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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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保护范围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著作权法保护的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著作权法所称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是指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或者其受让者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各项权利。

(一)计算机程序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语句序列。计算机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同一程序的源程序文本和目标程序文本视为同一作品。这就是说:

著作权保护的客体特点如下:

1、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

作品的独创性,是法律保护作品表现形式的客观依据,也是作品获得著作权的最主要条件之一,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所作出的权威性解释,作品的独创性是指“作品是作者自已的创作,完全不是或基本上不是从另一作品抄袭来的。”由此可见,作品的独创性是法律保护的前提,也是认定抄袭侵权行为的根据。

为了鼓励作者创作更加广泛,丰富的作品,以促进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著作权法对作品的独创性要求是比较低的。只要是作者自已独立的创作,即应视为具备独创性。至于作品 的用途,;价值和社会评价则并不重要。一件作品即使内容受到批评,其风格受到指责,失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反之,抄袭、剽窃他人作品而进行的所谓创作,不仅不具有创性,不能受到保护,而且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著作权法保护原则有下面这些?

(一)保护作者权益的原则

作者的创作是整个社会文化进步的源泉,因此,法律应当加强对著作权权益的保护,激励作者创作的积极性。

(二)鼓励作品的传播

国家制订著作权法并不只是为了保护作者的权益,而且还在于鼓励作品得到广泛的传播,繁荣社会的文化生活。因此,我国《著作权法》第四章明确了对作者传播者权利的保护,即是鼓励优秀作品得到广泛传播的体现。

(三)作者利益与公众利益协调一致的原则

作者的利益实质上是一种私人利益,而使作品得到广泛传播则更多地体现了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为防止作者滥用著作权法赋予的权益导致公众利益难以实现的状况,著作权法又对作者的权利作出限制,如规定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制度。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指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的时间界限或者说是著作权的有效期限。在著作权的期限内,作品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著作权期限届满,就丧失著作权,该作品便进入公共领域,不再受法律保护。

我国对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保护期分别加以规定。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永久受到法律保护。发表权的保护期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的保护期相同。作为作者的公民死亡,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变更、终止后,其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仍受著作权法保护。

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是有限制的,根据著作权主体和作品性质不同,其保护期限有所区别:

(一)作品的作者为公民,其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后50年。作者死亡后,其保护期以作者死亡后次年的1月1日开始计算,第50年的12月31日保护期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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