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说法> 法规> 灾害法规> 正文

关于重大灾害古迹应变处理办法

2016.04.18 17:382294

第 1 条

本办法依文化资产保存法第三十条之二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灾害,系指造成古迹重大损害之风灾、水灾、震灾、火灾或其他灾害。

第 3 条

古迹主管机关应邀集专家、学者及相关人员进行重大灾害古迹应变处理编组、演习等事宜。

第 4 条

中央古迹主管机关直接管理维护之古迹发生重大灾害时,应立即成立古迹紧急应变小组至现场勘查,作必要之紧急应变措施。

前项以外之古迹发生重大灾害时,管理维护机关、团体或个人应立即通报直辖市、县 (市) 政府;直辖市、县 (市) 政府接获通报后,应立即成立古迹紧急应变小组至现场勘查,作必要之紧急应变措施,并通报中央古迹主管机关。

前二项小组应包括古迹主管机关人员、专家及学者,其组成由古迹主管机关定之。

第 5 条

古迹紧急应变小组之任务如下:

一提供古迹重大灾害及其范围认定之谘询及建议。

二研提紧急应变措施及临时处置方案。

三其他与紧急应变处理有关事项。

第 6 条

古迹紧急应变小组应于重大灾害发生七日内,分别向中央古迹主管机关、直辖市、县 (市) 政府提出紧急加固、支撑及文物保护等临时处置方案。中央古迹主管机关、直辖市、县 (市) 政府应于前项方案提出三日内核定后执行;直辖市、县 (市) 政府核定后应报中央古迹主管机关备查。

第 7 条

前条临时处置方案应注意下列原则:

一避免古迹本体及文物之灾害继续扩大。

二避免破坏古迹原有之形貌及历史文化风貌。

三以可撤除且不损坏古迹之建材作为防护措施。

第 8 条

古迹主管机关应编列经费办理重大灾害古迹紧急应变处理。

第 9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 责任编辑: 胡玲玲 )

展开剩余全文
分享到
  • 微信
  • QQ空间
  • 新浪微博
  • QQ好友
  • 人人网
  • 腾讯微博

相关解析

关于防御台风正面袭击的建议

2016.04.18 1352

相关法规

关于重大灾害古迹应变处理办法

2016.04.18 2294

关于古迹及历史建筑重大灾害应变处理办法

2016.03.11 1240

关于重大灾害地区学生升学优待办法

2016.04.20 1991

关于灾害应变征调或征用补偿办法

2017.10.18 2696

关于医院紧急灾害应变措施及检查办法

2016.04.05 2226
加载更多

相关案例

双台风强势来袭 做好安全防范是减灾关键

双台风强势来袭 做好安全防范是减灾关键

2015.07.11 7054
高地震伤亡率令人心痛,我们该反思什么?

高地震伤亡率令人心痛,我们该反思什么?

2015.05.19 8253
民间救援力量,理智救灾比热心更有意义

民间救援力量,理智救灾比热心更有意义

2015.05.18 6530
5·12汶川地震 造成哪些次生灾害

5·12汶川地震 造成哪些次生灾害

2015.05.18 22756
生于忧患,日本人的防震意识是如何练就的?

生于忧患,日本人的防震意识是如何练就的?

2015.05.18 7949
返回顶部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