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遭遇“强迫购物”后的维权问题,新条例草案第四十八条中指出,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就其所购物品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费用,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在条例落地实施过程中,游客的取证比较关键,需要能证明是被强迫、欺骗购买,或者需要证明购买的物品是假货。这就要求游客提前保留好发票、视频等相关证据。“取证很不容易,因为证明是被强迫还要靠录像或者录音。所以,条例的威慑效果需要通过解决实际操作问题来强化。”
执法力度不够的问题主要是旅游执法力量相较于庞大的旅游市场、旅游企业、旅游人群而言,明显不足。这不仅是旅游执法的问题,而是整个社会各行各业的监管都面临的现实问题。对于违法经营行为,不但要法律规定上进一步完善,同时也需要旅游经营企业有一定的守法意识、旅游者有市场辨别能力。
旅游局表示,根据《旅游法》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另行安排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如果出现上述情形,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市、旅游局提醒,旅游者报名参团时,要综合考虑旅游线路特色及产品的品质、价格,不要一味追求价格低廉的旅行团;还要与旅行社签订规范的旅游合同,认真阅读旅游合同的各条款;旅游途中,一旦遇到问题纠纷时,要理性对待,一方面积极与导游、领队或组团社协调沟通,一方面注意取证,要收集保全相关材料。如果旅游时发生不合理的情况,可以拨打12345旅游投诉热线,也可在正常上班时间拨打市旅游质监所的投诉电话进行投诉。待旅游行程结束回家后,可持旅游合同等相关证据材料向当地市旅游质监所投诉。
长期以来,我国旅游市场处于“失灵”状态,表现之一就是旅行社普遍打价格战,旅游线路价格没有最低只有更低,低到“零团费”“负团费”。旅行社自然不是白痴,羊毛出在羊身上,旅游市场失灵的恶果就是强制旅游者消费。导游强制消费态度之粗暴、手段之恶劣,令人匪夷所思。好端端一个全民旅游,被强制消费弄得灰头土脸,旅游者怨声载道。
针对这些问题,于2013年10月1日实施的《旅游法》作出明文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公允地说,“旅游法”实施近3年,旅游市场有了一些变化,明目张胆的强制消费现象大大收敛。谁承想,旅游强制消费就像打不死的“小强”,穿上隐身衣,照样大行其道。此次的调查结果昭示,隐性强制消费或已成潜规则。
营造一个良好的景区购物环境可以按照下面的方式;
1、合理布局景区旅游购物网点
旅游景区内外的旅游购物网点的布局要进行合理规划规划和管理,做到位置适当,数量合理。在景区的出入口处可以设置若干旅游购物商店,在景区内游客较为集中的集散地或景区风景线的必经之地,建立旅游购物中心及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专营店,或者是建立一条旅游商品购物街。另外还可以在景区内游客参观游览线路上的休息点位置设立旅游购物点,从而将购物网点与景区休闲、娱乐和游憩设施有机结合起来。另外在景区内的特定活动区域也可以设立购物网点,如在景区内的烧烤区域可以设置出售食品、饮料和炊具的购物店;在景区的浴场附近可设置提供泳衣、救生圈等商品的购物店。总而言之,旅游景区内旅游购物商店的布局要与景点相衔,要最大限度的方便旅游者选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