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10日22时10分,一大队指挥室接到过路司机报警,称在南昌西外环高速13公里往赣州方向,有一辆小车撞上高速公路路肩护坡,造成侧翻。一大队立即派出民警前往事故现场处置,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后,发现事故现场有一辆渝A牌小型普通客车侧翻于路肩内,现场只有杨某和秦某在场。经民警现场询间,杨某和张某一致称张某为事故车辆驾驶员,因有急事已先行离开现场。大约二十分钟后,张某坐车到达现场,称自己是事故车辆驾驶员,现场的杨某和秦某随即离开现场。
民警通过现场仔细勘查,发现事故车辆后排座位堆满货物,无法载客,推断车辆在事故发生时只能乘坐两人;当事人张某称急于开会先行离开现场,短时间后又返回,不符合逻辑;杨某和秦某在张某到达现场后,立即坐车离开,事故车钥匙在杨某手中等等可疑情况,根据多年的办案经验以及职业的敏感性,民警认为此事必有蹊跷,随将张某带回大队做进一步调查。在到大队后,民警顺着事故车辆的行驶轨迹进行侦查,通过调取路面卡口监控等一系列科技技术手段,证实了之前的猜测,事故车的驾驶员并非是张某,而是在现场的杨某,在铁的证据面前,张某无力狡辩,将该起事件的真实情况向民警如实坦白。
经查,杨某驾驶渝A牌小型普通客车由瑶湖北收费站上高速,前往湾里,车辆行驶至南昌西外环高速13公里320米处,因过度疲劳,撞上高速公路路肩护坡,造成车辆侧翻,事故中无人员受伤。杨某清楚自己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后果严重,为逃避法律追究,遂在事故现场打电话给其朋友张某,让张某谎称为驾驶员,前来事故现场处理交通事故,在张某到达事故现场后,杨某担心被民警识破,就暗自离开现场。
民警根据调查取得的证据材料,对杨某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及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罚款2000元的处罚。张某因提供虚假证言、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法移交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招贤派出所处理,对张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罚款两百元的处罚。在此,高速交警提醒:杨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后逃逸,交通安全事关人命,绝非儿戏,因心存侥幸,恐留下终身遗憾,事后找人“顶包”,导致自己朋友张某被拘留,害人害己。张某凭着“哥们义气”,帮人“顶包”,无视法律,最后落得个被拘留的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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