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着未上牌和违法安装遮阳伞的电动车上路,被交警拦下要求现场拆除遮阳伞,她不但不配合,还拉扯、辱骂执勤交警。7月5日,丽水遂昌一名女子为自己的冲动付出了代价,她因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被行政拘留6天。
当天上午,遂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巡逻中队民警在城区元立大道开展电动车违法整治行动时,发现有一辆违法安装遮阳伞的电动车驶向执勤点,交警示意靠边停车检查,告知驾驶员电动车安装遮阳伞是违法行为,要求现场对遮阳伞进行拆除并接受处罚。
接受审讯
电动车驾驶员方某某意识到自己存在违法行为后,不仅不配合交警检查,似乎想逃离现场,交警随即控制住该名女子,并拔下电动车钥匙。眼看自己要受到处罚,该女子暴跳如雷,当场辱骂、拉扯执勤交警,并强行夺取民警手中电动车钥匙,阻碍交警执行职务。执勤交警固定方某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证据后,并将其移交给辖区派出所作进一步处理。
目前,方某某因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已被遂昌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
交警要求拆除非法安装的遮阳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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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公安交警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无理取闹、恶意阻挠甚至以暴力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敬请广大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 责任编辑: 慕丹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