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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关于进一步做好2005年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的通知

2018.10.17 10:422172

陕西省关于进一步做好2005年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4年全省各级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各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加强宣传,积极清欠,全省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清理历年拖欠农民工工资成效显著。建筑企业上报2003年底以前拖欠农民工工资基本得到解决;清理2003年年底以前已竣工项目拖欠工程款54%.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的长效机制初步建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和《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号)精神,为了切实解决我省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促进我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我省2005年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清欠工作的总体要求、目标和任务

(一)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的总体要求。继续深入贯彻《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陕政办发〔2005〕7号)精神,落实宏观调控政策,合理控制投资规模,以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为重点,加快房地产开发等社会投资项目的清欠进度,全面推进清欠工作,加快健全各项长效机制,协调、保障市场各方主体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经济健康持续协调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基础。

(二)2005年清欠工作的目标和任务。切实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确保实现政府投资项目2005年年底要达到100%财务结清标准,其中2005年9月底要达到85%以上,2005年底全部财务结清;积极推进房地产等社会工程项目的清欠,2005年房地产等社会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2005年清偿总额要达到80%,力争达到90%.

加强建筑劳务用工的制度建设,规范和落实农民工工资的日常支付管理,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有效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和群体性事件发生。

(三)做到清理偿还数额和网上填报一致。按照国务院领导和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报送清欠工程款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和网上填报问题的通知》(建办市函〔2004〕660号)文件要求,督促施工企业及时准确地在中国建设信息网网上填报清偿情况。

二、切实落实清欠工作措施

(一)加大工程结算协调处理力度和审计制度,加快清欠工作进度。各市、各责任部门要分类建立2003年年底以前已竣工项目拖欠工程款项目台账,督促发包方和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工程项目核实拖欠工程款数额,没有办理工程结算手续的,要按照财政部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的规定限期结算;要提高政府项目审计的质量和效率,加快结算核实工作进度。至2005年6月,由于合同纠纷承发包双方仍不能进行结算的,要督促、引导承发包双方通过法律渠道解决。

(二)各级地方政府分别负责解决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属于使用中央预算内或国债投资的地方政府配套投资项目,因地方政府承诺配套资金不到位造成的拖欠工程款,由地方政府统筹安排本级财政用于工程建设的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项政策性收费等,安排一定比例资金专项用于清理拖欠工程款。属于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拖欠工程款,由地方政府通过预算内资金、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资产变现等渠道筹措资金,清理拖欠工程款。属于政府补助投资项目的拖欠由出资人分别偿还。使用省级政府补助投资项目,按原定资金来源渠道及相关责任部门落实所承诺的资金;使用市、县政府补助投资项目,分别由市、县政府协调解决;企业拖欠的部分,企业筹措资金解决。

坚持各级人民政府对清欠工作负总责的原则。各级发改委和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要逐一核对,按照财政拨款情况,理清拖欠原因,落实责任部门,依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精神,研究和制定清偿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的具体工作方案。

(三)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清理房地产开发等企业投资项目的拖欠工程款。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管理,对仍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有效措施,暂停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的开发企业进行新项目的开发,暂停已开工项目的销售手续的办理,并且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升级、年检中加以限制,拖欠行为计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并向社会通报。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审核房地产开发用地出让对象资格、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时要严格审查开发企业是否存在拖欠工程款,严格审查项目资本金是否达到法定条件;达不到条件的,不得向其出让土地使用权、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监管,防止其采用异地注册企业的方式逃避还款责任。对通报不及时或把关不到位的单位和人员,要追究行政责任。

(四)要积极支持配合法院清理拖欠工程款,加快判决案件的执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法院落实对已判决案件的执行。各级政府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有关政府要协助人民法院在2005年年底以前执结。对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对建筑物拍卖、变卖以及物抵债变价处理的,有关部门要予以配合。

(五)加强检查和督察力度,确保清欠计划的落实。2005年4月和9月分别组织两次清欠工作检查,重点检查和督察政府投资项目,检查和督察问题突出、来信来访量大的地区以及重点项目、重大案件;各设区市、各部门建立清欠工作通报制度,对清欠工作不力、进展缓慢或消极对待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不能按计划完成政府工程项目清欠任务的地区,将采取控制新建省上投资、地方配套项目,暂停安排或减少国家补助资金等限制性措施;对省有关部门和国有大中型企业不能按时完成清欠任务的,要采取相应措施,保证清欠进度。坚持定期通报制度。省清欠办将在每双月的5日向各地和社会通报一次清欠进度。省政府按照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的清偿数据考核各市清欠工作进度。

三、健全完善预防拖欠的长效机制

(一)2005年全省按照《陕西省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办法》强制推行劳务企业分包作业。禁止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零散用工。劳动保障部门要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日常监管工作。对举报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要做到有诉必查,逐一落实。

(二)2005年6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建设工程《业主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预防新的拖欠。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和建筑市场监控体系,抓紧诚信体系建设,运用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机制,规范建设方和施工方的市场行为,防止新的拖欠。

(四)银行、银监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信贷审批办法,严格房地产信贷管理。

(五)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有关政府投资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可行性研究审批、规划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确保切实落实项目建设资金,从源头上防止政府投资项目拖欠。

(六)财政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管力度;审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工作,提高审计的质量和效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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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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