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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定金纠纷案例解析 定金潜规则可剔除!

2015.03.06 17:331171

现如今,在房产行业的纠纷案例中,定金纠纷绝对算是其中占比较大的。对于房产行业中的定金潜规则,虽有失有失公允但无奈无法更改,许多消费者都硬着头皮签订了这样的条款,如果遇到特殊情况产生房产定金纠纷我们应该如何维权?接下来看一下下面这组案例。

2010年谷某与慧友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认购书》约定,谷某认购该房地产开发的某项目中的一套房屋,并于签订认购书当日支付定金2万元,同时约定在7日内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协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谷某未在7日内与房地产开发公司协商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有权解除认购书并不退还认购定金;如果双方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就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达成一致的,自约定的协商期届满之日起超过3日的认购书自动解除,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退还认购定金。

事后由于双方未能就相关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可受到逾期协商时间问题,房地产公司拒绝退还押金。谷某不服,遂上诉!

案例解析:

在现实中,开发商总是先以与客户签订认购书、收取认购定金的形式先套住客户。等到认购人与开放商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开发商便会以统一格式的买卖合同要求认购人签字,并会声称合同为统一格式,不得更改或修改任何合同条款。对于这种有失公允的霸王条款许多消费者考虑到押金问题害怕违规而就此签订。

提醒大家的是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已经对于认购定金纠纷已经有了统一的处理方式,即如果因不可归结于认购书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条款未达成一致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签订的,开发商均应当退还认购定金。

在此佰佰小编提醒各位亲,消费者要具备法律意识,对于不平等的条款和待遇应当用于拒绝不要顾忌押金而选择退让。同时希望各位未雨绸缪,在签订某些不了解的房产协议时可以找寻相关律师帮助解决,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 责任编辑: 黄淑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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