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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厅电视机起火责任难鉴定 消协人员采用“举证倒置”原则

2015.03.20 09:341599

2014年9月20日凌晨,张家洼街道办事处的周某被阵阵爆炸声惊醒,感到呼吸困难,并闻到屋内有刺鼻的浓烟味道,就在她打开房门的瞬间,一股巨大的热浪伴随着浓烟迎面扑来,她隐约看见客厅中的电视机正起火燃烧,马上叫醒熟睡的孩子跑到院子里,并拨打了119火警电话。这场大火使得原本漂亮的两层小楼变得面目全非,一楼客厅内的电视机、橱柜、沙发、空调等物品被烧毁,房屋铝合金门窗、厨房内的冰箱等家用电器严重变形,两层楼所有的墙壁和物品被污染。周某于事发当日向市消费者协会投诉。

案件解析

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赶往案发现场,与周某以及周围邻居进行调查取证,并对火灾现场进行仔细勘察论证,同时将消费者家中起火的情况反馈给电视机生产厂家。消协的工作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了解到,周某晚上看完电视后,只是用遥控器关闭电视机,没有拔下电源插头,电视机一直处于不完全断电状态。消协的工作人员和厂家的技术人员在对电视机残骸进行仔细勘察分析论证后,证实了消费者的说法,一致认为,周某家中失火最初是由电视机所在部位引发的,然而由于电视机烧毁严重,无法确定导致电视机起火的具体原因。厂家表示:不能确定电视机起火的具体原因,就难分清责任,明确表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愿意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适当给消费者一些帮助。

处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对于难以鉴定的投诉作出了“举证倒置”规定。消协工作人员认为本案适用“举证倒置”原则。生产厂家在了解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后,表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9月29日,在市消费者协会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生产厂家赔偿消费者周某因电视机起火造成的各种损失共计3.8万元。

( 责任编辑: 吴梦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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