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铁路运输企业全面质量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经委颁发的《工业企业全面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质量管理小组暂行条例》和一九八○年铁道部党政工团联合发布的《关于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开展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的决定》,为在铁路运输企业进一步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和“人民铁路为人民”的宗旨,改善经营管理,提高运输(服务、设备、工业产品、基建工程)质量,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素质,以适应四个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不断提高的需要,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生产的目的是输送旅客和货物,它的特点是动态加工,产品是旅客和货物的位移。其质量特性是安全(舒适)、准确、迅速、经济、便利。
第三条 全面质量管理是一种现代的科学管理办法,是企业管理的中心环节,是全员参加的对生产经营全过程的和对企业全面质量的管理,其任务是:
1.教育全体职工树立“质量第 ”的思想,正确贯彻执行先进合理的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
2.组织全体职工认真学习和运用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思想、理论、方法和手段,结合专业技术,控制影响运输(服务、设备、工业产品、基建工程)质量的各种因素;
3.对运输质量进行定期的技术经济分析,不断提高经济效益;
4.开展对旅客、货主、下道工序的技术业务服务,不断提高运输质量,使旅客、货主满意;
5.经常了解国家建设和人民生活需要,掌握国内外铁路运输质量管理发展的水平和趋势,不断改进和完善质量管理工作,提高企业素质。
第四条 铁路运输企业实行全面质量管理的指导思想,应以运输生产经营为中心,以安全正点、优质服务、提高运能为重点,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同时抓好各部门的工作质量、工程(工序)质量和产品质量。
第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实行全面质量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1.为用户服务,对用户负责;
2.联劳协作,整体观点;
3.防、检结合,以防为主;
4.实事求是,科学分析,用数据说话;
5.开展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实行全员管理;
6.依靠技术进步,既要积极,又要经济节约地进行技术改造;
7.实行条块结合,以点、线为基础,逐步向面上发展。
第二章 质量管理组织
第六条 铁路局、铁路分局应成立以局长、分局长为主任委员总工程师为副主任委员的全面质量管理委员会,站段(队、厂)设立以站、段(队、厂)长为主任委员(或组长)的全面质量管理委员会或领导小组。
全面质量管理委员会领导小组负责贯彻上级有关方针政策;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方针目标,审定实施计划;积极组织推动下属单位开展全面质量管理活动,检查执行情况;评审、推荐质量管理奖企业、优质产品、优质工程、优秀质量管理小组及优秀质量管理工作者。
铁路局、分局全面质量管理委员会(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或专职人员职能是:推行全面质量管理现代科学管理方法,组织编制质量管理计划,协调部门间的质量管理工作,检查质量管理方针目标的实施。指导下级质量管理活动,调查用户需要,征求用户意见组织协调信息传递与反馈,组织开展质量管理小组活动、质量诊断,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负责质量奖的评审、推荐和申报工作。协助教育部门作好质量教育工作。全面质量管理所需要经费,可列入企业管理费。
第七条 质量管理机构要组织有专业技术和管理经验的人员成立质量管理研究小组,针对运输生产中的实际问题进行专题研究,为质量管理委员会提供决策性意见。
第八条 从事质量管理的专职技术人员,其技术职称评定按国家规定办理。在技术职称评定时,以考核现职工作为主,原专业为辅。
第三章 质量管理基础工作
第九条 质量管理基础工作包括标准化工作,计量、理化工作,质量情报工作,质量教育工作,质量责任制。
第十条 企业推行全面质量管理,首先应从教育入手。质量教育是深入开展全面质量管理的关键。各单位应本着始于教育、终于教育的原则,不断深化质量教育。质量教育应由教育部门按照(84)铁科技字1141号文件纳入全员培训计划,并由质量管理部门会同干部培训部门、职工教育部门共同负责实施。考核成绩,应作为职工定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 标准化工作是质量管理的重要基础,是衡量产品质量、工作质量的尺度,也是企业进行生产技术活动和各项经营管理工作的依据。铁路运输企业,必须认真贯彻上级关于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部、局颁发的标准,同时针对本单位本部门的需要,编制各种标准(包括管理标准、作业标准、方法标准、考核标准、产品质量标准、工艺标准等),并严格组织贯彻实施。
第十二条 计量工作、理化试验是评价质量的依据,为质量管理提供准确数据。路局、分局必须加强计量网点的管理,有关单位要建立计量室(组),设专人负责。要配备、完善计量和检测手段:保证计量器具的示值准确一致和正确使用。
第十三条 开展质量信息管理,是提供企业领导进行决策,搞好质量保证的重要途径。铁路运输企业必须建立正常的质量信息反馈系统,认真做好信息管理工作,做到信息“准确、及时、全面、系统”,反馈迅速。对路内外反馈的质量信息要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质量责任制。路局、分局、站段(队、厂)必须建立健全包括领导干部在内的职务责任制、岗位责任制,明确规定各部门和每个职工在质量管理工作中的具体任务、责任和权限,做到分工明确协调,形成一个从路局到基层(或分局到基层)单位的严密、高效的质量管理责任体系。
第四章 方针目标管理
第十五条 经营方针是企业的行动纲领,管理目标是某一时期为实现方针必须达到的程度、方针目标管理是全面质量管理工作实现由局部控制和分散管理的初级阶段进入系统管理的有效形式。
第十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的目标和目标值的确定,主要依据上一级的目标,充分考虑用户的需要、本企业的具体情况,着眼于同行业的先进水平,体现奋斗的精神。
目标的内容包括安全、畅通、高效、经济效益、服务质量、管理水平等。方针、目标一般每年制订一次。
第十七条 年度方针目标确定之后,要自上而下地目标层层展开,上一级的措施应转化为下一级的目标,各部门、各单位都要按照自己的业务性质,明确工作任务,实施内容,检查标准,完成日期,并指定负责人,自下而上层层保证年度方针目标的实现。
第十八条 在目标层层展开过程中,各级都要根据本系统的薄弱环节设立管理点,完善以预防为主的质量控制手段。
第十九条 铁路运输企业的领导要亲自主持制定方针目标,并依据方针目标进行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铁路运输企业必须制订长期的质量管理及质量发展规划,作为企业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章 生产过程的质量保证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实现企业的方针目标,根据铁路运输生产的特点,铁路运输企业要开展全程全网的质量保证活动,建立产品生产过程的质量保证体系。各专业系统,各综合部门都要对产品生产过程给予质量保证。
第二十二条 产品生产过程的质量保证,要确立技术与管理并重的原则,积极研究采用对质量保证、质量控制确有成效的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特别是在技术手段暂不能提供可靠保证的环节,必须强化管理手段。
第二十三条 运输生产过程的质量保证:
1.作业标准化是运输生产过程质量保证的基础。运输生产部门的每一个职工都要严格按规章制度和作业标准进行生产活动。
2.铁路运输企业要完善质量检验制度,除对本企业完成的产品和中间产品进行质量检验外,还必须加强对生产过程中的违章、违纪和不符合标准的作业进行监督。
3.重点工序和关键点上的生产质量,必须实行严格的自控、互控和他控。调度指挥系统应是运输质量控制中心。
4.为保证运输质量,行车部门要加强计划指挥,组织均衡生产,按图行车,满重满长,按计划装卸,按方案办事。遇特殊情况、运行整理、车流调整要保证重点,先全局后局部,先干线后支线,按照单一指挥的原则进行调度。
机、工、电、辆等部门要为行车部门提供足够的,质量良好的设备和优质服务,以保证运输生产的质量。
第二十四条 客、货、装卸部门的质量保证是为旅客和货主提供安全、可靠、便利、经济、文明的服务。要用各种形式调查用户要求和用户对服务质量的评价。开发尊客爱货,优质服务,对粗暴待客、野蛮装卸应作为质量事故处理。
提倡用“服务项目意见征求书”,请旅客和货主对服务质量进行全面评价。
第二十五条 质量保证体系要外延到路外厂、港、矿。
第六章 质量管理方法和质量管理诊断
第二十六条 质量管理的基本工作方法是按照P、D、C、A循环的方法办事。在PDCA循环过程中,主要是运用新老七种工具分析解决问题,控制工序质量。并可根据实际需要选用各种科学的管理技术和方法。(包括系统分析方法,管理系统工程、运筹法、全员设备管理、工厂化维修、排队论、对策论、选控法、存储论、价值工程、网络技术、客货流调查预测、量本利分析,投入产出法、ABC管理法,滚动计划,目标管理正交试验计划和电子计算机等应用技术)。提高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二十七条 质量管理诊断根据全面质量管理不断深入和发展的需要而进行。成功的诊断将为改善企业素质,提供正确的指导。
运输企业的质量管理诊断要从运输产品的质量特性出发,对质量管理的做法,工序质量控制方法,质量保证方法进行诊断、提出处理意见。各级企业要有计划地开展这项工作。
第七章 开展群众性的质量管理活动
第二十八条 质量管理小组是把我国多年来开展的群众参加管理的经验同国外的先进的科学管理方法相结合的产物。开展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对提高质量,降低消耗,提高企业素质有很重要的作用。它是把整个国民经济提高效益,提高素质的任务落实到基层的一个重要的措施,一个良好的形式,一件打基础的工作。
铁路企业要围绕方针目标管理、质量保证体系,组织并指导好质量管理小组活动。
质量管理小组的组成和活动等事项,按国家经委《质量管理小组暂行条例》和《质量管理小组注册登记暂行办法》执行。
第八章 奖惩
第二十九条 铁路局、分局、站、段(厂、队)都应建立起质量考核制度,确立质量考核标准,对在推行TQC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并记入人事档案作为评先和晋级的重要条件之一。质量管理方面的奖励,可根据《铁道部质量奖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铁路局、分局、站、段(厂、队)、车间、班组或个人因质量责任过失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和经济遭受损失的,应视性量和损失程度,按有关规定给予惩处。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局及其所属各单位。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日起执行,解释权归铁道部科技局。
( 责任编辑: 胡玲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