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募捐

首页 > 知识 > 安全知识百科 > 生活防骗 > 内容
恶意募捐

恶意募捐是指个人或私立团体为了一己私利而利用各种事件或者假冒红十字会或义工等等正规团队发起的捐款,以“献爱心”为借口四处募集捐款,还包括强迫商户捐款等等行为。

关于恶意募捐的问题,我国慈善法第32条明确规定: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同时,还明确了法律责任,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

如果是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 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 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还将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 2008年4月民政部发布的《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受救灾捐赠款物,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社会捐助接收机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实施。一般正规的捐赠活动都坚持自愿、无偿、量力而行的原则,指定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和接受捐赠。市直单位的捐助由市慈善总会负责接收并出具接收手续,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捐赠,更不得上门强行募捐。

2、 民事责任。在个人诈捐事件中,募捐人与捐赠人实际上构成“赠予”关系,如果诈捐行为人编造虚假事实骗取捐赠人财物,则构成欺诈,捐赠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行使撤销权,请求受赠者返还捐赠的财产。

3、 刑事责任。个人募捐的行为人如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在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骗取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的则涉嫌构成诈骗罪或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依法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我国《慈善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同时,还明确了法律责任,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显然,法律不但不允许强制捐款,还规定了对强制捐款的处理措施。

开展慈善募捐,应当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违法募捐的情形包括:

1、 构事实等方式,诈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

2、 向单位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

3、 没有公开募捐资格组织或个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律分析:非法募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网络募捐,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

2016年8月,民政部公布了首批慈善组织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的名单,共有13家入选。2018年6月,民政部又公布了第二批平台名单。目前,共有20家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可为慈善组织提供募捐信息发布服务。

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福建省慈善事业促进办法》也规定,求助人通过以上信息发布平台发布求助信息的,平台应当向公众进行风险防范提示,告知该信息属于个人求助信息。发现求助信息不真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影响。

为了防止募捐信息发布平台对受捐者事实资料审查不严格导致骗捐事件发生,慈善法规定,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进行验证。未履行验证义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发表我的评论
返回顶部
返回首页
聚合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