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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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保护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的用工,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人。设定童工的年龄界限是依据公民的行为能为的不同情形,《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是成年人。18周岁以下的均是属于未成年人。但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人,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以,法律上设定童工为不满16周岁的用工。任何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如果招用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劳动的,是招用童工性质,属于违法行为。这是国家法律对低龄未成年人的重点保护措施。

根据规定,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内的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就是童工;同时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条规定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在现实生活中,这些行为偏差孩子的父母或忙于工作,或缺乏教育知识,没有恰当的履行自己的职责。例如引发广泛社会关注的湖南三名少年劫杀教师案件中,刘某亲生母亲离家出走,生父身患残疾,赵某父母都在服刑,孙某父母均在外打工,家庭教育严重缺失。在轰动一时的北京奶西村少年暴力事件中,施暴人程某的父亲长期远赴湖北从事建筑生意,母亲虽然在北京搞装修,但因与儿子沟通不畅,一个多月的时间都不知道儿子在哪上班,住在哪里。

第25条规定了对于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实践中只有很少的学生进入专门学校接受教育,该条也没有得到落实。

未成年保护法的作用就是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基本权利,实现“少年强中国强”,从而实现“中国梦”的伟大复兴。《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条概括了该法的积极作用: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共有七章56条,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立法国的、依据,立法对象和基本原则;第二章家庭保护;第三章学校保护;第四章社会保护;第五章司法保护,分别规定了保护主体的保护职责、内容和手段;第六章法律责任,主要规定了侵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未成年人的请求权利以及行政复议的内容;第七章附则,授权制定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以及生效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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