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了解到按照国家规定,小区人防工程是必须有的,但是有的小区由于受地质等因素影响,无法修建人防工程,所以,目前,不是每个小区都有人防工程的。
1、结建人防工程是城市民用建筑建设单位或开发商必须依法履行的义务。《人防法》第 四条规定,“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第八条规定,“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依法履行人民防空的义务”,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四十八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这些条款表明这种义务是强制性的,是必须履行的。
佰佰安全网小编了解到住宅人防建设面积有以下要求 :
1、 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 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2、新建9层(含)以下,建筑面积25000平方米以上居民住宅按地面建筑面积4%修建 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3、新建9层(含)以下除居民住宅以外民用建筑按地面建筑面积3%修建6级(含)以 上防空地下室。
建筑人防,以人民防空工程为必要附属工程的建筑工程统称。多以地下车库为主要体现形式,内部设置人防门、封堵门、照明、通风、给排水、通讯网络等战时掩体所需硬件。
另外,人防面积计算有以下规定:
1、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按照“满堂红”修建防空地下室;
1、结建人防工程是城市民用建筑建设单位或开发商必须依法履行的义务。《人防法》第 四条规定,“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第八条规定,“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依法履行人民防空的义务”,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四十八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这些条款表明这种义务是强制性的,是必须履行的。
2、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计价格[2000]474号)及各省实施《人防 法》办法,各地都有类似规定“因条件限制不能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或按规定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确有困难的,必须缴纳易地建设费”。因此不能片面强调结 合城市民用建筑修建人防工程是建设单位或开发商的投资行为,它应该更多的是国家法律强制要求的一种义务,并且从义务均衡的角度出发,如果没有修建防空地下 室而缴纳易地建设费,该费用即上缴国家,由政府人防部门另行安排修建了公共人防工程,其所有权自然归国家所有。而如果修建了防空地下室,所有权却非国有, 这显然义务不均衡。
“人防工程事关国防安全,可我们小区却把人防工程改建成双层机械车位。 ”合肥市百商现代名苑小区业主陈曙光提出质疑。
“改建后,每个车位月租暂定220元,要价高不说,停车也变得比以前危险多了。 ”在刚刚建成的双层机械车位前,业主李女士说。虽然车位尚未投入使用,李女士已指出其两点硬伤:一是停车入库要先过一个陡坡,油门小了爬坡无力,油门大了用力过猛,又可能让车子直接撞上金属护栏,发生事故;二是改建后的车位面积比正常车位缩水约四分之一,车子停进去,两侧基本没有间距,操作稍有不慎就很容易刮蹭。
关于这个问题,小编咨询了相关人防办工程处副处长,他表示,违规改建小区人防工程会造成安全隐患。按规定,对人防工程进行装修、改建,须报当地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像小区人防工程车库改建为机械车位这种情况,虽然没有改变人防工程的结构和用途,但也要报当地规划部门批准,并报人防部门备案。然而,很多人防办基本没有收到过生活小区人防工程的改建申请或备案申请。
小编了解到,今年以来,已有多个小区业主反映小区人防工程被占用改建为机械车位或仓库的问题。 “我们小区地下工程曾经被改成仓库出租,并被承租人分隔成多间装着卷闸门的隔间。 ”合肥市高河花园小区业主刘先生介绍,改仓库后,业主多次向街道和媒体投诉,折腾了很长时间,才恢复原状。他认为,既然改建不合理,就该事前做好监管,而不是等到业主投诉了,相关部门才出面叫停。
因此,小区人防工程被占用,居民可以找物业以及社区和媒体投诉处理。
“按规定,对人防工程进行装修、改建,占用,须报当地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像小区人防工程车库改建为机械车位这种情况,虽然没有改变人防工程的结构和用途,但也要报当地规划部门批准,并报人防部门备案。然而,合肥市人防办基本没有收到过生活小区人防工程的改建申请或备案申请。 ”合肥市人防办工程处副处长夏翔认为,违规改建小区人防工程会造成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