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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车出租被抵押,抵押车行拒绝交还车辆

2015.03.09 15:141393

爱车出租被抵押,抵押车行拒绝交还车辆

春节前,张女士通过网上租车平台“宝驾租车”出租爱车,几天后发现爱车被租客抵押转卖给了一家车行,报警后,警方已以诈骗立案并追捕租客,但涉事抵押车行拒绝交还车辆。

租车平台启动先行赔付计划

针对张女士的遭遇,“宝驾租车”CEO李如彬8日介绍,在车主和租客交易之前,“宝驾租车”都会严格审核双方资质,此外还会要求租客购买一份第三方P2P租车责任险。根据该保险条款,车辆在出租过程中出现被盗抢情况时,保险公司都会按照保险条款履行理赔责任。

据李如彬介绍,出现盗抢情况,若按照保险公司的流程,在车辆已被立案确定为被盗抢状态后,车主在办理索赔手续时往往时间较长,一般需要二至三个月,这主要是因为需要警方出具未破案证明,保险公司才能据此启动赔付流程。

“破案时间和理赔时间过长,显然不利于被盗抢车辆车主情绪的安抚,甚至有可能让车主对于平台产生不信任感,认为平台是在推卸责任。”李如彬说,正因如此,“宝驾租车”已决定先行对张女士的损失进行赔付,同时,该公司也启动先行垫付赔偿计划,所有在该平台租赁期间遭盗抢的车辆,都可获先行赔付。

提书面要求后平台可启先赔付

针对“宝驾租车”先行赔付的说法,当事车主张女士昨日表示,已接到该公司工作人员核实诉求的电话,但其在通话中未提及赔付的事,“我也没有拿到赔付细则,只能继续等结果。”

对此,李如彬表示即便由平台先行赔付,也需要履行相应的程序,如当事车主提出书面要求等,以便相关业务部门跟进处理,尽早垫付赔偿款。

张女士透露,自己的车辆在北京交管局的登记状态仍然为盗抢状态,“警方还没有扣押车辆。”

对于处于盗抢状态的车辆是否需暂扣的问题,朝阳警方未回应。河北霸州市公安局政治处一名工作人员称,已开始介入核查,调查清楚后将公布相关情况。

中国道路运输协会高级工程师、汽车租赁专家张一兵介绍,在国外,有专门的法律法条维护出租方的利益,在确定租赁车辆车主利益受到侵害的前提下,有专门的法条支持车主强制将车取回,“这样的前提下,是肯定不会发生明知车被骗,也找到了车,却无法取回的事情”。

■ 记者调查

多家抵押平台低价接收无手续车辆

中国道路运输协会称多数被骗车辆由投资担保、贷款抵押等方式流入黑市

中国道路运输协会根据其收集到的一份数据分析指出,全国各地被骗租赁车辆占租赁车辆总数的比例最高10%,最低1%。大量的租赁车辆被诈骗案例层出不穷,实际上,其中大部分的被骗车辆均是通过投资担保、贷款抵押、典当行等方式流入黑市。

对此,记者随机拨通了8家涉及投资担保、车辆抵押业务的公司电话,其中7家表示可以接收无手续车辆,只有1家明确表示拒绝无手续的车。

“啥手续没有也可以转押,只要我们查一下,没有租赁、盗抢记录就可以押,就是给不了多少钱,18万的车给五万以内。抵押多长时间都可以,签一个借款合同就完了。”在京城一家投资咨询公司工作的李经理表示,只要抵押的人能保证车辆不是盗抢来的,公司都可以帮助操作。

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杨经理也表示,该公司收无手续的车,“你朋友的车或者其他车都可以,但你要拿到手续证件的照片,至少要拿一半给我”。

另一家信息咨询公司的陈经理则称,以前没有行驶证的车可以按照“黑车”收购,只是价格较低,“我们还不知道你的车怎么来的么?但我们能操作,你只需要车开过来往这儿一锁,给你钱就完事儿了,但现在两会期间,不敢做。”

■ 追访

如何防范租赁车辆被骗?

专家建议建立全国汽车租赁安全信息系统,完善保护出租人权益的法律法规体系

中国道路运输协会高级工程师张一兵介绍,由于汽车租赁具有“信用消费、使用人与所有人分离;租赁车辆高价值、高移动性、易变现”的特点,这使汽车租赁成为比较容易得手的诈骗对象。另外,近年来犯罪分子为逃避侦查,越来越多地使用租赁车辆作案,这些因素导致涉及汽车租赁的犯罪不断上升。

2010年,中国道路运输协会曾对汽车租赁诈骗问题做过专项研究,并起草了一份《汽车租赁诈骗问题及其解决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其中对如何防范租赁车辆被骗,提出了两条解决方案。

建立全国汽车租赁安全信息系统

张一兵介绍,设想中的安全信息系统由第三方机构建设、管理,将全国汽车租赁企业连成网络,并与公安部门相关信息系统连接。系统的主要功能包括承租人身份证验证、犯罪记录验证、租车不良记录共享、犯罪嫌疑人及不良承租人租车预警、连环租车预警等。系统还可与公安部门的110指挥中心等联动,为公安部门刑侦提供汽车租赁承租人基本信息、租赁车辆基本信息、租赁车辆行驶轨迹等。

完善立法明确抵押租赁车辆涉诈骗

张一兵介绍,虽然目前相关法条规定机动车产权的转移、抵押、典当都需登记,但执法机构在执法中对所谓“善意第三方”过于宽松,所以《方案》建议完善我国的保护出租人权益的法律法规体系。

其中建议公安部门依法在刑侦中确定“汽车租赁企业可以非暴力方式向非法占有租赁车辆的第三方行使租赁车辆的所有权,自助取回车辆,发生纠纷时公安部门应予必要协助;如租赁企业未涉及犯罪,公安机关应首先返还租赁车辆”的原则。

张一兵称,部分公安部门认为抵押、质押、典当租赁车辆是经济纠纷,对汽车租赁企业的报案不予立案,导致汽车租赁诈骗犯罪不能及时予以打击。因此也建议公安部在有关刑事案件处理规程中,增加将抵押、质押、典当、转卖租赁车辆列为合同诈骗的实施细则,有力打击汽车租赁诈骗犯罪。

( 责任编辑: 佰佰安全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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