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购物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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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购物卡

购物卡,英文:Shopping Card,这种卡是集餐饮、购物于一体的消费卡,是代金券的一种。(现在一般送客户或用作员工福利发放),这种卡有100元、200元、300元、500元、1000元面值的,一般一些大型商场、超市都有自己做的购物卡(有的也叫VIP会员贵宾卡积分卡),当您用不完时,市场上或者网络上也有人回收购物卡。

不少消费者到乐天商场突击花光购物卡的余款。但是,应该知道购物卡是可以无理由退款的,商场不得拒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收款,并应当承担预收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不过按着超市规定,购物卡是不能退的。

如今,超市购物卡的使用越来越普遍。可要是挑了一大堆东西排了半天队,却被告知“我们是加盟店,你的购物卡不能刷”,消费者是不是也很郁闷?不过小编提醒大家,去超市购物的时候要看你的购物卡是属于哪一家超市的,以及他的使用日期。一般你可以在卡的背面看到他的适用范围和使用要求。比如沃尔玛的购物卡是全国通用的。

很多人都喜欢在超市里买东西,也有很多人都喜欢在搞活动的时候买多一些,还有一些朋友更喜欢买一些廉价打折之类的商品,在这里,小编跟大家分享一下自己的购物技巧,供大家分享。

一些超市往往都会以一些比较滞销的产品作为搞活动的对象,有一些超市甚至可恶到极点了,出售一些过期的商品,迷惑消费者,小编提醒的是,你在看到搞活动的时候,购买商品之前,首先你要确定商品的生产日期,商品的使用年限,以及商品的过期日期。尤其是购买食用商品,您一定要特意关注,过期的食品对人体的危害很严重。还有一些朋友,在买肉类产品的时候,喜欢购买一些色泽鲜艳的,殊不知这是商店人员的一个障眼法,他们通常会把一些时间久的肉类品放在特制的灯光下,这样灯光照在肉类商品上,肉类商品会衬托的特别鲜艳。希望消费者保护自身的权利。

近年来,作为方便经营者及消费者交易的一种预付费卡——购物卡在商业领域应用广泛。然而,不少消费者发现,由于种种原因,丢失卡后办理挂失和补办手续却屡屡碰壁。律师表示,法律法规对商家出售的不记名储值卡的挂失、补办等售后服务并没有相关规定。也就是说,一旦卡片丢失,消费者想挽回损失,还没有相关的法律保障。

国务院办公厅2011年5月25日转发人民银行等7个部门制定的《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以下称《意见》),《意见》明确,一次性购买1万元及以上不记名商业预付卡(即购物卡)的单位或个人应进行实名登记,且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5000元。

除了实名制以外,《意见》还指出,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不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1000元,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5000元。针对商业预付卡的发行,《意见》作出明确规定: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多用途预付卡,一经发现,按非法从事支付结算业务予以查处。金融机构未经批准,不得发行预付卡。

购物卡都有期限。商场的期限还长一些时间,2-3年,或个别商场的5年。通用购物卡一般是1年。银联购物卡也多是一年。不过一年后多数发卡商不是作废您的卡。而是收取管理费。每月都扣除管理费。一直扣完为止。

据小编了解超市购物卡如果过期的话,可以去客户服务中心查询一下,不是太久系统可以查到的,可以使用或申请延期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合同的内容含有此类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本案中,超市与消费者之间实际上是一种合同关系。消费者预先付款给超市取得购物卡后,消费者就是超市的购物人和消费者,超市应当在其经营期间向消费者提供价值相等的货物。超市在购物卡上标注的有效期限是单方声明,对消费者没有约束力,消费者仍可在超市使用购物卡购物。

购物券从表现形式上基本上分为实物购物券及虚拟购物券两种。一般为单位或慈善团体为达到促销、刺激消费等目的而派发的、具有一定有效时间限制的换购、抵用、现金代用券或虚拟优惠券。购物券的实现一方面为消费者提供了市场消费基础,一方面也起到拉动和刺激经济的作用,为企业盈利及和市场经济发展都带来便利。

购物券购物局限性很大 “购物券”这个名词是上个世纪末流行起来的,尽管购物券在流行当初,其能否代替人民币在市面上流通而广受争议,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利益的驱动,购物券的销售不但没有受到影响,相反销售面却越来越广。每逢年底,一些商品零售企业甚至还把发售购物券当做一场“战役”来打。 其实购物券在诞生当初,虽然争议声不断,但其受欢迎程序还是令商家大感意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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