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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技师考核、评审、聘任暂行办法

2017.08.15 09:502466

关于技师考核、评审、聘任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1条 为进一步做好技师的考核,评审、聘任工作,根据国务院批准、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和铁道部、劳动人事部共同发布的《关于铁路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实行技师聘任制,必须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有关工种范围、比例限额、任职条件等,均应按照国家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办理,不得自行其是。

第3条 实行技师聘任制,各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通力协作、严格考核、全面评审、择优选才,使技师聘任制度切实结合本单位实际,真正起到鼓励工人钻研业务、提高工人队伍素质、革新技术、发展生产的积极作用。

二、组织领导

第4条 对技师的考核、评审工作,按照劳动人事部颁发的《工人技术考核暂行条例》和部的有关规定,已成立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的,由该委员会负责;未成立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的,应建立技师考核评审委员会(或技师考核评审小组,下同),负责技师的考评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考评小组。

第5条 评审委员会由单位主管领导、总工程师和劳资、教育、技术、生产、工会等有关部门组成,参加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技术业务水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第6条 考评技师的日常工作,应在评审委员会统一领导下,由各有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

第7条 评审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业的知名人士任技术顾问,参加对技师的考核、评审工作。

三、准备工作

第8条 调查摸底。摸清本单位实行技师聘任制各专业工种职工的数量、文化程度、技术等级、本专业经历等情况。

第9条 制定实施方案。方案内容包括:

1、拟聘技师的工种范围、比例限额,根据生产需要拟设技师的岗位、职数;

2、根据规定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技师的任职条件;

3、考评技师的宗旨、原则、方法、步骤;

4、技师待遇;

5、技师的日常管理。

实施方案和有关规定经评审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公布于众。

第10条 做好宣传发动工作。使广大职工明确认识实行技师聘任制的目的、意义,了解有关政策和办法,激发职工报考技师的热情,并以此增强考评技师的透明度。

第11条 组织报名。报考技师的对象,主要是符合工种范围的高级技术工人,少数确有高超技艺、成绩突出的中级技术工人,也可允许报名。

报考技师者,由本人提出申请,车间(队)负责审查,并对其劳动态度、职业道德、工作业绩进行鉴定,同意推荐的,送劳动人事部门审查后汇总提报评审委员会进行考核、评审。

第12条 应考者要提出个人技术工作总结,总结的内容主要包括:从事过何种技术工作、有何技艺专长、解决过什么关键技术问题、有何革新成果、带徒传艺等,为进行答辩考核作准备。

第13条 对应考者组织培训。培训的重点是基础理论知识,根据各工种技术等级标准要求,由教育部门确定每个工种基础理论的考核课目,有组织地进行辅导培训,以业余时间为主,有条件的也可安排占用一部分工作时间。专业知识以自学为主。

四、考 核

第14条 考核,主要是对应考人员进行理论知识考试、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和技术总结答辩三项内容。

第15条 理论知识考试

1、理论考试是考核应考者掌握理论知识的程度,以本工种技术等级标准的最高等级“应知”部分为依据,内容为基础和专业理论两部分。

2、试题形式应多样化,如选择题、判断题、问答题、计算题等。

3、试题内容要尽量联系生产实际,要有深度和广度,宽严适度,宽严适度不出偏题、怪题、并注意各工种之间的难易平衡。

4、试题必须保密,严防考前泄露,要严肃考场纪律,公正评分,试卷评分完毕,交专人负责列表登记并妥善保存,以备查阅。

第16条 实际操作考核

1、实作考核是考核应考者实际操作技能、解决生产技术难题、排除设备故障的能力,以本工种技术等级标准的最高等级“应会”部分作为依据。

2、实作考核要从本单位实际出发,尽量结合专业工种的技术要求与生产条件而定,实作工件可分别采用以下形式:

以实际生产工作确定考试工件应作为基本形式。对于加工周期长的大工件可选择该工件技术要求最高的工序,也可采取提高工件的加工精度和难度,来适应考试标准。

设计专用工件进行考试,按工种特点设计考试工件,规定相应的技术要求,这种统一出题的方法,可使同工种人员竞争条件均等。

如可能,还可与本专业工种分担的新产品开发、技术攻关项目或技术难题作为考试试题,以更紧密地结合生产实际,并检验应考者的智慧与创造力。

3、实作考试要掌握各工种之间的难易平衡,对同工种不同岗位的人员,既要注意他们基本功的共性,也要适应岗位生产需要的特殊性。确定实作工件,可采取既有共同技能的基本功,又有从事主要岗位的专业操作技能,二者互为补充,以全面反映应考者的技术水平。

4、对考试工件要有专人保管,并实行标准检测,评分标准要合情合理,避免因应考者的局部失误而全盘否定其实作技能。

第17条 技术总结答辩

1、技术总结答辩是为应考者提供展现自己经验、才能、贡献的讲台,主要考核其工作业绩与技术成就,是理论、实作考核的补充。

2、技术总结答辩的主要内容包括:

(1)掌握本工种技术基础知识和有关技术业务知识的经历;

(2)积累丰富生产初中经验和本人特有技能的资历;

(3)发挥特技和专长,在承担重要技术工作、解决关键技术问题和革新技术、传授技艺等方面的实际成就。

3、答辩前,主考人应事先审阅应考者的技术总结,拟定答辩题。答辩题可从以下三方面选择:

一是针对个人的技术总结拟题,衡量该总结的技术水平和价值。

二是按本工种技术等级标准最高等级的“应知”、“应会”内容或本工种的生产技术难题拟题衡量其专业知识掌握程度。

三是就本人生产实际当中的得意之作,加深扩展提问,深化提高。

4、答辩场所要为应考者创造宽松的环境,避免过于紧张,对个别老工人还可以适当提示,使他们充分理解题意,把实际水平真实反映出来。

五、综合评审

第18条 考核结合后要进行综合评审,严格把好技师聘任前的质量关,评委会要坚持标准,以科学态度和求实精神,对应考者全面衡量、择优选才,做到评选出来的技师确实技艺高超,能为人师表,受广大群众拥护。

1、对应考者的综合评审要有定量分析,理论、实作、答辩成绩所占比例可分别按3∶4∶3比重评定,对老工人的理论考试要求放宽的,可分别按2∶5∶3比重评定。

2、对应考者的劳动态度、职业道德和日常工作业绩考核,也要作为综合评审的条件,如果日常统计资料健全,也应尽可能在基层鉴定时作出定量分析,以便按一定比例纳入综合评审当中。

3、评审前,要对应考人员是否符合评定范围和评定条件进行复核。在职干部聘任为技师的,必须以免除干部职务回生产岗位从事生产劳动为条件,方能参加综合评审。

4、综合审查各项考核成绩,凡实作不及格或理论和答辩同时不及格者,一般不再参加综合评审。

5、按照实施方案规定的技师岗位和职数,择优进行筛选,有岗位但没有符合技师条件的人选,或留待以后考评,或根据条件,从技术比较密集、又符合技师条件的同工种人员当中进行选择,并调剂到相应岗位。

6、评审委员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才能进行评审,各委员要在会前熟悉资料,经充分酝酿、交换意见后再进行无记名投票,并当场公布结果。票数超过评委全体委员半数以上方为有效。

六、聘 任

第19条 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合格,符合技师条件的,按隶属关系,分别报铁路局、工程局、工程指挥部、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通信信号公司以及部基建总局、物资管理局、工务局核准并代部颁发技师合格证书,然后进行聘任。

第20条 技师聘任暂实行等额聘任,凡取得技师合格证书的,即由所在单位行政领导与其签订聘约。聘约的内容应规定聘任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辞聘、解聘、违约责任等事宜。

第21条 做好落聘人员的善后工作,根据本单位实际,可采取一定措施,肯定和承认他们在考评技师时的考核成绩,并教育职工对他们不应歧视。

第22条 加强对技师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他们的技术骨干作用,并定期进行考核。

技师管理办法,由各局、院、厂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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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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