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反家庭暴力法》的颁布明确表明,打击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它引导家庭成员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每个家庭成员都能履行自己的家庭责任和义务,体现了法律的公开性,凸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 反家庭暴力立法的特别章节规定了预防家庭暴力。它要求国家、劳动妇女和包括大众媒体在内的其他群众组织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的宣传。同时,还要求各级政府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服务。同时还要求人民调解组织依法调解家庭纠纷。这些要求注重积极引导家庭成员相互关爱,促进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体现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辩证统一。
3、 在处理家庭暴力问题上,法律从预防和处置家庭暴力,到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再到法律责任,制定了明确具体的措施,设计了可操作的法律程序体系。比如强制举报制度,比如公安预警制度,比如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等等。一旦发生家庭暴力,相关部门将及时介入制止,将法律宣传与有效解决家庭暴力结合起来。
1、 保护被害人安全和隐私。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应当首先保护被害人的安全。通过对被害人进行紧急救治、临时安置,以及对施暴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判处刑罚、宣告禁止令等措施,制止家庭暴力并防止再次发生,消除家庭暴力的现实侵害和潜在危险。对与案件有关的个人隐私,应当保密,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2、 依法及时、有效干预。针对家庭暴力持续反复发生,不断恶化升级的特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对已发现的家庭暴力,应当依法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进行妥善处理,不能以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或者属于家务事为由而置之不理,互相推诿。
3、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特殊保护。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情况,通过代为告诉、法律援助等措施,加大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的司法保护力度,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反家庭暴力法自2016年3月1日施行。法律快车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制定。于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1、 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2、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3、 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
4、 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家庭暴力在我们社会更多只被视为只是家庭内部的问题,被道德化看待,这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社会对于家庭暴力进行干预的进程。但无论从现实还是从各国的立法实践来看,遏制家庭暴力都需要且大多已被纳入法律程序。换言之,在看待家庭暴力的问题上,我们迫切需要从观念上予以重新审视。可以预期,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将大大提升整个社会对于家庭暴力行为的正确认识。
1、 自力更生,自爱自强
独立,这一直是女性应对家庭暴力的最大法宝。许多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不是经济上自给自足和人格上自力更生的女性。他们性格软弱,行动缺乏勇气,精神上缺乏自立。
从而使自己长期处于婚姻的弱势地位,男人一眼就看穿了她,知道她无论怎样都离不开自己,心里如同吃了一颗定心丸,这样就没有了恐惧,大男子主义的思想就无限的膨胀和病态起来。
2、 树立家庭暴力不再是“家丑”的意识
家暴,这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家丑不能外扬”的观念已经过去了,所以在遇到家暴时,我们应该大胆地说出来。
全国妇联的一项调查显示,全国2.7亿户家庭中,有8100万户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约占全国家庭总数的30%,施暴者中90%为男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