“治疗”“治愈”字样的记载,可以推定方某某在不具备医疗美容资质和合规经营场所的情况下,诱导李女士接受其提供了美容服务,李女士在接受服务后出现症状,应认定为方某某存在过错。
李女士以美容瘦身会所的名义加盟伊尔美公司项目,且伊尔美公司有工作人员也参与了为李女士做美容服务,一审认定伊尔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正确。而李女士选择到没有资质的方某某处接受美容服务,在服务过程中未遵循告知的禁忌事项,擅自在他处接受修眉服务,对面部损失也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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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吴梦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