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在长春开了一家超市,昨天有客人买东西付款的时候,忽然发现当年我们在北京用过的一块钱,是我的笔迹,还有我们名字的缩写,就是突然觉得太造化弄人,钱已经破旧了,就像我们曾经的感情,从昨天拿着这一块钱开始,我根本无法控制自己平静下来。我想这张钱经过这么多年,还能回到我的手里,而且跨越千里。哎,往事一幕幕。
在帖子中附有图片,是一张已显破旧的一元面值人民币。上面写有两组字母:YJL以及LZP,中间画了一个心形图案。
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在人民币上乱写乱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所禁止的,不仅给国家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也影响了人民币的权威性。在人民币上写名字做记号属故意损坏人民币的违法行为,可根据情节不同,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将下列损毁人民币行为列为违法行为:
一、故意损毁人民币行为。如将完整人民币故意剪成数段;在人民币纸币上乱写乱画;用人民币制作工艺品和熔炼硬币等。
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宣传品出版物或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如模仿人民币图样或式样印制广告宣传品、伪造、变造或印制完整的人民币图样或人民币缩印卡,用复印机复印人民币等行为。
三、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制作人民币图样指采取类似人民币所用的材料、油墨等按人民币印制的一般程序,制作、生产人民币图样。仿制人民币指按人民币图样绘画、复印、照相、雕刻出人民币图样。买卖人民币图样指将上述制作、仿制出的人民币图样进行非法销售活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有明确规定,禁止故意损毁、仿制、买卖、随意使用人民币图样,以及“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这“其他损害”就包括“利用人民币进行商业装饰,制作商业广告,制作工艺品、商品”等行为。如故意损毁人民币,属于不尊重人民币的行为,影响了人民币的形象,违反了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如有上述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