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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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

某企业职工刘某借给经商朋友两万元。当时,他觉得既是朋友,还承诺每年20%的高息,因此碍于面子,连欠条也没打。一年后,看朋友不提还钱和付息之事,刘某便登门提醒,可没想到此人不承认有借钱之事。一气之下,刘某将借款人告上法院,但是因为空口无凭,法律最终没法子保护这位职工的权益。所以,人们应该吸取教训,在办理民间借贷时注意以下事项:

(一)注意借款人的信誉和偿还能力,首先要看对方的固定资产、经济收入等情况,判断其是否具备偿还能力;二要看对方平时为人怎样,信誉如何,如果借款人有过“有借无还”的“劣迹”,就要坚决拒绝。千万不要因为碍于面子、听信花言巧语或者接受小恩小惠而盲目借款,不然,最终吃大亏的还是自己。

一、借款时不写借条

因为是熟人之间的借款,且借款的数额一般都不会很大,所以个人之间的借款通常都不会签订专门的借款合同。且熟人之间借款时相互之间关系非常要好,就是比较“铁”,要求对方出具借条似乎会破坏朋友之间的感情,也会让人产生不信任对方的错觉。所以在借款时很多情况下借款人并未向出借人出具借条,这样就会给出借人收回借款造成法律上的障碍。

在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时,或者双方关系恶化、破裂后借款人拒绝偿还借款的情况下,借款人只能通过诉讼途径索要,但往往因为没有借条,不能提供当时借款的证据而败诉。司法实践中代理律师也常常会指导当事人在协商还款过程中通过录音的形式获取证据,但因为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要求是录音资料证据必须和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认定案件的事实,单一的录音证据往往不会被法院采纳,所以借款人经常会陷入“告状无门”的境地。

(一)根据《担保法》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民间借贷的双方当事人在借款时不签订借款合同,仅仅有借条,而借条内容过于简单。以住房作为抵押,不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仅以口头约定,极易产生纠纷。一旦发生法律纠纷,当事人的主张存在法律上的举证困难,即便到了法院诉讼,有时也很难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第三人以自己所有的住房为债务人的借款做担保,不签订抵押合同。在实际操作中,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为保障自己的权益,约束债务人及时履行义务,往往会要求债务人向自己提供反担保。在这种情况下,不仅要签订书面的抵押合同,而且应当签订书面的反担保合同,这样,才能敦促债务人及时还款,保障自己的住房不至于被冻结、执行。

一.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是怎样规定的?

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一)从诉讼时效的角度看,如果借条注明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三年。

(二)如果没有注明还款日期,则表明该合同系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债权人有权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须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在此情形下,确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实际上存在以下几种类型:

(1)债权人催告当时债务人就表示立即履行,实际上却未履行的,诉讼时效应自催告次日起计算。债权人何时催告并没有时间上的限制。

(2)如果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了一个明确的履行期限,实际上,双方当事人变更了合同内容,将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变成了履行期限明确的债务,那么,债务人于该期限届满未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自该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对无效民间借贷合同的分析

无效民间借贷合同,是由于存在无效事由,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民间借贷合同。

认定无效民间借贷合同,应从下列三个方面分析:

(一)从签订合同的主体看,无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是无效合同。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行为能力人,他们的民事活动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这些人只能从事与他们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超出这个范围从事民事活动须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认可,否则属于无效的合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二)从合同的形成过程看,以下合同为无效合同:

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民间借贷合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同自己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同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代理人与对方通谋签订的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民间借贷合同。

(一)民间借贷违约责任的效力认定

民间借贷违约责任的效力认定,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二)惩罚性违约金的规定

违约金在性质上分为补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一般认为我国法律规定违约金是以补偿性违约金为原则的。对于惩罚性违约金,我国法律虽未禁止,但并非完全放任。就我国法律而言,可以援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通过无效、可撤销等制度来规范此类条款的效力。合同条款无效可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首先就应当主动审查合同的效力,当然应包括违约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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