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环保理念的普及,如今大家都理解了保护环境的重要性。可在这儿,本该是为环保而生的它们,却成了破坏环境的帮凶...
建设污水处理厂,治理生活废水和工业废水,其目的是为了保护水质,达标排放。 江西洪城水业环保有限公司宜黄县分公司和金溪县分公司的负责人却双双触犯环保法“红线”,给企业和环境抹上了“污点”,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环保部门责令这两家企业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并分别处以罚款30万元。
6月19日,中央环保第四督察组第三小组下沉宜黄现场督察时,发现洪城水业宜黄分公司总排放口出水比较浑浊,经排查发现该厂总进水口存在部分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经溢流口流出,排入宜黄河,规避监管,涉嫌偷排。
宜黄县环保局当即对该公司进行调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全面排查进出水管网,对问题进行整改,并对企业作出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宜黄县公安局依法对该企业负责人邓某某予以行政拘留15天。
6月26日,记者在看守所采访了邓某某,他说,自己是知道环保法的,却由于平时巡查管理疏忽大意,造成溢流事件,违反了环保法,今后一定要吸取教训,增强环保意识,强化企业管理,杜绝此类现象发生。
6月21日,中央环保第四督察组第三小组下沉金溪现场督察时,发现洪城水业金溪分公司负责人黄某某擅自篡改了自动在线监测设施参数。 督察组当即将问题线索移交,并责成市公安和环保部门现场督促调查。
市、县公安和环保部门迅速组织人员进行了调查,经查明:中央环保督察组对该公司工业污水处理厂进出水、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总排放口水质进行了采样,经县环境监测站监测,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该公司负责人黄某某非法擅自篡改自动在线设施参数,导致实时在线上传数据与手工监测数据不符。金溪县环保局对该公司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未经环保部门同意,不相关的人员不得对自动在线监控设施数据进行篡改;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环保法,金溪县公安局对黄某某处以行政拘留15天。
6月25日,黄某某在金溪县看守所面对记者采访时,流下了悔恨的泪水,他说,自己明知违反环保法,却以身试法,做出危害环境的行为,如今在看守所里度日如年。自己以后要以此为戒,举一反三,深刻反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立行立改,提升工艺,尽快完成企业整改工作,决不再犯这样低级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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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慕丹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