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航空辅机主任(主管)设计师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81〕办科字596号文“武器装备研制工作建立总设计师制度和行政指挥管理责任制的规定”,结合航空辅机的具体情况,制订航空辅机主任(主管)设计师工作细则,以建立和加强航空辅机研制工作的技术责任制,提高研制管理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二条 按航空辅机系统和配套设备(部件)分别任命主任设计师和主管设计师,组成辅机跨部门的设计师系统,作为型号总设计师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负责航空辅机研制中的设计技术工作。
第三条 主任(主管)设计师受上级设计师和所在单位的双重领导。在设计技术上对上级设计师和单位总工程师负责。
第二章 设计师的设置和任命
第四条 航空辅机设系统主任设计师,单项设备(部件)的主管设计师。视需要可设副主任设计师协助工作。副主任设计师可兼任单项设备的主管设计师。
第五条 主任设计师应由具有丰富专业知识和设计经验并有组织能力及事业心强的技术领导干部或专业技术干部担任。主任设计师的技术协调工作,由系统设计单位负责。
第六条 航空辅机研制任务经批准后,由部正式明确系统设计师单位。
正(副)主任设计师由所在单位提名,报航空工业部(辅机管理局)任命。
主管设计师由所在单位任命报部(辅机管理局)备案。
第三章 主任(主管)设计师的职责
第七条 主任设计师是航空辅机系统研制工作的设计技术负责人,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总设计师签署的设计任务书和系统的技术性能要求,组织方案可行性论证,统一设计思想。
(2)制订系统设计方案和阶段要求,提出重要技术保障措施。
(3)组织设计工作,制定设计总则,审定系统技术状态,签发单项设备设计任务书。
(4)参与系统与总体,系统与系统,负责系统与单项设备间的技术协调,处理系统设计中的技术问题,组织有关系统设计的技术攻关。
(5)审核并签署系统设计技术文件,提出阶段工作报告。
(6)逐步组织开展可靠性设计,开展可行性分析验证试验,对系统作出可行性评价。
(7)贯彻执行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及时解决设计质量问题,对产品进行质量分析,确保研制质量。
(8)组织提出重大科研试验项目,审定试验大纲和试验方案,参与试验,组织编写试验技术分析报告并提出结论性意见。
(9)审核并签署申请系统设计定型的主要技术文件。参与系统和单项设备的设计定型。
(10)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主管设计师参加的工作会议或有关设计师参加的专题会议。检查系统,单项设备的设计工作,并在充分发扬技术民主的基础上处理决定设计中的重大技术问题。需要上级领导机关协调处理的问题应及时上报。
第八条 主管设计师是单项设备(部件)的设计技术负责人,其主要职责可参照第七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工作原则和工作关系
第九条 局部和全部的关系。实现总体和系统方案是全局,主任和主管设计师必须从全局出发,紧密配合,努力实现总体和系统方案。
总体统一规定的设计准则;系统(装备)的技术性能和指标;外形尺寸和重量;交连关系;系统(装备)的定型状态;(简称“五项技术要求”)在有关单位参加下进行技术交底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由上一级设计师以设计任务书的形式提出和确定,并签订技术协议,作为研制工作的依据。
系统和各配套设备(部件)设计方案的拟定,重大设计问题的处理,都必须由有关单位参加,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由主任(主管)设计师作出结论。必要时,由系统(配套设备或部件)设计单位的总工程师决定。涉及“五项技术要求”的修改,应由主任(主管)设计师提出修改申请报告,报上一级设计师批准后生效。上一级设计师需要修改技术指标时,在征得下一级设计师及其所在单位的同意后,可以发出更改通报,予以更改。
第十条 技术改进与稳定技术状态的关系。
产品研制是一个反复研究,不断改进,逐步完善,使产品技术状态趋于稳定的过程。各设计单位的总工程师和主任(主管)设计师,应按型号计划网络图在各研制阶段内完成规定的任务。凡未完成上阶段研制任务者,不得转入下阶段;凡上一阶段已通过验证的技术状态,本阶段应予稳定;凡经过试验达到设计指标的产品一般应冻结技术状态;为提高可行性,改进操作性能,更新工艺所必须的更改由设计单位总工程师审批。
新技术成果的采用,若引进产品设计方案或重大技术状态的改变,应放到改型或新型号中考虑。
第十一条 研制进度与产品质量的关系。
各设计单位的总工程师和主任(主管)设计师应按规定的质量和进度完成任务。遵循研制程序,保证研制质量。在质量与进度发生矛盾时,首先服从规定的质量要求,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努力完成进度要求。亦要防止单纯追求新技术,贻误研制进度。
第十二条 产品研制过程中的技术质量问题,应在单位总工程师领导下,按问题的性质由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如设计、工艺、冶金、检验等)分别负责处理。必要时需由有关方面共同采用解决措施。技术质量问题的处理涉及“五项技术要求”的变更时,需报请上一级设技师批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设计技术文件的审批权限和程度按航空工业部有关设计技术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定型的申请,定型文件的签署,定型审批权限和程度按航空产品定型委员会和航空工业部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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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