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新闻网讯 近日,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销售假药案,以被告人王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据了解,自2016年1月开始,王某租赁西湖区一写字楼两间房经营微整形工作室,在经营微整形工作室期间,王某从网上购买未标注进口药品注册证号的MEDITOXIN(“粉毒”)、BOTOX(“保妥适”)、BOTULAX(“白毒”)品牌的“A型肉毒杆菌毒素”等国外药品,在其本人无营业执照、无执业医师资格证以及药品无任何合法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给她人注射“保妥适”药剂4盒等药品,价值15000余元,给她人注射“粉毒”、“白毒”瘦脸针产品共11支,销售价值人民币20000余元,共计从中获利约14000元。
2017年5月9日,西湖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微整形工作室进行查处,并当场查获5盒MEDITOXIN、1盒BOTOX和2盒BOTULAX和其他药械物品。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王某购买并使用的MEDITOXIN、BOTOX、BOTULAX药物,因未经批准生产、进口而销售,依法应按假药论处。2017年11月7日20时许,民警在西湖区一小区将王某抓获归案。
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王某委托家属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40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销售未经批准进口药物应按假药处理的药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关于辩护人提出其具有坦白情节、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其销售假药属于注射剂药品,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和认缴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聂涛 全媒体记者刘永波 李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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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吴晓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