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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泰安市人民政府公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2017.06.22 11:422481

关于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06]2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两类:泰山区、新泰市、肥城市执行480元/月的标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元;岱岳区、宁阳县、东平县执行390元/月的标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3.3元。

二、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最低工资作为正常的工资支付标准。

三、学徒、熟练、见习、试用等新进人员适用最低工资标准规定。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泰政发[2004]138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OO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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