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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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继承

所谓著作权,是指作者在法律规定的有效保护期内,依法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该权利可以转让、可以转移。而继承也正是权利转移的重要方式之一。

我国《著作权法》将著作权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两类,其中人身权利是同作者紧密联系的,如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作品修改权等,这些权利只能归作者享有,而依照法律的规定,著作权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有权利或义务保护作者的署名权、作品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利在作者死后不受他人侵犯,其目的是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并非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权利。

也可以说,这时候著作权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送人的义务多于权利,既是其有义务保护著作权人的上述人身权利,法律保护的仍是著作权人的权利,而非是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权利,其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并未取得著作权人的上述人身权利。因此,对于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一般是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的。

1、绝对权。著作权继承不能变更登记,而且也没有交付。

2、双权利人。在继承完成后,著作权的所有权人成为了两个人,一个是著作人身权的所有权人,即作者;一个是著作财产权的所有权人,即继承人。

3、限制继承。继承人却不能任意修改继承的作品。比如,继承人不能把一篇文章中的某个段落删除,也不能将几篇文章重新组合。因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修改权和保持作品完整权属于著作人身权,继承人继承的只是财产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一般而言,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可以继承,人身权利不能继承。在作者去世后,继承人或第三人可根据作者的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或法定继承的规定取得著作权,成为著作权主体。

如果存在若干共同继承人时,著作权的行使往往比较复杂。处分作品的权利不能被分成若干份由继承人来分别行使,而只能由全体继承人共同共有。从此层面上而言,若干继承人之间的关系应认定为共同共有。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所以,在处理作为共同共有财产的著作权时,应该采取全体共有人协商一致的原则,未经全体共有人的一致同意,各共有人不能单独处分财产。

著作权的继承,确实是个复杂的问题。所以在继承著作权时,应尽量避免。如在处理遗产时,作品的著作权最好只由一人继承,其他的继承人则可从财产中获得补偿;若共同继承已成立,可将著作权的行使与处分委托一名继承人承担,或委托他人代理,而不必就著作权的每一次行使的具体问题进行协商。

公民的著作权系专属性质的权利,其中的人身权利,如署名权与修改权等,只能归著作权人所有,不能列入遗产,不能继承。但是个人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如作品的稿酬,出版、改编、上演作品所得报酬等,则可列入遗产发生继承。

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为著作权人时,其财产权利不属于公民个人,也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继承著作权,是继承人在著作权保护期间内,即作者生前及死亡后50年之内,可以继承被继承人的作品使用权、发表、复制、发行作品的权利和获得稿酬权。

如果著作权属于公民,其著作权中财产权利的保护期限是其终生加上死后的50年,因此,当公民死亡后,必然发生著作权继承的问题。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公民死亡后,如果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在保护期限内,则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就是说,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属于公民遗产的范围,可以由其继承人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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