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商场购物该注意安全隐患如下:
一、挤出病
商场中经常会遇到人多拥挤的局面,尤其是节假日人流量大时更挤得厉害,这对人的身体健康会有一定的负面影响。一方面会使孕妇在购买商品时的精神处于紧张状态,并有可能导致心理上的拥挤恐惧症。另一方面会引起机体的不适,并有可能诱发疾病,如头痛、头昏、心跳加快、血压升高、恶心呕吐、疲劳困倦等不适感觉。
二、毒出病
有些商场或母婴用品专卖店曾进行过装修,室内装饰材料及用品器具也是造成室内空气污染的主要因素,油漆、胶合板、刨花板、泡沫填料、内墙涂料、塑料贴面等材料中含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高达300多种。这些化学污染物产生的母婴用品刺激性气体可通过气味等感觉效应、黏膜刺激等作用于人,人在此环境中呆得时间长,会刺激眼、鼻、咽喉及皮肤,引起流泪、咳嗽、喷嚏等反应,产生周身不适、头痛、眩晕、恶心等。长此以往还会使呼吸功能下降、呼吸道症状加重,导致多种呼吸道疾病。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由此可知,受害人在侵权行为中遭受人身伤害,可以依法要求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误工费等合理费用。此外,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及第48条的规定,商场、旅店、超市等服务单位的经营者应当对顾客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果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商场、旅店、超市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就构成侵权。可见,消费者在商场摔伤住院,商场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消费者不但可以要求商场经营者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也可以要求商场赔偿自己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相关知识: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法律,如果商场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关于赔偿项目,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可以进行索赔。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由此可见,如果因为商场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导致顾客在商场受伤,那么顾客是可以向商场进行索赔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在公共场所,我们要注意保护自身的安全,尤其是要照顾好身边的老人小孩。如果不幸有人受伤,也需要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小编提示:
顾客一旦在商场等公共场所摔伤,若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当顾客有证据证明是因为商场地面湿滑而导致摔倒受伤,那么基于商场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疏于管理未能发现并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并因此而造成身体损害或财产损失,则可向商场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
律师提醒,在事发时应当注意保存及固定好相关的证据材料作为日后主张赔偿的依据,可以采取拍照、录音录像等手段收集证据,同时保留好就医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票据、诊断证明等。当发生此类事件,商场管理人若有证据证明自身已经尽到了相关的安全保障义务,如在显著位置竖立了警示牌,告知并采取了相应的防护措施等,则可以相应地减轻或免除其赔偿责任。
孕妇商场摔倒责任划分如下:
一、商场摔倒受伤责任划分
按实际情况,如果商场对于受害人摔伤的,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受害人可以要求其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二、商场摔倒受伤责任划分的法律依据
(一)商场是对顾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的行为主体 , 是经营活动和社会活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受保护人是进人到行为人经营活动或者社会活动的领域之中的人。由于受保护人的进人,保护义务人对受保护人产生安全保障义务。因此,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人 , 必须是对进人者也就是受保护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者或者社会活动的组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