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转发省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方案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领导小组制订的我省《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方案
(省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领导小组)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精神,解决好我省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保持社会稳定,促进我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2004年底前支付不少于40%,2005年底前要全部结清;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工程款的,2004年底前支付不少于40%,2006年底前要全部结清;其他社会工程拖欠工程款在3年以内的,2005年底前要全部结清,超过3年的,2006年底前要全部结清。2004年9月底前解决2003年当年拖欠农民工工资;2005年春节前解决2003年以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健全法规制度,制订相关政策措施,建立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防止建设领域发生新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
二、保障措施
(一)加大监管力度,依法查处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
1.地方政府投资工程。地方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工程款的,所在地政府要根据自身财力状况,按规定时限制定还款计划,从本级政府建设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专项用于清偿拖欠工程款。还款计划要向社会公布,报请同级人大和上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凡逾期未能清还的,不再批准其他新建工程项目。
2.房地产开发项目。凡有拖欠工程款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照阶段工作目标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足额支付工程款。属于在建开发项目,还款投入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同时按工程进度足额支付工程款。否则,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属于已完工开发项目,拖欠工程款未付清之前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如有恶意拖欠工程款行为,将通过拍卖优先偿还工程款或以成本价进行现房抵账。属于已出售并办理房屋产权证的,要责令立即偿还。房产管理部门对拒不改正的,将其记入企业不守信用档案,不得批准其新开发项目,降低直至吊销其开发资质,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3.其他工程项目。对于其他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的,属于建设单位拒不签订还款协议和不履行还款计划的,计划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立项,规划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证,国土部门不得受理其新的用地申请,建设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对已开工的在建项目,由于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要暂扣施工许可证,直至还清所欠工程款、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后,方能复工。建设单位对已竣工工程推诿拖延,不及时办理竣工结算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向社会公布。属于建筑企业原因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必须无条件支付,拒不支付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得参加新项目的投标,并给予降低资质直至吊销资质的处罚。属于外省企业的,要取消其入陕承包工程资格,并通报企业所在地政府采取严厉措施责令其支付。属于工程项目负责人或分包单位负责人克扣或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令其立即支付,拒不执行的,要将其有关资料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并吊销其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和分包资质。发包单位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承包单位和个人造成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由发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对所有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凡未按规定时限足额还清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足额支付所欠工资,并支付所欠工资25%的补偿金,并按照所欠工资和补偿金总额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强化合同管理,维护企业和农民工合法权益。
一是建设工程各方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签订相关合同。建设单位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按进度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后及时组织验收、结算。施工企业要严格把好投标关、合同签订关和施工关。承揽工程前要进行充分的工程项目风险评估;签订合同要明确工程款支付时间和支付形式,严禁承诺垫资施工;工程建设中要加强工程质量、工期的管理,不给拖欠留下借口。二是施工企业要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在开工后20日内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用工备案,并严格履行。对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采取欺诈和威胁等手段签订合同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执行改正指令书的,可按陕西省劳动监察条例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完善法规制度,从源头上防止新的拖欠。
加快研究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治本之策,从源头上防止新的拖欠。一是制定《陕西省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采取以投标人投标担保、承包人履约担保、业主支付担保为主要内容的担保方式,制约和规范承包人按照约定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和业主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行为,有效规避工程风险。二是按照《陕西省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办法》,规范建设工程劳务市场和行为。2005年强制推行劳务企业分包劳务作业,不允许包工头分包劳务作业和总承包企业使用“散兵游勇”式的农民工。各地要加强调查研究,对于清欠工程款问题,要从体制、机制和管理方法上进行创新,研究建立科学的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体系,实行劳动用工合同制,建立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工程开工前,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将建设单位提供由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或业主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办理履约担保为办理开工报告的必要条件。工程竣工备案时,施工企业必须提供业主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证明,否则将不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三、工作制度
(一)举报、投诉、受理制度。
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设立专门的举报、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受理单位或个人关于建设项目拖欠工程款及职工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举报投诉,组织专人落实查处。
(二)统计通报制度。
各级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研究部署辖区范围内的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清欠进展情况逐月统计汇总,每月初将上月情况向上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通报全省清欠工作进展情况。
(三)督查制度。
各级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加强对本辖区范围内工程款拖欠清理进展情况督促检查,并对下一级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清欠工作进行定期抽查,及时进行指导。
(四)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领导小组及其工作机构要切实负起责任,对在本次清理中,认识不到位、责任不明确、工作不得力、督察不及时、贻误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四、职责分工
各级政府要尽快成立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建设部门负责本地区注册施工企业(含中央驻当地施工企业)和外省入陕施工企业竣工和在建工程款拖欠情况调查、填报、收集、汇总工作;负责对工程项目拖欠款分期支付及还款计划的核实、汇总、发布、督查;建立责任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建立对建设单位、企业和个人的失信惩戒机制;严格市场准入清出制度,强化规划、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制定从源头上治理工程款拖欠的政策措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施工企业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查处无用工资格的组织、个人及“包工头”的非法用工行为;负责当地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定期报告的备案管理;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建立用工企业和个人失信惩戒机制。
计划部门要坚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对有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不批准其新建工程的立项;对资金到位不足的不予批准开工;对往年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尾款,在安排当年投资计划时,优先考虑,按照清欠工作的目标和任务要求,分年度予以解决;积极协调、指导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加强对招标投标违规问题的查处。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工程建设资金的拨付工作。对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依据计划部门下达的当年基建投资计划,及时下达基建预算,对列入投资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尾款,要及时调度资金,首先保证资金支付。
国土资源部门对存在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建设用地。
监察部门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及时清欠工程款或解决农民工工资的各级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银行业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工作,督促金融机构积极配合政府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信贷管理工作,对政府认为拒不执行规定的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或有抽逃资金的,开户行要关注其资金流向;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授信额度,不为其发放贷款。
司法部门加强在解决农民工工资工作中的法律援助,负责协调、指导、督促法律服务人员为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提供法律服务。
人民法院督促各地对进入司法程序的拖欠工程款和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及时审结;加大执行力度,最大限度地保证案件审判文书的执行,切实提高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审结率和执行率。
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和政府直属机构负责组织本行业工程款拖欠的清理摸底工作,配合工程所在地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本行业拖欠工程款还款计划和农民工工资落实工作。对本行业新开工的项目,要明确建立责任制,落实建设资金。
新闻单位要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宣传好的典型,曝光差的事例,为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解决农民工工资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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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