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说法> 法规> 交通法规> 正文

最新交通事故执行中的新选择

2016.03.01 10:151088




最新交通事故执行中的新选择

申请人有权选择向被执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另一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和旧的民事诉讼法相比,新法增加了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的执行管辖权,对申请人而言,多了一个执行法院的选择权,也会避免由于案件的委托执行给申请人造成的诉累。

关于提取投保人在所投的第三者责任险应得的保险赔偿款问题。

第三者责任险属于商业险,法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在保险公司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应得的保险赔偿款时,此时的保险公司应当是协助执行的义务单位。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给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人民法院能否提取投保人在保险公司所投的第三者责任险应得的保险赔偿款的复函》中指出:“人民法院受理此类申请执行案件,如投保人不履行义务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债权人(或受益人)的申请向保险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保险公司依照有关规定理赔,并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保险公司理赔数额有异议的,可通过诉讼予以解决;如保险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理赔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可以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也可以依职权进行。笔者认为,对于外地发生的,判决作出后,被执行人可能会转移车辆,从而导致执行不能或者难以执行。所以在交通事故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能为案件的执行创造条件。



( 责任编辑: 刘长利 )

展开剩余全文
分享到
  • 微信
  • QQ空间
  • 新浪微博
  • QQ好友
  • 人人网
  • 腾讯微博

相关法规

最新交通事故执行中的新选择

2016.03.01 1088
关于交通事故执行中的新选择

关于交通事故执行中的新选择

2016.03.03 1128

广东省最新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办法

2016.01.18 1288

2005年交通事故法

2016.02.23 1838

新规定:交通事故自行协商有了快速处理

2016.02.19 1209
加载更多

相关案例

关于法民航安全专家赴台湾协助调查飞机失事事件

关于法民航安全专家赴台湾协助调查飞机失事事件

2017.01.04 6098
印度又一架马来西亚客机失联

印度又一架马来西亚客机失联

2016.12.05 6374
为了市民安全出行,遵章守纪文明行

为了市民安全出行,遵章守纪文明行

2016.11.22 7746
男子空运天价藏獒死亡可否获同价赔偿

男子空运天价藏獒死亡可否获同价赔偿

2016.11.14 5875
关于“春木一号”轮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案

关于“春木一号”轮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案

2016.11.08 5407
返回顶部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