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每年约60万人数过劳死,数量已经远超日本。“过劳死”问题已经演变成为一种社会化的问题,这不禁让我们想起了在国内闻名已久的“加班文化”,我们不禁想说劳苦大众们由于超负荷工作导致过劳死亡,各位企业主们是否应该负起一些责任来。我国法律有没有此项内容的规定,过劳引发的猝死事故可否算作工伤?
不得不说,从法条的严格程度上说,中国的劳动法内容非常广泛,远远领先于世界其他国家。我国设定劳动法的宗旨,基于就业问题的基础之上,希望企业多用工,既能保障劳动者权益,也能促进就业。
但是,由于中国的产业链相对落后,大部分人都无法掌握工作节奏,很多企业也做不到完全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运转。据劳动部门反映,强迫劳动者加班加点的花招翻新,千奇百怪,劳动者投诉众多。过劳引起疾病的现象越来越严重。而随着社会竞争日趋激烈,承受超负荷工作强度的人也越来越多。据有关方面调查,慢性疲劳综合症在城市新兴行业人群中的发病率为10%至20%,在某些行业,如新闻、科技、演艺、出租车司机等,更高达50%。
专家声音:将“过劳”纳入“工伤,符合社会发展的实际
2012年,广东省第一位农民工人大代表——张志亚向全国两会提议,国家应出台过劳死的医学和法律认定标准,通过立法进行预防,将劳动者的休息权提到更高的保护层面。“造成过劳死的主要原因包括三方面:一是就业市场不规范;其次是薪酬机制不健全;第三是攀比心理成为潜在灾难。”张志亚接受《民生周刊》记者采访时说道。
2006年,中国政法大学劳动和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郑尚元针对华为员工胡新宇过劳而死的悲剧,曾公开指出:中国频发过劳死事件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劳动执法的缺失。“如果劳动部门严格执法,劳动强度控制好,哪会发生过劳死?”郑尚元如此反问。
现行法律针对“过劳”问题的规定:
1996年10月1日起试行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曾规定,“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属于工伤。
但2004年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做出了这样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视同工伤。“这恰恰把过劳死排除在外。”邬华良说,“如果死者在48小时01分才死亡,法院就无法判定是否属于工伤了。”对此,邬华良认为,目前法律在过劳死以及工伤的相关规定上存在很大的问题,不利于诉讼。
佰佰说:呼吁“过劳”问题专门立法 个人自觉最重要
虽说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比较完善,但是针对我国每年较高的过劳死亡人数以及突出的加班文化问题,还是希望有关部门可以完善此项立法应对加班问题。
此外,人们做为拥有主观意识的高级动物,应该懂得自生自律。虽然生活压力巨大,但是身体是革命的本钱,没有一个好的身体,其他的都不再有意义。
( 责任编辑: 黄淑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