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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铁路公务电报细则

2016.03.03 10:261217

关于国际铁路公务电报细则

关于国际铁路公务电报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细则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参加本协定的铁路成员路中央机关间,以及国境站和国境铁路局(国境总局)间使用电报线路交换国际公务电报。允许参加铁组的汽车运输和公路中央机关(如本铁路的现行规章允许从汽车运输和公路中央机关处接受免费电报的话),利用铁路成员电报网向铁组委员会机关拍发有关第十一专门会议工作的公务电报。这些电报应作为铁路公务电报办理。

由于阿尔巴尼亚、古巴目前同铁组其他成员没有直接通信,因此,同该路的电报通信只有通过邮电局办理。

第2条 铁路公务电报的定义

1、铁路成员路互相间和同铁组委员会间的来往电报,以及发往铁路委员会的汽车运输和公路方面的电报。

2、国际铁路公务电报免费拍发。

3、内容不纯属公务性质的电报,即完全为了铁路职工或铁路顾主的需要而拍发的电报,应视为私人电报,不得利用国际铁路电报通信网拍发。

4、拍发铁路公务电报,应仅适用于不得延缓的,以其他方式发送时不能及时送交收报人的紧急通信。

第3条 电报的拍发权

参加路中央机关指定的人员,铁组成员在国外工作的人员,或自路代表,以及铁组委员会代表有权收、发国际铁路公务电报。

铁组成员在国外工作的人员或委员会代表,应提出主管机关发的证件,证明自己的身份。

第4条 电报的格式

1、每个国际公务电报应包括下列各项:

1)“MS”代号;

2)电报号码;

3)电报所名称,在名称前增加“由”字;

4)发报日期(用四位数,如电报是二月三日发出的,则为0302);

5)发报时间(用四位数,如电报是9时2分发出的,则为0902);

6)附注(有关转报经路的事项除外);

7)收报人的缩写地址(附件第2号);

8)电文;

9)发报机关的名称和发报人姓名。

2、发往中央机关所在地以外的铁路电报所的电报,应在该名称后面,注明铁路的缩写名称,例如“齐齐哈尔,KJD”(符合附件第2号的简称)。由中央机关所在地以外的电报所发出的电报,也必须采用同样的办法,例如“鲁西,BDJ”。

3、凡发往数个收报人的利用直通回路或遇迂回路通过中转点拍发的电报,在电报末尾应增加“TRANS”记载并注明电报应发往的电报所。

第5条 电报中使用的文字

1、国际公务电报应用拉丁字母写成俄文,或德文。

2、同中、朝、蒙、苏、越各路的电报通信应用拉丁字母写成俄文。

3、用拉丁字母及符号代替俄文字母的对照表载于附件第1号。

4、个别铁路可根据互相间的商定用本国文字办理电报通信。

5、国际铁路公务电报转发和投递时,不予翻译。

6、中国或朝鲜同在其他国内的中国或朝鲜代表之间拍发电报时,电文可用中文的四码或朝文三码写成。

第6条 电报的受理

1、交由电报所拍发的电报,可用打字机打字,或用印刷体字母书写。

2、电报受理所应检查签署电报的人是否有权拍发国际铁路公务电报。

3、在下列情况下,可拒绝受理向国外拍发的国际铁路公务电报:

1)电报是由无权拍发电报的人签署的;

2)不是用打字机打的或用印刷体字母书写的;

3)电报是用第5条中未列的其他文字写成的;

4)因技术原因不能拍发电报。

第7条 电报的转发

1、铁组各成员路应将从相邻的铁组成员路收到的公务电报,立即继续转发。

如果发现不是公务电报时,除应继续转发电报外,必须将此事实通知发报路。

2、因技术原因不能转发时,方可拒绝转发公务电报。不能继续转发电报的机关,应立即将此情况通知电报受理所,说明不能发报的原因、电报号码和日期,以及收报人地址。

第8条 转报经路

1、电报应利用能快速传送、尽可能少经过中转点和国境的传送经路。略图上可查出较合适的铁路电报通信线路方向。在这些线上表示出主要传送经路。装有现代化电报机的方向用实线表示,其余方向用虚线表示。如变更中转所或传送经路时,铁组有关成员路应将这一变更通知铁组其他成员路,并抄送铁组铁路委员会。

2、未列入略图的电报所,将自己的公务电报利用相应路的内部经路,发往中央机关所在地,再按第1项规定继续发送。但相邻国境站间,利用现有报路办理电报的除外。

3、如果直通报路损坏,则利用迂回线路传送电报。

如果迂回线路通过的铁路局,在正常情况下不办理传送电报,则该路仍应接收并继续传送。但是,禁止通过非铁组成员路电报线路的迂回线路发送电报。

4、利用莫尔斯电报机拍发国际公务电报时,应校对后方能继续转发。

当电报线路故障不能利用迂回线路发送电报时,方能用电话传送国际公务电报。发报所应逐字传送电文并在尽可能短的期限内以书面方式(用函或故障消除后用电报)进行确认。

当所有通信设备都发生故障时,应用列车将电报送到能够以电报或电话继续传送的最近铁路电报所。

第9条 电报的投递

1、投递给收报人的电报,应同发报人所发的电文完全相符,在投递的电报上,收报所应注明收到电报的日期和时间。

2、当电报无法投递时,应立即通知电报受理所,并说明原因,电报号和发报日期,以及收报人地址。电报受理所应通知发报人。

第10条 传送电报中的错情

1、发现电报中有不确切的情况时,参加办理传送的每个国家的铁路应根据收报人的要求,负责采取一切措施进行确认和改正电文。

2、铁路对由于电报失真所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11条 电报的保管期限

国际铁路公务电报的保管期限规定为4个月,但发报月除外,超过此期限后,按每个国家细则中专门规定的办法将电报销毁。

第12条 公务电报通话

铁组成员机关授权的人员,可以利用铁组成员间直通电报通信线路进行公务通话。

车站站长、车站值班员和电报员可同相邻国境站进行公务电报通话,而当进行维修工作和消除线路和设备故障时,技术人员亦可以进行公务电报通话。通话仅允许谈公务问题。

第二章 利用电传打字,电报机传送公务电报

第13条 原则

每一交发的电报上应具有用页式打字电报机收报所需的一切符号。每次发报之前,应首先按“滑架返还”和“换行”按键,使用带式电报机亦需如此。国际通信网中的电传打字电报机的穿孔机应经常处于接通状态。

第14条 电报的传送

电报按下列方式传送:

1、交换两电报所名称符号:

开机后,电报员为了发确认通信是否正确接通,按“数字”和“谁在机旁”按键,使对方电报所的设备腾出,以便传送本所符号,然后按“滑架返还”、“换行”(二次)和“字母”(五次)按键。

2、传送电报报头、电文和有关中转的事项。

电报的报头(见第4条)、收报地址和电文之间应用“滑架返还”和二次“换行”分开。传送电报终了,要用一次“空白”和一次“+”符号,然后按二次或多次“换行”和五次“空白”按键。必要时,增加有关中转电报的事项。

3、改错

1)传送过程中发现错误时,电报员按空键,以后反复按字母“E”和空键(三次)。再从最后一个正确的词开始继续传送。

2)传送终了符号前发现错误时,电报员按空键,以后反复按字母“E”和空键,然后从错误前的最后一个正确的词开始打到错误后第一个正确的词止,即重复不正确的电文。如果传送“传送终了”符号(第14条第6项)后需要改正时,首先必须交换电报所名称符号,并打给对方电报号码(见附件第5号)。

4、检查传送的完整性

每一电报传送终了,有中转事项时,打完中转事项后,发报所电报员按“数字”和“谁在机旁”按键,这时发报电报所应收到对方电报所的符号,如果未收到对方电报所的符号,就说明通信中断,电报未发过去。如果电报员能够重新接通通信,应重新交换电报所符号,再次传送该电报。否则,应利用另一回路或利用另一传送形式传送电报。

5、传送数封电报

按照同样的方式,电报员传送第二封和以后数封电报,但每封电报后,电报员应收到对方电报所自动应答器的信号。

6、传送终了的符号

电报员在发完一封电报或数封电报的最后一封电报时,检查在传送中是否有过中断,按二次“+”按键,表示传送终了。

第15条 收报

收报的电报员要检查并确认受理的电报是否有不正确之处,并发送“R”字母,在字母后发送电报号码,如收到数封电报时,还必须通知收到的电报封数,和第一封与最末一封电报的号码,以此证明收到电报。

采用自运设备时,传送终了后,以发报所引起的自动应答器的动作代替收据。

如电报内有不清楚的地方,电报员应在交换电报所符号后,用下列方式,要求改正不清楚的地方:

—“MS”—电报号码—正确收到的最末一字—问号—不清楚的电文之后的第一个正确句—滑架返还—两次换行。然后,发报所依照第十四条第三项第二款(见附件第5号中的例子样式2)的规定进行修改。

第16条 转报

1、在交换电报所符号之后,按照收到的电报格式继续转发。但是,如有数个收报地址,则必须对有关继续中转的事项作相应的修改。

2、如继续传送电报的电报所使用复凿机和自动发报机,则应从穿孔带上预先剪掉:

1)交换电报所呼叫符号;

2)关于中转的事项。

同时利用传送五次“字母”或空白的符号,一方面将呼叫符号同报头分开,另一方面在电文后使用。传送电报开始时的五次按压“字母”键和传送电报终了时的五次按压“空白”键,也保留在穿孔带上,以便利重复继续传送电报。

关于继续转发电报的事项(已修改过的)应由办理转报的电报所传送。

3、如收到的电报在10行电报中的修改不超二处,而且电报末尾无修改时,方可用该穿孔带继续传送电报。否则,应用手动方法继续传送电报,或准备新的穿孔带。

第17条 电报纸的最小尺寸

如果短电报中电文占用的竖向长度不足15厘米,则在传送电报终了符号之后,应按“换行”的按键,直至达到上述长度为止。

第18条 穿孔带的准备

为了提高电报机的使用效率,建议将穿孔带预先准备好,以便在发报之前,修改穿孔当中可能造成的错误。

第19条 应遵守的纪律

1、当未发出传送终了信号“++”之前,收报的电报员不应中断通信。

2、如果电报所不能立即收报时,应拍发“MOM”符号,请对方电报所等一等。

如果等待时间预计超过10分钟时,在“MOM”符号后,应说明分钟数,例如“MOM”15(请等15分钟)。

如果被传送的电报上记载“急”的字样时,发报所应决定,可否利用其他经路或其他方式传送。

第20条 细则中采用的语文

中文、德文和俄文是细则有效的语文。

如有不同解释时,应以俄文本的解释为准。

(附件略)

( 责任编辑: 胡玲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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