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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驾驶非机动车 扬言:与交警无关

2015.02.11 11:25968

酒后驾驶电动车也是违规行为吗?这是大众感到迷惑的问题之一。接下来我们一起来了解下面这一酒后驾驶非机动车的案例,以正视听,酒后驾驶非机动车也属违规行为!


122日晚上,山东省东营市交警直属一大队一中队执勤民警在曹州路与府前大街路口设卡执勤,针对酒后驾车、涉牌涉证、大货车闯禁行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开展集中整治,在查究违法车辆过程中,发现一辆四轮电动车有酒驾嫌疑,执勤民警随即示意停车接受检查,车辆停车后当民警询问驾驶员是否喝酒时,该驾驶员声称:我喝不喝酒,你们管不着,我驾驶的是电动车。随即就想驾车走,于是民警果断警示驾驶员下车配合接受酒精测试,但该驾驶员不愿配合交警的执法,双方一直僵持不下。

该驾驶员认为自己驾驶的是非机动车,不存在酒驾的说法,所以自己没有理由进行酒精检测。对此,民警在现场对其进行了宣传教育,最终使其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接受了交警部门的处罚。

据了解,该电动车驾驶员名叫杨某某,当晚在与朋友聚会时喝了酒,结束时一起聚会的朋友看到他开车,就警示他酒驾查的严,示意他喝酒了不要开车,但他却认为自己驾驶的是电动车,交警管不着,于是就大胆的开车回家,当行至曹州路与府前街十字路口处发现了交警查车,心里没底的他还是害怕被交警查纠,于是就想掉头绕行,没想到这一举动引起了交警的注意,被执勤的民警及时上前将其拦下。

经查,杨某某的血液酒精浓度含量为88mg/100ml,属醉酒驾驶非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的相关规定对杨某处以50元罚款,并给于警告的处罚。

据悉,目前由于公众有一种错觉,认为电动车不属于机动车,因此,酒后驾驶不存在违反交通法规之说,不用承担刑事责任。这种错误意识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电动车醉驾问题的频繁发生。另一方面,根据相关案件显示,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的驾驶人大部分属于务工人员,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安全意识、法律意识不强,饮酒驾驶也习以为常,对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被追刑的后果严重性认识不足,对醉驾的危害性认识不清。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1999年颁布实施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的最高时速应不大于20公里,整车重量应不大于40公斤。根据这条规定,目前我市上路行驶的大部分电动车属于超标电动车,即最高车速超过20公里/小时或者整车重量大于40公斤,这类电动车已属于机动车范畴。

佰佰提醒:无论是机动车、非机动车,都不能在醉酒的状态下进行驾驶。岁末年初大家都喜欢喝点小酒,但还是那句老话,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酒后驾驶非机动车也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呦,请大家更正电动车不属于机动车,因此,酒后驾驶不存在违反交通法规之说,不用承担刑事责任这一错误观点。

( 责任编辑: 佰佰安全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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