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原本不是作为公共绿地,那它当然属于这位业主,他也有权进行改造。如果那块斜坡性质属于公共绿地,即便是开发商,也无权将其再次分配给别的业主,更无权将其封闭。有业主对此表示。但是也有业主称,一般业主只知道房产证上划的区域是明确属于业主个人的,但是其他一些地方,作为业主也很难知道到底属于谁。因此,小区公共绿地送人是否合法,还需要有关方面提供确凿的证明。
律师说法:不属于专有的都是业主共有
据小编了解,该小区出现的情况在广州楼市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目前广州不少楼盘在出售时,将房前或者房后,以及部分平台附送给业主使用。尽管业主对此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但是业主在拿到这些空地后,一般会封闭起来,事实上也排除了其他业主的使用权。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呢?
佰佰安全网小编认为,如果发现有业主占用小区绿地,其他业主应该第一时间举报到物业,如果物业劝说无效,物业可以像相关上级部分举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章、第七十三条相关规定,园区规划内的绿地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属于任何单位及个人,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私自占用。
对于违规占用绿地的业主,物业公司有权要求其整改并恢复原貌。对于不予恢复的,物业公司将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解决,对情节较严重的物业公司将向所属区域人民法院进行起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业主私自占用绿地侵犯了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全体业主可以走法律途径解决,应依法要求国家行政机关解决。物业公司的确应该在业主私自占用绿地初期予以制止,但制止不成,物业公司没有执法权,也无济于事。此类事件,还是需要监察部门出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向法院提起申请执行。
佰佰安全网小编了解到物业公司将小区绿地改为车位是违法行为,物业是没有权利擅自将小区的绿地改为停车场。根据法律规定,小区内的的绿地除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以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更改共有部分的用途需要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物业公司没有权利更改小区绿地的用途。
相关法律可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而且,不少居民认为他们对小区公共绿地进行“开发”理所应当。居民陈先生表示:“小区公共绿地就是我们这些住一楼的人在用,我们既然能用,公共绿地的所有权肯定是我们自己的了。而且,我们占了又不是白占,会想办法好好利用的。这位居民的说法是否正确呢?
佰佰安全网小编了解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章、第七十三条相关规定,园区规划内的绿地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属于任何单位及个人,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私自占用。
对于违规占用绿地的业主,物业公司有权要求其整改并恢复原貌。对于不予恢复的,物业公司将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解决,对情节较严重的物业公司将向所属区域人民法院进行起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业主私自占用绿地侵犯了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全体业主可以走法律途径解决,应依法要求国家行政机关解决。物业公司的确应该在业主私建绿地初期予以制止,但制止不成,物业公司没有执法权,也无济于事。此类事件,还是需要监察部门出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向法院提起申请执行。
佰佰安全网小编了解到,小区绿化用地由小区全体业主所有,由物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章、第七十三条相关规定,园区规划内的绿地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属于任何单位及个人,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私自占用。
对于违规占用绿地的业主,物业公司有权要求其整改并恢复原貌。对于不予恢复的,物业公司将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解决,对情节较严重的物业公司将向所属区域人民法院进行起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那么,小区绿化带被业主私自占用处理办法是怎样的呢:
1、可根据物权法来对该业主进行相应的处罚。
2、物权法 第六章 第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商业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