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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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通过房屋置换方法进行买卖,建议咨询当地房管局。有的公房可出售,有的不可出售,需要征求物业意见。

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方案,未列入可出售范围内的公有居住房屋,可以进行承租权的转让;列入可出售范围内的公有居住房屋,不得进行承租权的转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有居住房屋,不得进行承租权的转让和交换:

一、整幢独用的花园住宅;

二、属部队、宗教团体所有或者在学校校园内的;

三、产权不明晰的;

四、承租人拖欠租金尚未结清的;

五、依法代管或需要落实政策的;

六、已列入户籍冻结范围的;

七、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内擅自搭建的;

八、列入本市危棚简屋改造或者住房成套改造计划的;

九、其他依法应当由出租人收回的。

代理经租房屋承租权转让和交换的,应当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

杨某有两个兄弟,父亲早逝,母亲生前在2001年购买了一套二手公有住房,价值15万元,其中母亲出资10万元,老大出资5万元,当时过户时直接过到老大名下。而后,母亲为避免纠纷,便写了一份遗嘱,内容为:老大享有公房份额50%,老二和老三各占公房份额25%。现在母亲过世,理应按遗嘱执行,但老大以母亲的10万元钱还在其处保管,没用此款购房,都是自己全款出资购买为由,不同意履行遗嘱。受诉法院认为遗嘱处分了他人财产,认定遗嘱无效。碰到这样的情况,应该怎么维权??假如该公房的承租人是母亲,承租人过世,该遗嘱是否有效?现实中,常常出现若干权利人争抢承租权的情形,没法达成一致意见怎么办?

本案中老大承认母亲生前的10万元没有用于购房,仍在其处保管,那么律师建议退而求其次,将这10万元作为遗产,另行起诉,主张法定继承。至于诉争的公有住房,由于承租人是老大,因此法院认为其母无权处分是正确的。

下列公有住房不得进行差价交换:

一、整幢独用的花园住宅。

二、属部队﹑宗教团体所有或者在学校校园内的。

三、产权不明晰的。

四、在户籍冻结地区内的。

五、已列入本市危棚简屋改造或者住房成套改造计划的。

六、承租人拖欠租金尚未结清或者有违章搭建尚未处理的。

七、已进入行政处罚程序,或者因纠纷已进入诉讼﹑仲裁程序的。

八、需要用于落实私房政策的。

九、依法应当由出租人收回的。

改变房屋用途是指改变房屋原设计用途或改变房屋实际使用状况。将公有居住房屋自用或出租他人作为经营办公用房,改变公房的用途,必须经房屋所有人、相邻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并报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批。

承租人要求改变公有房屋用途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2、符合房屋使用安全。

3、不影响相邻房屋的使用。

4、不影响文物和优秀近代建筑保护。

改变房屋用途涉及规划建设管理的,还须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更改房产证上的房屋用途该如何办理?

如果是想把住宅用房用作办公或商业的话,只需要物业或街道办出具证明,同意用途变更就可以去工商局办理登记手续。土地用途变更登记的程序为: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一变更地籍调查一权属审核一注册登记一更改土地证书五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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