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在校生实习时身亡
在校学生在格力电器(郑州)公司实习时意外身亡,格力电器因救治不当被金水区法院一审判赔35万余元,校方被判赔26万余元。5月17日,记者从郑州市中级法院获悉,法院驳回格力电器(郑州)有限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记者了解到,死者马某为郑州市科技工业学校2015级城电专业的学生。2017年5月由该校统一安排至格力电器总装分厂实习。马某与格力电器签订《应届毕业生实习协议》,实习期间工号为029791。
2017年6月2日,马某在格力电器员工宿舍楼前死亡。郑州市中心医院高新区急救站出具的病例显示,初步诊断:救前死亡,死亡原因待查。同日,郑州市中心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处理意见为救前死亡。
本案的控辩双方聚焦的焦点问题是,格力电器是否对马某的死亡存在救治不当的行为。
格力电器提供的证据显示,其于2017年5月23日通过电话与马某联系即已得知其身体不舒服的事实,并于2017年5月25日作出马某自离除名的决定。
自此至马某死亡期间,被告格力电器和郑州市科技工业学校并没有将该情况及时向马某父母反映,未尽到有效地管理义务,致使其家属失去了第一时间救治马某的机会。
一审法院同时认为,格力电器和校方亦未当面查看马某具体身体状况,没有采取相关照顾措施,对于马某的相关情况不掌握、不了解,至2017年6月2日晚,马某同宿舍室友发现马某身体异常并报告才得知。法院认为格力电器和校方在上述过程中存在未尽管理,照顾义务的过程,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马某室友发现并报告马某身体异常后的近1个小时时间内,被告格力电器相关人员处置不当,未在第一时间将马某送医救治,且在此期间未通知被告郑州市科技工业学校,导致马某‘救前死亡’,故被告格力电器还存在救治不当的过错。”
最终,金水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为:被告郑州市科技工业学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尹燕、马守国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227047.36元,精神抚慰金4万元;被告格力电器(郑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尹燕、马守国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283809.2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驳回原告尹燕、马守国的其他诉讼请求。
郑州市中级法院二审认为,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遂作出驳回格力电器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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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武伟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