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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苏州市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

2017.11.09 12:332230

关于苏州市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

发布部门: 江苏省苏州市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指挥部

发布文号: 苏府非典办[2003]103号

各市、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防非指挥部,市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全国预防非典电视电话会议及全市非典防治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卫生部、省卫生厅有关非典防治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苏州市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第一部分 总则

一、目的

为进一步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的防治工作,切实有效地防止非典疫情反复,保障广大市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在总结上半年防非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当前我市非典防治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二、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各级政府关于非典防治工作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认真总结防治非典工作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坚持党政组织指挥,部门协同作战,社会广泛参与,紧紧依靠群众,以建立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非典长效管理与应急处理机制,防止疫情反复,确保非典不在我市流行,全面构建反应快捷、盖边沉底的防治网络,全面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将防治工作纳入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三、总体要求

沉着应对,措施果断;依靠科学,有效防治;加强合作,完善机制。

四、工作原则

( 一 ) 预防为主

坚持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全民预防,群防群控,宣传普及非典防治知识,提高公众自我保健意识。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加强疫情监测,及时发现病例,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治疗措施,迅速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坚决防止疫情在我市的传播和蔓延。

(二) 属地管理

非典防治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非典防治工作一律由所在地党委、政府统筹管理,实行“四统一”,即:统一部署指挥本地区的预防控制工作,统一对预防、监控、疫情报告、治疗和信息报送工作实行扎口管理,统一调度本地区的医疗卫生资源,统一对本地区预防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 三 ) 分级控制

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特征及疫情变化情况,分级实施临时紧急控制措施,以达到最有效的预防控制效果。依据全市非典病例的发生、传播、涉及范围和流行趋势等,将非典疫情划分为一般疫情、重大疫情和特大疫情。分级控制措施实行三级疫情、四级警戒。市政府可根据疫情进展情况及实际工作需要,对此作适度调整。

( 四 ) 依法控制

为有效地切断疾病的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非典的流行特征,在采取预防控制措施时,对临床观察病例、疑似病例及临床诊断病例实行隔离治疗或强制性隔离治疗,对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实行隔离或强制隔离医学观察,对观察期满 48 小时仍不能排除“非典”可能的临床观察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应实行医学观察;特殊情况下,应尽早实行医学观察;对重点地区的返(来)苏人员实行家庭医学观察。

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按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隔离治疗及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实施方案》、《苏州市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学观察方案》执行。

( 五 ) 及时处置

建立非典防治快速反应与及时处置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储备,加强专业队伍的业务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应重点突出“早发现、早报告、早治疗、早控制”的原则,保证发现、报告、隔离、治疗等环节紧密衔接,一旦出现疫情,快速、高效、有序地予以处置。

( 六 ) 分级管理

发生疫情时,由市政府统一指挥、协调全市的非典防治工作,并根据疫情等级的不同采取果断有效的措施;突发情况由应急指挥组直接指挥;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各有关单位按照本预案所确定的工作任务,在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实行“属地负责制,部门负责制,一把手负责制”,做好全市非典防治工作。

第二部分 组织管理

一、组织指挥体系

(一)成立苏州市非典防治工作指挥部,常务副市长任总指挥、分管副市长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办公室、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旅游局、市交通局、市财政局等 32 个单位和部门共同组成,下设办公室。

(二)成立应急指挥组,分管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卫生局局长任副组长,有关单位负责人任成员。应急指挥组及各工作组根据职责分工,制定工作计划,有序、高效地进行运作,并做好突发情况的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请驻苏武警参与非典的防治工作。

(三)设立 8 个工作小组:疾病控制组、医疗救治组、宣传信息组、后勤保障组、重点行业组、督查文秘组、农村工作组、专家咨询组,根据《苏州市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方案》规定的职责开展工作。

(四)各市、区政府对辖区内非典防治工作负总责,设立非典防治工作指挥部及应急指挥组,负责组织、指挥、协调辖区内非典防治的各项工作。

(五)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非典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辖区内各部门、各单位和群众落实防控措施,负责落实医学观察对象的医学观察等工作。

二、部门职责

在市非典防治工作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卫生部门:负责非典疫情监测与报告,组织制定预防控制、医疗救治等各项技术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报告和公布重要疫情信息,组织人员培训和提供技术支持等。

宣传、广电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宣传把关工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深入宣传党和政府对防治工作的重视、采取的有效措施、取得的工作成效,大力普及疾病防治知识。

公安部门:负责社会动态的掌握、分析,依法查处妨害非典防治工作的违法犯罪活动,配合卫生部门采取追踪、隔离、管制等措施,做好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交通、铁路、机场等部门和单位: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公共交通工具进行检疫、消毒,组织制定检疫、留验、调查、处理方案并组织实施,发现有非典可疑症状的人员及时采取相关控制措施。

( 三 ) 疫情与信息报告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医务卫生人员为非典疫情的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严格实行首诊负责制,一旦发现非典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时,都要认真填写传染病报告卡,立即通过互联网登录“国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专报系统”进行网络直报,并同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非典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的订正诊断、转归信息按照上述报告程序上报。

各非典定点收治医院负责对诊治的非典病例病情信息进行监测,每日填报非典病例病情日报表,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将流行病学调查信息通过互联网登录《国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专报系统》进行网络直报。

在非典流行期间,市、县 ( 市、区 ) 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省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实行发热病人就诊人次和临床观察病例收治情况日报告制度、非典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的发病转归情况日报告制度以及零病例报告制度,由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对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就诊病例、临床观察病例、非典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等情况进行每日动态监测,并按规定上报。

(四)流行病学调查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立疫情应急处理组,负责非典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确保在接到报告后迅速到达现场,对可疑疫情进行应急处置。

疾控机构在接到非典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的报告时,立即派出疫情应急处理组到达现场,根据《苏州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和疫区处理预案》,全面开展病例个案调查。

留院观察病例由各级疾控机构进行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对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苏州市区由苏州市疾控中心会同辖区疾控机构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各市(县)的首例病例由苏州市疾控中心会同当地疾控中心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疾控机构在对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进行流行病学个案调查时,要追踪调查该病例的所有密切接触者,掌握密切接触者与患者的关系、与病人接触的时间、地点、接触方式等,并做好记录,按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判定密切接触者和一般接触者。同时,填写《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通知单》,通知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由其负责对密切接触者实施相对集中隔离观察,对一般接触者实施家庭医学观察。可根据需要通知公安部门,由公安部门调集应急力量配合实施病人隔离、接触人员追踪调查、出入人员控制等措施。

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的同时,疾控机构应组织专业人员及时对疫点进行严格的消毒处理。

( 五 ) 疫情通报与公布

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省内非典疫情情况,及时向省有关部门、各市卫生行政部门、驻地军队卫生主管部门、毗邻和相关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疫情,并及时、如实向社会公布疫情。

( 六 ) 疫情与信息报送责任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应建立疫情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报告责任制,明确报告责任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非典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时,都应当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医疗卫生机构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鼓励群众举报非典疫情,情况属实的由所在地 ( 县、区 ) 政府对举报者予以奖励。

二、医疗救治

( 一 ) 门诊诊治

发生非典疫情地区的各级医疗机构都要在门(急)诊区域前设立体温测量站,对每位就诊病人测量体温,引导发热病人到相对隔离的预检分诊点进行初诊。初诊为呼吸系统疾病引起的发热及怀疑可能是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病人,要转到隔离的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以下简称发热门诊)处理。

按照“属地管理、数量适当、布局合理、条件合格、工作规范”的原则,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站及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设立相对隔离的预检分诊点,二级及相当规模、功能的卫生院继续保留或设置隔离的发热门诊,诊治呼吸系统发热病人,符合条件的三级医院也可申请设置发热门诊。设置预检分诊点和发热门诊的单位,由市、市 ( 县 ) 卫生行政部门决定,视疫情分批开诊。发热门诊要加强流行病学史的问诊,认真填写《发热病人登记表》,便于追踪观察和初步筛查。

( 二 ) 临床观察

经发热门诊明确需要临床观察的病人,应坚持“相对集中、就地观察”的原则,实行市、市 ( 县 ) 分级收治、分级管理。原则上应选择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设置独立的观察病区收留观察发热病人 ; 也可在各市收治非典病人的定点传染病医院的住院病区相对隔离的区域设置观察病区收留观察。

负责收留观察病人的医院,一般情况下应在 24 小时内做出诊断或疑似诊断。一旦确定为非典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应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知 110/120 安排专用救护车送往定点收治医院。

( 三 ) 住院治疗

传染病医院作为集中收治非典病人和疑似病人的定点医院。其他市 ( 县 ) 原建设的非典定点医院收治病区继续保留原隔离设施,作为后备医院,一般疫情时用于收治非典临床观察病例;在定点医院收治容量己满时或发生特大疫情时,适时启动后备医院收治病人。

( 四 ) 医院内感染控制

接诊和收治发热病人的医疗机构应按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 ( 试行 ) 》及《江苏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中卫生技术人员防护工作指南》等要求,建立和完善发热病人就诊工作流程,采取严格的以传染源隔离、病区消毒、医务人员个人防护等为主的预防医院内交叉感染的综合性措施,杜绝医源性感染。

( 五 ) 医疗救治转运

在预检分诊点发现的怀疑可能是非典的病人、发热门诊确认的需要临床观察的病人以及经诊断确认的非典病人和疑似病人,由相关医疗机构立即报告 110/120 ; 110/120 应及时通知专用救护车转运病人。

三、预防控制

( 一 ) 日常防控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严格按照《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典防治工作常态长效管理的通告》(苏府通 \[2003\]7 号)和卫生部、省卫生厅《关于 2003-2004 年度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的要求,落实各项日常防控措施,完善疫情监测报告体系,优化和完善公共卫生体系,加强疾控机构和医疗机构的内部管理和软硬件建设,提高应急能力。

各市(县)、区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建立与辖区单位之间的防治工作信息沟通与协调机制。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发挥自治组织作用,组织居民开展各项防控工作。

( 二 ) 加强重点场所的卫生管理和防控工作

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加强校园管理,对教室、宿舍、食堂、室内活动场所等保持通风换气,搞好校 ( 园、所 ) 内外环境卫生。校 ( 园、所 ) 医院 ( 医务室 ) 承担对学生、儿童及教职工的发热排查工作,确定责任人,落实晨检制度,对体温异常 ( 体温达到或超过 37.5 ° C) 并有传染病可疑症状的人员,及时送医疗机构诊治。

建筑工地实行规范管理,改善民工居住条件,取消大统铺。对所有新招用人员实行健康体检制度,取得健康凭证后方可办理务工手续。公安部门定期对出租房屋、地下空间进行检查整治,落实外来人员登记制度。

各类商业、文化娱乐场所、火车站、汽车站等公共场所必须保持良好的通风换气,定期对电梯间、公用电话间等公共设施和用具进行消毒。

( 三 ) 宣传教育

各级卫生、宣传、教育、文化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搞好非典防治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公众法律知识和疾病预防知识的普及教育,开展面向社会的心理健康促进活动。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六位一体”功能,重点开展预防、保健及健康教育工作。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配合卫生部门组织开展防治非典科普宣传和法制教育,督促居民搞好卫生防疫。

各级爱卫会和文明委大力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督促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街道、乡镇搞好环境卫生。引导群众树立良好的卫生意识,摒弃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陋习,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 四 ) 交通工具上发生非典疫情时的防控措施

接报非典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乘坐飞机、火车、轮船、长途客运汽车等交通工具即将进入我市时,迅速采取以下措施 :

1 、报告上级非典防治工作指挥部。

2 、组织卫生、公安、交通等部门的应急力量赶至上述交通工具的始发地、中转地 ( 含沿途停靠站 ) 或目的地的机场、车站、码头、口岸等以及省际道路卡口进行现场检疫,并根据需要依法划定隔离区域,采取隔离措施。

3 、将病人或疑似病人送至指定医院,对拒不前往指定医院的进行说服教育,视情强行带离。

4 、对同行人员进行登记并测量体温,筛查并留验有非典可疑症状的人员。对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就地集中进行隔离观察,对其他人员对其进行家庭医学观察。通过多种途径查找流散人员。

跨省域的处置工作,由省非典防治工作指挥部与有关省(市)协调,必要时上报国家防治非典指挥部协调。

(五)加强疫情监测,适时启动应急响应

健全疫情监测报告网络,形成覆盖全市、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灵敏高效的疫情信息体系。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收集国内外非典发病动态,对非典疫情和相关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发生疫情后,经专家评估,报请市非典防治指挥部研究,决定是否启动应急响应。

五、督导检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派出督查组,对辖区的非典防控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加强卫生执法监督。

第五部分 应急响应

市政府根据非典疫情等级,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实施临时紧急控制措施。临时紧急控制措施实行分级递进,及下一级涵盖上一级各项临时紧急控制措施。我市应急响应实行三级疫情四级警戒,即:

绿色警戒:其他地区已有疫情发生,本市存在传入可能,但未检出非典临床诊断病例;

黄色警戒:一般疫情,本市检出首例非典临床诊断病例,或邻近地区疫情骤增;

橙色警戒:重大疫情,本市已出现继发感染的散发病例或局灶性暴发,包括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或者非典疫情波及 2 个及以上市区、县级市。

红色警戒:特大疫情,非典疫情波及多个市区、县级市,且出现难以追踪到传染源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的趋势。

一、绿色警戒的应急响应

当与我省、市有固定交通工具往来的境外地区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非典疫情时,启动绿色警戒的应急响应,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迅速采取以下措施 :

( 一 ) 加强疫情监测和信息交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部队、武警、公路、铁路、民航、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和部门等加强日常监测和信息沟通交流,密切关注疫情动态。市卫生行政部门加强与省及疫情发生地的信息沟通,随时掌握有关信息,做好各项应急准备。

( 二 ) 强化非典防治技术培训和模拟演练。

( 三 ) 加强发热门诊、留观医院、定点医院规范化建设。

( 四 ) 完善疫情信息报告系统建设,做好非典物资储备。

( 五 ) 适当控制到非典疫情发生地区的旅游及公务活动,并实行向主管部门报告和登记制度。

二、黄色警戒的应急响应

一般疫情发生后,经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报请市非典防治工作指挥部研究决定,启动黄色警戒的应急响应。在坚持日常防控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临时紧急控制措施 :

( 一 ) 由卫生行政部门、宣传部门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疫情,消除恐惧心理,指导公众减少传播疾病的危险。

( 二 ) 启动定点医院的一个病区,市及各市(县)启动一家留观医院。对非典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及时转运到定点医院治疗,对该病区实施封闭隔离,切断传染源。医院要切实做好医院内感染控制和医务人员防护工作,防止医院内交叉感染发生。

( 三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迅速派出应急处理组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对患者所接触的物品及有关场所进行消毒,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追访传染源和追踪密切接触者等工作。

( 四 ) 对疫情发生地的相关人员和场所依法实施必要的隔离控制措施。对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实行隔离观察,一般接触者实行家庭医学观察。

需采取隔离措施的人员和场所,由市 ( 县 ) 、区人民政府报苏州市人民政府确定,并予以公告和组织实施。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宣布机关决定并予以公告。

隔离期间,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被隔离人员的宣传和思想教育,采取切实措施做好疾病防治和生活必需品的保障工作。被隔离人员要自觉遵守规定,服从管理,不得擅自离开隔离地点;其他人员不得擅自进入被隔离场所 ; 对被隔离的动物和物品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违反隔离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劝阻制止;必要时,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采取强制措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五 ) 疫情发生地的各级各类学校实行每日定时测量体温、活动审批和出入门管理制度 ; 各类建筑工地设立专职卫生负责人,负责体温监测,发现情况及时报告 ; 宾馆、饭店、商场、文化娱乐及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加强通风换气,并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

( 六 ) 对来自非典重大疫情发生地区的飞机、火车、船舶、长途客车实行重点检查。在进站、进港前,所有乘客和乘务人员都必须测量体温,如实填写《健康申报表》,到站、进港后由乘务人员统一收齐,交规定的工作人员。在省际公路路口设立非典检疫站 ( 点 ) 对来自非典疫情发生地区的长途客货车及其他车辆的人员进行体温测量,组织填写《健康申报表》。对上述检查发现有可疑发热症状的人员立即采取隔离、移送、留验等措施,对密切接触者采取控制措施。对发热病人乘坐的交通工具进行消毒。

( 七 ) 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根据省物价部门制订的非典用品价格管理规定,制定利润率和差价率,按标准要求由市物价部门及时对社会公布。对非典防治商品和服务实行最高限价。凡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商品,严格执行政府规定价格 ; 属市场调节价的商品,由物价部门引导、规范。被列为药品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的药品批发企业,必须每天向物价部门报送防治非典相关药品及医用耗材的销售量和销售价格,切实加强价格监管,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工商、物价、药监、质监等部门要加强对市场管理的联合执法,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发布虚假广告、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的不法经营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八 ) 认真查处涉及非典防治违法犯罪活动。对故意捏造或者歪曲事实,夸大非典疫情,或者故意散布此类谣言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以及在互联网发布此类有害信息的,公安机关迅速依法查处。及时制止和查处拒绝、阻碍非典防治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犯罪活动。

( 九 ) 保持正常工作、生产和生活秩序。

三、橙色警戒的应急响应

重大疫情发生后,经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报请市非典防治工作指挥部研究决定,启动橙色警戒的应急响应。在坚持黄色警戒防控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临时紧急控制措施 :

( 一 ) 对疫情发生地及相关人群严格实行隔离控制措施。对非典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集中收治到定点医院,对定点医院严格实行封闭管理。吴中区、相城区、高新区、工业园区启动一家留观医院。对密切接触者严格实行集中隔离观察。

( 二 ) 疫情发生地的机场、车站、码头、重要交通道口设置检疫站 ( 点 ) ,对离开疫情发生地的人员进行防疫捡查,并测量体温,对有发热症状的及时予以处置。

( 三 ) 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人员集中的地区定时进行消毒。宾馆、饭店、各类室内文化娱乐场所等一旦发生疫情,立即停业,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消毒、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各类商场、超市、公园、博物馆等人流密集场所入口处设专人对顾客、参观者和游客监测体温,发现体温异常(体温达到或超过 37.5 ° C )或有可疑症状者立即送指定医疗机构进行筛查。

( 四 ) 居民楼、建筑工地等地点或场所发现 1 例输入性病例或原发病例引起 2 例以上继发病例时,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决定,采取封闭隔离控制措施。

( 五 ) 中小学校班级中发现 1 例疑似病例,学校有权决定该班级停课,并与学生家长配合,做好学生在家医学观察工作及文化课补习。发现 1 例临床诊断病例或 2 例以上疑似病例,学校报请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对该班级及相关班级实行停课 ; 如需全校停课,学校报请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并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高等院校在校师生中发现 1 例疑似病例,根据其活动范围,相应调整教学方式,暂时避免集中上课 ; 发现 1 例临床诊断病例,对其所住公寓的楼层采取隔离控制措施 ; 同一公寓楼内发现 2 例以上临床诊断病例,对整个公寓实行隔离控制。校内发现可疑病例后,学校医院 ( 医务室 ) 要做好留观工作,并同时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到现场做出处理。采取停课措施的班级或学校,应合理调节教学计划、课程安排和教学形式,做到教师辅导不停、学生自学不停、师生不离校园,实行封闭式的校园管理,严格控制外来人员随意进出校园,明确要求师生减少外出。

( 六 ) 市民应减少到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次数,外出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并定时进行居所通风、消毒,搞好室内外环境卫生 ; 如有不适,应及时测量体温,如有发热立即向工作单位以及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报告,并到发热门诊就诊,也可以拨打 110/120 急救电话求助。发生疫情的单位和居住区的居民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隔离控制工作。

( 七 ) 疫情发生地的各街道、乡镇、社区及行政村启动“各自为战”工作网络,采取分组包片的办法,确定联系对象,工作涵盖辖区全体居民,防止疫情扩散和蔓延。

( 八 ) 卫生监督机构加强监督执法,监督落实疫点、疫区预防控制措施,监督有关医疗机构落实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防护措施,督促检查人员密集公共场所的防控工作。

( 九 ) 除实施隔离控制的疫情发生地及相关人群外,其他单位和居民均应正常工作、生产和生活。

( 十 ) 对零售药店销售发热及咳嗽药品采取控制措施。

四、红色警戒的应急响应

特大疫情发生后,经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报请市非典防治工作指挥部研究决定,启动红色警戒的应急响应。在坚持橙色警戒的防控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临时紧急控制措施 :

( 一 ) 全市各级各部门全面启动群防群控疫病防护网络,实行村自卫战、社区自卫战、学校自卫战、工地自卫战,严格落实和检查各项防控措施。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乡镇 ( 街道 ) 、社区居委会与村委会会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对疫情发生地点和场所的隔离控制,做好后勤保障和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各地必须根据需要,准备足够的定点观察宾馆(饭店),并配备管理人员、卫生人员和保安人员,为隔离观察人员提供必需的生活日用品。

( 二 ) 对高危人群实行排查管理,对从非典发生地区返回的学生、经商务工等各类人员,街道、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要逐户进行调查登记,一旦发现可疑发热病人应立即向街道和乡镇报告,街道和乡镇应及时汇总情况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位居民均有义务和责任及时报告非典患者及其密切接触者情况。发生疫情地区的居民,必须服从有关部门采取的隔离控制措施。

四、物资保障

市、县 ( 市、区 ) 级分别建立非典防治物资储备库。各级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编制物资储备明细表,根据疫情等级分别测算不同物资储备的需求量,并将所需物资及时报生产、供应部门,提前做好充分储备,物资储备金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医药、化工、医用器械等生产经营主管部门采取切实措施,组织好药品、器械及消毒、防护等物资的生产、销售 ; 疫情发生时,省、市政府根据防治工作需要,可以征用社会物资并统筹使用。此外,商贸流通部门备足食品和生活日用品货源,满足市场供应。

五、法制保障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管理,有序防控,认真研究制定保障非典防治工作顺利开展的相关规范、制度,并严格执行。按照本预案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防治工作。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失误的,依法追究责任。

六、特殊政策保障

( 一 ) 按苏财社字( 2003 ) 13 号转发省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对防治非典医疗卫生工作者给予购置补助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对符合省、市有关规定的防治非典医疗卫生工作者发放工作补助,对参加非典防治一线工作而受到感染的卫生医护人员和因公殉职的人员一次性发放慰问金。

( 二 ) 实行医疗救助制度,确保非典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对非典病人(确诊病例、疑似病例)一律实行先收治后结算的办法。其中,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由同级社保(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结付;城镇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人员,由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给予救助;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人员,由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其余的医疗费用由地方政府给予补助;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低保人员,医疗费用由地方政府予以救助;列入《苏州市职工子女医疗费用管理暂行办法》享受对象的职工子女,按文件规定由单位结付,单位结付确有困难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解决;在苏的大中专、技校的在校学生,有所在学校予以解决;其他人员,包括农村居民,由本人所在单位或救助地政府予以解决。其中有工作单位的,医疗费用由单位解决,单位确有困难的,由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解决,没有单位的,由地方政府解决。

如省有新出台的涉及非典的相关政策,适时进行调整。

( 三 ) 对各类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个体工商户的帮工等,凡因与非典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密切接触而实行隔离、医学观察的,其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正常出勤支付 ; 对拒绝支付工资福利的单位和业主,依法严肃查处。任何单位和业主不得以任何理由辞退被隔离、医学观察的员工。

( 四 ) 严格执行国务院“法定传染病”定性及保险条款理赔规定,任何保险公司不得擅自将非典从已报备的条款责任中删除,要保证保险理赔资金充足到位,保证理赔及时迅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延迟赔付。对推诿、搪塞不负责任的行为和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公司,由保监办依法严肃处理。

七、舆论宣传保障

( 一 ) 按照《江苏省实施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 办法》的规定,依法及时公布疫情,保持信息透明度,避免公众因猜疑而引起恐慌。

( 二 ) 加大卫生科普教育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加强对全社会特别是学校、医院、社区等人群密集地区和单位的科普宣传,大力普及预防疾病的基本常识,增强人们的卫生保健意识和防护能力。开设热线电话和咨询服务点,及时为群众释疑解惑,消除紧张心理,克服麻痹思想,使广大群众了解非典可防、可治、可控制,引导人们不恐病、不轻病,自觉参与同疫病的斗争。加强对外出人员包括打工者的防疫宣传教育,帮助他们掌握防病知识,减少与可疑人员的接触,防止感染疫病。

( 三 ) 大力宣传报道优秀人物和先进事迹,引导公众行为,为全社会的抗非防疫工作提供舆论支持。

江苏省苏州市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指挥部

二○○三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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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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