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有老年痴呆症的李婆婆住进养老院后走失,找到后却发现她受了伤。对于李婆婆的情况,养老院却表示这是老人的个人行为,家属也隐瞒了老人的真实情况,所以养老院不会承担全部责任。
“入院时就说明了我母亲患有老年痴呆,为什么还会出现这样的事?”这样的情况让当事人王先生一家很郁闷。
老人出走,监控室没人看到
日前,在巴南区第七人民医院,记者见到了刚刚做过手术的李婆婆,此时她的右小腿针线缝合处仍有些肿。因为疼痛,李婆婆躺在床上仍然难以起身。
李婆婆的儿子王先生展示了相关票据,各种费用相加总共4.5万元左右。
“老人送到养老院,结果走失了,这不管怎么说都是养老院的责任。”王先生介绍,母亲患有老年痴呆,自己平时工作较忙,没空照顾老人。3月8日,他将母亲送到巴南区李家沱城投瑞安养老院。养老院经过鉴定检查后,双方签订了入住协议,王先生每个月支付3480元,对方承诺一级护理,并在协议中注明,“没有家属签字同意,老人不能外出”。
3月12日中午1点,李婆婆通过消防通道走出养老院,到当晚6点养老院才给王先生打电话,说老人没在养老院。随后,家人立即报警。当晚10点过,王先生接到大渡口区新山村派出所电话,民警已经在距离养老院10多公里外的地方找到老人。
王先生和家人赶紧到派出所把母亲接回养老院,可此时母亲一直说脚很痛,不能走路。3月13日上午,王先生带着母亲去医院检查,发现右脚和肩颈都已骨折。
“消防通道处有视频监控,当时根本没人看到老人走失。”事后,王先生曾到母亲出走的地方查看,令他气愤的是,母亲走失的消防通道口就有一个摄像头,她出走时如果有人在监控室值守,就不会出现这样的事情。
王先生在事发后多次和养老院沟通,但对方却坚持说没有责任,并拒绝赔偿,让王先生走法律程序。
家属隐瞒了老人情况
“家属并没有告知我们老人之前有走失的情况。”对于此事,城投瑞安养老院朱院长称,当时王先生将李婆婆送到养老院时,没有对老人的情况如实告知。
养老院的陪护有几种形式,其中包括个人自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等。王先生在将母亲送来时,确实说明了老人患有老年痴呆症,经养老院初步鉴定,老人确实有轻微病症,便签订了一级护理的入住协议。
但是,随后在照顾中,养老院发现李婆婆存在屎尿都无法自己控制的情况,这样的情况意味着老人的服务等级应该提升到二级护理。朱院长还说:“家属根本没有告知院方,老人曾经有从其他养老院走失的情况,这也导致我们对老人情况的判断出现偏差。”
根据相关规定,消防通道不能封锁,李婆婆当时是从消防通道走出养老院的,并通过通道一直走到隔壁的地下车库,最后在不知情的车库保安帮助下离开养老院。发现李婆婆不见后,院方立即派人到附近寻找,找了几个小时无果。
“养老院有一定的责任,但是家属也有责任。”朱院长称,得知李婆婆受伤后,他立即派人到医院了解情况,一开始也和家属协商过,愿意承担部分责任,并愿意垫付一万多元费用,但在协商中和家属发生分歧。
对于朱院长的说法,王先生觉得这是在推卸责任。“老人屎尿无法控制,这和老人走丢有什么关系?”王先生说,入住前他告知了院方,母亲患有老年痴呆,协议中也有写明“没有家属签字同意,老人不能外出”,而且母亲走出装有监控的消防通道,也说明养老院的监控形同虚设,如今老人走失后受伤,责任完全应该是养老院的,并不存在“部分责任”的说法。
养老院肯定需承担部分责任
针对此事,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聂炜昌表示,首先养老院应承担一定责任,李婆婆有偿入住养老院养老,养老院应对老人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因看护不力导致老人离开养老院并受伤,这其中养老院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聂炜昌表示,李婆婆入住前签有入住协议,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但此事中,李婆婆有一定的行为能力,自己离开养老院,在离开养老院后受伤,这就需要寻找导致她受伤的因素。如果是有人伤害老人或是行为导致老人受伤,应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如果是老人自己因意外受伤,则自行承担。
目前,王先生已经将自己的遭遇向当地街道和民政部门进行了反映。
在这起案例中,佰佰安全网提醒老年朋友一定要多些自我保护意识,出行时要注意个人人身安全,防止发生意外。下面请看以下佰佰安全网为您带来的安全科普知识,希望对您的生活有所帮助。
( 责任编辑: 慕丹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