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转让,不是出让方与受让方随心所欲的行为,该行为必须在现行法律法规与双方当事人签定的有效转让合同框架内方可发生。一方面,知识产权转让必须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这是由知识产权的性质以及转让管理决定的,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专有性、时间性与地域性,它不同于一般的有形物,因此,权利转移必须要遵守法律法规。
将知识产权转让的性质界定为民事法律行为,不仅在理论上说得通,与物权法、债与合同法以及知识产权法的有关规则相吻合,而且也有利于知识产权应用实践。在现代知识产权管理中,过多的公法干预将会对知识产权自由贸易带来冲击,不利于知识产权在最大程度上的应用,也不利于激发权利人创造出新的知识产权的积极性,反而对知识产权转让行为是一种限制。在现代企业制度中,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重视知识产权的自主创新与应用管理,把知识产权转让看作一种以私权转让为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有利知识产权权利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在自愿、平等、等价有偿的原则下,自主转让知识产权,提高知识产权的推广应用效率,对于知识产权创新、科技进步、提高企业效益等,都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实践意义。
网络知识产权转让流程:
(一) 准备申请书件 应提交的申请书件为: (1)《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 (2)转让人和受让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委托代理的提交受让人出具的《代理委托书》,直接在受理大厅办理的提交受让方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申请移转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5)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翻译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 。
(二) 提交申请书件 1、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的,申请书件准备就绪后,在商标注册大厅的受理窗口提交,由窗口的工作人员确认该申请书件是否合格。 2、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由该商标代理机构将申请书件送达商标局。
(三) 缴纳转让规费 一份转让申请需缴纳转让规费1000元。 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应向商标代理机构缴纳转让规费和代理费,商标局收取的转让规费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
网络资源相对于传统的文字资源有着自己独特的特征。数字化、网络化,这是网络信息资源的基本特征。信息量大,种类繁多,每天的IE浏览量堪称天文数字。信息更新周期短,网络信息节省了印刷、运输等环节,数据可以及时上传。资源庞大,开放性强,信息资源不受地域限制,任何联网的计算机都可以上传和下载信息。组织分散,没有统一的管理机制和机构。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产权,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网络知识产权包括以下权利:电子邮件公共利益、在电子布告栏和新闻论坛上看到的信件,网上新闻资料库,资料传输站上的电脑软件、照片、图片、音乐、动画等,都可能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