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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航空运邮规定

2017.02.07 18:162271

关于航空运邮规定

关于航空运邮规定

一、总则

(一)本规定根据中国民用航空局《货物国内运输规则》和邮电部有关规定,结合邮件运输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制定。它是各民用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简称航方)和各地邮电企业(以下简称邮方)在邮件运输中必须共同遵守的规定,航邮双方必须认真贯彻,严格执行。

(二)航邮双方应坚持“用户至上、信誉第一、保证重点、照顾一般”的原则,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安全、迅速、准确、经济地搞好邮件运输工作。

(三)为适应邮件运输具有全程全网、紧密衔接、时限要求较高的特点,航方根据邮政通信需要,优先提供有效的航班和吨位,邮件在发运顺序上特快专递优先于鲜活、急件货物;普通邮件优先于普通货物。

(四)邮政、民航各级管理和生产部门要切实重视邮件运输工作。各管理部门要指定专人管理邮件运输的各项事宜,各生产部门应设置相应的机构或配备专人负责管理和处理邮件。有关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由双方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确定。坚决杜绝邮件失控和无人看管,防止人为的延误和损毁。

(五)中国民用航空局所属各航空运输企业均应接受所在地邮政(电)局交运的国际、国内邮件。

邮件包括:1、信件、印刷品、汇款通知、报刊等。

2、每件不超过15千克的邮件包裹。

3、国际邮件(函件及包件重量按国际万国邮政公约

的有关规定办理)。

邮件根据时限要求不同可分为:特快专递、邮政快件、函件、包裹等。

二、邮件运输的航班、班期和吨位的确定

(六)航方班期调整,应提早向邮方提供新的班期时刻表。邮方根据班期时刻表、邮件时限要求和正常情况下邮件量情况,提前30天与当地航方洽定国内运邮飞机的航班、班期和吨位。承运国际邮件的航班、班期和吨位,由邮方根据航方提供的航班班期情况统一安排发运计划后并尽快通知航方。

(七)在邮方邮件运量大、流量流向相对稳定并在航方运力紧张的航线实行固定吨位运邮。其运邮的航班、班期和吨位,由当地航邮双方通过协商洽定。固定吨位数量一经确定,应严格执行。每次班期调整时,航邮双方原则上均应根据各自运力、运量增减情况,重新洽定固定吨位数量。在邮方邮件流量流向不稳定且航方运力不紧张的航线不实行固定吨位运邮。邮方根据当地正常情况下邮件量,事先通知航方预留吨位,确定的预留吨位航方原则上应予保证,如航方因运力紧张,不能按预留吨位承运时,邮方提出处理办法,航方协助清运。

(八)航邮双方一经确定好运邮航班、班期和固定吨位,航方应严格按照邮方指定的航班、班期和固定吨位发运邮件,不得随意变更。确因天气等其他客观原因,无法按邮方指定的航班发运时,航方应尽早通知邮方,并尽快协商临时变更邮件发运计划并签具记录。因联运或其他原因邮件量骤增而超过固定吨位或预留吨位时,邮方应提前二小时(国际邮件四小时)通知航方,双方洽商增加吨位。若因邮件量下降,邮方亦应提前二小时(国际邮件四小时)通知航方。航方因故无法按固定吨位或预留吨位数量发运时,按先特快专递后普通邮件(邮政快件、函件、包裹等)的次序发运。

三、交运邮件的规格和路单

(九)交运的邮件应一律用完好的邮袋封装,不得散件交运。对运往同一通航地点的同类小型邮件袋,为计费和双方交接方便应按特快专递和普通邮件二大类实行汇封总袋交运。汇封总袋每袋不超过30千克。邮袋袋牌字迹要清楚易认,绳扣要捆扎紧,铅志完好,袋身无破裂、水湿、油污及拆动痕迹。

(十)邮件袋牌除按规定填写寄达局名外还应标明寄达航空通运局名。

(十一)为保障航方飞行安全,邮方必须对收寄邮件进行严格检查。邮方不得收寄属于国家、航方禁运、限运的物品或危险品。各类邮件在装机前,由航方实施安全技术检查,邮方支付适当费用,收费标准由民航局、邮电部协商确定。航方规定禁运物品及危险品的品名表,如有修改或补充,应由中国民航局通告邮电部,由邮电部转告各地邮政部门。航方对邮方交运的邮件认为与有关规定要求不符或有疑问时,邮方应予积极配合处理,必要时航方可请邮方开袋检验。由此引起迟运航方不负责。

(十二)邮方交运邮件,应分别按接收航空通运局填制“寄收航空邮件总路单”。交运航空运输的邮件总路单,应按以下规定填制:

1、交运直达航线各通航局的邮件,应按飞机卸交局分别填制总路单一式五份,一份交航站,一份由航站签退,其余三份随邮件分别交承运人、接收局航方和邮方。

2、交运非直达航线(即联运)各通航局的邮件,应按邮件到达终端班机卸交局分别填制总路单,总路单份数根据当地航站要求填写,但交民航最多不超过六份。

出口国际邮件交换站、互换局,对直接交给国际航线运送的国际邮件,应登列AV7国际航空邮件总路单,此项路单所需份数,应根据寄达局、海关和航邮双方交接等需要确定。

(十三)为便于邮政内部各环节处理邮件,发寄局邮方应将交航空运输的各类邮件分路单,按寄达通航局封成专套,在总路单上登记并随总路单一起由航方交给寄达局邮方。

四、邮件的交接

(十四)对进出港邮件,航邮双方按邮方指定的民航进出港班次逐班在机场交接。凡接收后的邮件由接收方负责装卸作业。出港邮件,航邮双方应在预定班机起飞前二小时内办理完交接手续;进港邮件,航邮双方应在班机到达后一个半小时内办理完交接手续。

(十五)航邮双方要凭总路单所登邮件数目,按特快专递和普通邮件分别进行交接。出港邮件,航方在接收时,若邮件总路单所登邮件数目和实物不符,邮方应即查明原因并更改邮件总路单;进港邮件邮方在接收时,若邮件总路单所登邮件数目和实物不符,航方应在交接单上签字并填写事故签证,交邮方处理后缮发验单。

(十六)交接邮件主要检查以下内容:每个邮袋的外部情况,袋身有无破损、水湿、油污,袋身破损处有无人工缝补,袋口扎绳是否松动,绳子有无断接头,铅志字迹是否清楚和有无撬动痕迹,一切检查无误后,方可签收。

若发现邮袋不合规格,有可能内件短少或损毁等不正常情况,应按下列办法处理:

1、邮方交给航方的,航方应当拒收。

2、航方交给邮方的,应立即会同开拆查验内件(信件邮袋复称重量),详细批注邮件总路单和袋内清单,并由航方填写事故签证共同鉴证,邮方缮发验单,如内件发生丢损,航方应即追查责任。

3、进口国际邮件,航邮双方应会同海关按上述规定处理。

五、联运邮件的运输

(十七)经由两条或两条以上航线运送的邮件,各地航邮双方应在保证邮运时限、质量及合理运输的原则下,根据航方的航线、班期洽定邮件的运送路线,由发寄通航局邮方将该邮件直发寄达通航局,并由航方在中转航站随进口邮件一起送交当地邮方,由邮方重新处理后,再随出口邮件一起交给航方。

六、责任与赔偿

(十八)航方从邮件收运起到交付邮方止,承担运输责任。在此期间因航方责任发生邮件丢失、短少、污染、损毁,航方应负责邮件的赔偿。因航方原因积压或变更邮方指定的航班和班期,致使邮件逾限并造成损失、引起索赔的,航方也应负延误运输责任并赔偿。由于邮件包装不妥、邮件性质发生变化而造成腐蚀、污染行李、货物时,邮方应负责赔偿。

(十九)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航方不承担责任:

1、不可抗力;

2、邮件本身性质引起的变质、减量、破损或损毁;

3、邮袋及封口完整,铅志及扎绳无异状而内件短少。

(二十)邮方要求航方赔偿时,填具索赔单并随附邮件总路单、事故签证和证明邮件内容、价格的凭证。航方对邮方提出的赔偿要求,应在90日内答复、处理。逾期不答复,即为航方接受赔偿责任。

(二十一)如因航方原因遗失、短少、污染、损毁、逾限按以下办法赔偿:

1、文件类特快专递、邮政快件、信函、报纸、杂志、印刷品按邮章赔偿。

2、物品类特快专递、邮政快件及包裹按中国民用航空局货物国内运输规则赔偿。

3、各类国际邮件按万国邮政联盟的有关规定赔偿。

(二十二)如因邮方违章收运国家禁止运输、限制运输物品以及危险品,其责任由邮方承担;由于邮件包装不妥或其性质发生变化而腐蚀、污染行李和货物,邮方应负责赔偿,赔偿标准根据实际情况,航邮双方据实商定。

七、邮件的运费

(二十三)按中国民用航空局、邮电部,民航局发(1991)28号文件精神执行。

此外,有关邮件运输的其他收费按以下办法处理:

1、对于实行固定吨位运邮的航线,除特快专递根据实际所发重量按民航货物运价150%核计外,其剩余吨位一律按民航货物运价核计(实际重量超过固定吨位时按实际重量计费)。航方如不能按原确定航班、固定吨位运输,除天气、不可抗力、机械原因外,航方则应按该次航班固定吨位总运费(按货运价核计)计算支付邮方5%的延误运输违约金,运费不退,根据邮方处理办法免费尽力尽快将该批邮件运达目的地。

2、实行预留吨位运邮的航线,按实际所承运各类邮件的重量分别计收运费。

3、联运邮件的运费均按航方规定的出发站至到达站两地之间的费率结算,中转航站交由邮方重新处理联运邮件不另计费。

4、由中国民航国际或地区航班承运的其他国家或地区邮政寄发的邮件,由邮方按照万国邮联规定的运价垫付运费;承运我国邮政发往其他国家或地区的邮件,按照国际货运价(45千克以上)计收运费。

(二十四)邮件的计费单位为千克(小数点后取一位)。此项计费单位以总路单计算为准,重量按毛重计算。

(二十五)各类邮件的运费,邮方应于每月十日前将上月运费结付当地航方。

八、其他

(二十六)航方班机如因气象条件或其他原因而延误、取消、延期或变更航班时,应由当地航邮双方签具记录。各航站值班人员对于运邮班机的到达、起飞预报,应及时通知邮方,以便邮方及时派人发运或验收邮件。

(二十七)航方班机如因气候、机械及其他原因,在航程中途停留,不能继续飞行时,应由停留站航方负责续运邮件;如交陆运可较早到达,可由停留站邮方提取改发陆运;如因飞机不能在经停站降落,而将邮件带到他地时,应由回程航班运交原寄达地邮方,该项带过邮件如交降落地邮方转发陆运可较早到达时,亦可由当地邮方提取改发陆运,其运费一律按邮方所交总路单核算,互不扣除或补交。航方国际航班如将邮件误卸在路单上指定卸运航站以外的其他航站,邮方仍按指定航站支付运费,因航方误卸而造成邮方多付的运费,由航方负责补偿。

航方除因气候、机械及其他特殊情况外,不得无故在中途卸下邮件。

(二十八)航方对承运的各类邮件,应负责严密保管,严禁任意堆放。在装卸时,要做到轻拿轻放,不得拖、摔,也不得用邮件、邮袋衬垫其他货物。

(二十九)为保障邮件安全,各地航邮双方均应选择责任心强、熟悉业务的人员,负责邮件保管工作。航方工作人员若需要学习和了解有关航运的邮政业务时,邮方尽量满足。邮方若需要了解邮件实际发运班机和起落时刻时航方应予提供。

(三十)邮方因封发、转运处理邮件等需要,在机场设置机构,要求拨给房屋时,航方应根据机场具体情况,尽量设法提供,所需费用由邮方负担。若机场新建、扩建时,应将邮件处理场地纳入规划,同步建设。所需费用由邮方负担。

(三十一)由于邮件运输需要,邮方可以指定外航班机承运出口或经转国际邮件,航方应负责办理相关邮件的交接。由外航班机承运的进口和经转邮件,航方亦应负责转交邮方。

(三十二)航空邮件原则上交民航运输。当民航运输邮件时限较慢、有的航站运力紧张,确实不能承运时,航方应尽早通告邮方,邮方可以自行利用其他运输方式,以确保航空邮件的运输速度。

(三十三)本规定的修改和解释权属于中国民用航空局和邮电部共有。

(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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