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洋参不属食品不能随意添加
因在生产的茶叶中非法添加西洋参,福建的一家茶叶生产厂商被判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的10倍赔偿金。这是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的一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的裁决结果。此前,同样是福建的另一家茶叶生产企业因食品生产许可证过期,也被吴江法院判决10倍赔偿。据了解,针对茶叶的消费者索赔案件今年以来已有多起,显示茶叶已成为食品安全的重灾区之一。
去年10月,市民陈先生通过天猫商城购得40盒“山里人家人参乌龙茶”,价值796元。该茶叶由福建的一家茶叶生产商生产,网店上的产品介绍显示,该茶叶的配料为乌龙茶、西洋参。陈先生将其作为礼品赠送给朋友,朋友饮用后出现身体不适,经了解西洋参不属于食品,不能随意添加。陈先生认为企业在生产茶叶的过程中非法添加了西洋参,违反了法律规定,该茶叶属于不合格食品,所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购货款并赔偿10倍的货款。吴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而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西洋参属于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但不属于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由此可知,西洋参不能随意在食品生产过程中添加,而茶叶属于食品,所以不能在茶叶中随意添加西洋参。被告销售的涉案茶叶因为添加了西洋参,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10倍的赔偿金。据此,法院判决退还价款796元,并支付10倍价款的赔偿金79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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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刘长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