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不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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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不抵债

资不抵债一般指个人或企业的全部债务超过其资产总值以致不足以清偿债权人的财务状况。其着眼点是资债比例关系及因此而产生的风险,其偿还能力仅以实有财产为限,不考虑信用、能力等其他的偿还能力。计算债务的数额,不考虑是否到期,均纳入总额之内。

它与不能清偿是有区别的,不能清偿是一个法律概念,其着眼点是债务能否在需要清偿的时点及时支付,构成了企业破产的原因,而资不抵债仅是指债务超过资产的状态。

资不抵债仅以债务人的资产作为考察的依据,而不考虑其信用、技术和劳力等因素,因此,资不抵债并不必然导致清偿不能。只有当债务人资不抵债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才能构成破产的原因。

不过,作为例外,我国《公司法》第204条规定,在公司因解散而清算时,清算组如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由此可见,资不抵债是公司在特定情况下破产的原因。

据小编了解,公司资不抵债时可以申请企业破产,根据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以公司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那么,当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否由股东在其出资额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以防止开办人借助开办公司敛财逃债。

但有时公司资不抵债也不一定要申请破产,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首次确立了公司强制清算中的协商机制,主张由清算组与债权人达成协议的方式来解决债务清偿问题。意思自治是民商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全部债权人与清算中公司就债权清偿达成的和解,属于债权人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在不涉及他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应该认可其效力而不予干涉;其次,不顾当事人自治而强行转向破产清算,只会徒增债务清偿的时间成本和费用支出,对于债权人的利益尤为有害;再次,和解协议的成立和履行意味着公司资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即不存在资不抵债需要进行破产清算的问题。因此,解散清算中已经资不抵债的公司与债权人达成债务清偿协议的,应作为免除向破产清算转换的例外。

据小编了解,如果没有贪污、行贿受贿、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只是经营管理和市场问题造成资不抵债,是不会坐牢的,资不抵债可以申请宣告破产。破产也是需要一定程序的。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下企业破产要走那些程序。

1、首先,企业的破产是需要申请的,它与人们平时常说的“破产”不一样。需要宣告破产的公司应提交书面破产申请于法院,同时需准备企业主体资格证明、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名单、企业职工等情况,还有企业亏损情况说明。

2、企业需向法院表达企业开始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情况,无形资产、有形资产以及各种投资都包含在内。

3、既然是宣告破产,企业的债务肯定要向法院一并附上。而且如果企业有“官司”在法院的,都应向法院一一说明。

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情形的,如果债务人是企业的,债权人应该尽快向法院申请企业破产,并且进行债权的登记,如果是自然人的,可以随时留意债务人有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四十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专家称个人对债务是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如果多个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起诉的,债务人的财产偿还优先债权的,其他的财产一般按比例偿还债务,但债权人发现债务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起诉债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二百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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