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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扬州市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的通知

2018.03.14 11:202201

关于印发《扬州市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以及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现将《扬州市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扬州市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

为了进一步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防治工作,切实有效地防止非典疫情反复,实现可持续控制,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第一章 指导思想与实施原则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以及江苏省的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非典防治工作的重大决策,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按照“沉着应对,措施果断;依靠科学,有效防治 ;加强合作,完善机制”的总体要求,坚持党政组织指挥,部门协同作战,社会广泛参与,紧紧依靠群众,全面构建反应快捷、盖边沉底的防治网络,全方位加强预防与控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将防治工作纳入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确保非典不在我市流行。

二、实施原则

(一)预防为主

坚持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全市动员,全民预防,宣传普及非典防治知识,提高公众自我保健意识和公共卫生管理水平,完善监测网络,加强疫情监测,及时采取有效的防控措施,迅速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坚决防止疫情传播和蔓延。

(二)属地管理

非典防治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非典防治工作一律由所在地党委、政府统筹管理,实行“四统一”,即:统一部署、指挥本地区的预防控制工作;统一对非典疫情监测报告、医疗救治、预防控制和信息报送实行扎口管理;统一调度本地区的医疗卫生资源;统一对本地区的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及时处置

建立非典防治快速反应与及时处置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储备,加强专业队伍的业务培训和演练,提高非典疫情应急处理能力。按照“四早”要求,保证发现、报告、隔离、治疗等环节紧密衔接,一旦出现疫情,快速、高效、有序地予以处置。

(四)分级控制

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将非典疫情划分为三个等级,并实施分级控制。发生不同等级疫情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和防控措施,以达到最有效的控制效果。

(五)依靠科技

贯彻依靠科技战胜非典的方针,加强非典流行病学及医疗救治方案的研究,科学制定防控措施与操作流程,实现防治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六)依法办事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对非典的防治工作实行依法管理,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加强执法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把各项应急处置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第二章 应急指挥系统

一、建立指挥体系

市委、市政府成立扬州市非典防治工作指挥部,统一指挥全市非典防治工作。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防疫治疗组、物资保障组、社会稳定组、监察督查组等,统筹协调非典防治工作的疫情监测、应急响应、人员调度、物资调配、社会稳定、信息汇总、新闻宣传、督促检查等工作。

指挥部办公室是指挥部日常办事机构,下设秘书组和综合组,承担日常值班联络、文秘及文档管理、会务及会议纪要整理、领导活动安排、综合文稿、信息督查、后勤保障等方面的工作。

防疫治疗组负责协调和处理全市性的非典疫情预防控制、患者救治、专家调度等方面的重大问题;负责协调处置全市卫生资源调度以及防疫、治疗等方面的有关事宜,提供技术支持。

物资保障组负责督促检查及协调与非典防治有关的药品、医疗器械及防护用品的生产、储备和供应以及生活日用品的供应等方面的重大事宜;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打击不法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的价格和供应秩序。

社会稳定组负责掌握非典防治时期社会动态,落实社会控制措施,严密防范、打击制造传播谣言、借机进行捣乱、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加强互联网控制。必要时配合有关部门对发现的非典患者以及疫区采取隔离、管制等措施,并负责隔离区周边地区的治安和巡逻。做好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监察督查组负责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非典防治时期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的指示精神,认真调查、依法果断处理违法违纪事件。

各县(市、区)政府对辖区内非典防治工作负总责,设立非典防治工作指挥部及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指挥、协调辖区内非典防治的各项工作。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非典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辖区内各部门、各单位和群众落实防控措施,负责落实与非典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密切接触者的隔离医学观察和协助安排隔离期间的日常生活必需用品等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

在市非典防治工作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市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主要职责如下:

卫生部门负责非典疫情监测、报告、调查,组织制定预防控制、医疗救治等各项技术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报告和公布重要疫情信息,组织人员培训和提供技术支持等。

宣传、广电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宣传把关工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深入宣传党和政府对防治工作的重视、采取的有效措施、取得的工作成效,大力普及疫病防治知识。

公安部门负责社会动态的掌握、分析,依法查处妨害非典防治工作的违法犯罪活动,配合卫生部门采取追踪、隔离、管制等措施,做好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交通、建设、海事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对各自管理范围内的公共交通工具和随乘人员进行检疫、消毒,组织制定检疫、留验、疫情调查处理方案并组织实施,发现有非典可疑症状的人员及时采取相关控制措施。负责应急处理各类物资、材料的运输保障,并储备一定数量的交通工具,以备征用。

出入境检验检疫和海关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强化口岸防疫,对有非典可疑症状的人员进行留验观察。

教育、建设、旅游、文化等部门负责学校、托幼机构、建筑工地、旅游景区、宾馆饭店、商业网点、休闲和文化娱乐场所等人群密集场所的防范和控制,做好相关应急处理工作。

环保、城管、爱卫等部门和单位结合疫病防控负责做好环境卫生质量监测,加强城市卫生执法监督,督促整治环境,灭杀四害,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与非典患者相关的生活垃圾及医疗垃圾无害化处置与监督工作。

计划、经贸、商贸、工商、卫生、物价、药监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做好药品、医疗器械、消毒防护物资和日常生活用品的生产、储备和供应工作,加强对药品生产和经营市场的监督管理,保证安全有效。依法实施价格干预措施,坚决打击哄抬物价,严肃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发布虚假广告和信息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

民政部门负责制定非典防治医疗救助、社会救济政策,组织并管理社会捐赠,负责非典患者死亡后的尸体消毒火化工作。

农林、畜牧兽医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农村及农民的防范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采取防、检、消、杀等综合性防治措施。并会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

外经贸部门负责做好招商引资等活动中的防范工作。

外办、侨办、台办等部门负责为在我市的外籍人士和港澳台同胞提供健康保障服务,做好信息、咨询和宣传解释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外来务工人员的非典防治工作。

计划、财政部门负责为非典防治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和非典防治应急体系的建设。

建设、供电、电信等部门负责保证在疫情处理及医疗救治中水、电、气的正常供给和通讯、网络畅道,必要时提供应急通讯设备。

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对防治工作中干部的考核奖惩、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和评先评优。

扬州大学根据市人民政府和非典防治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指挥,负责做好本校师生员工和校内防治应急处理工作。

军分区和武警部队、预备役师支持地方政府做好各项应急处理工作,必要时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控制和封锁。

第三章 病例确认与疫情分级

一、病例分类与确认

(一)病例分类

非典病例分为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其诊断标准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二)病例确认

非典疑似病例的诊断和排除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确认,必要时请省专家组会诊。市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市内首例非典疑似病例报告后,在6小时内派出市级专家组进行判定。

非典临床诊断病例的诊断和排除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组初诊,报省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确认。

二、疫情分级

依据非典病例的发生数、疫情播散速度、涉及范围和流行趋势,将非典疫情划分为一般疫情、重大疫情和特大疫情。

一般疫情:是指我市发生首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

重大疫情:是指在我市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续发病例;或者非典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县(市、区)。

特大疫情:是指非典疫情波及多个县(市、区),且出现难以追踪到传染源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的趋势。

分级判定程序为: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我市非典疫情进行评估,判定疫情等级,经市政府和市非典防治工作指挥部研究决定,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

第四章 日常防治措施

一、疫情监测与信息报告

非典疫情监测与信息报告按照《扬州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报告实施方案》的规定执行。

(一)疫情监测

建立健全覆盖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的疫情监测报告网络,形成覆盖全市的疫情信息体系。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及时报告非典疫情和相关信息。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非典疫情和相关监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对国内外非典发病动态进行收集、汇总和分析。

(二)疫情与信息报告

全市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都必须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确定网络直报人。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医务卫生人员为非典疫情的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严格实行首诊负责制,一旦发现非典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时,都要认真填写传染病报告卡,立即通过互联网登录“国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专报系统”进行网络直报,并同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非典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的订正诊断、转归信息按照上述报告程序上报。

各非典定点收治医院负责对诊治的非典病例病情信息进行监测,每日填报非典病例病情日报表,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将流行病学调查信息通过互联网登录“国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专报系统”进行网络直报。

在非典流行期间,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实行发热病人就诊人次和临床观察病例收治情况日报告制度、非典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的发病转归情况日报告制度以及零病例报告制度,由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对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就诊病例、临床观察病例、非典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等情况进行每日动态监测,并按规定上报。

(三)疫情与信息报送责任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应建立疫情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报告责任制,明确报告责任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非典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时,都应当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医疗卫生机构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鼓励群众举报非典疫情,情况属实的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对举报者予以奖励。

二、医疗救治

(一)门诊诊治

发生非典疫情地区的各级医疗机构都要在门(急)诊区域前设立体温测量站,对每位就诊病人进行体温监测,引导发热病人到相对隔离的预检分诊点进行初诊。初诊为呼吸系统疾病引起的发热,怀疑可能是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病人,要转到隔离的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以下简称发热门诊)处理。

按照“属地管理、数量适当、布局合理、条件合格、工作规范”的原则,各地指定医疗机构继续保留或设置隔离的发热门诊,接受到本院就诊和其他医疗机构转诊的呼吸系统发热病人。设置预检分诊点和发热门诊的单位,由市及各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可视疫情分批开诊。

(二)临床观察

经发热门诊明确需要临床观察的病人,应坚持“相对集中、就地观察”的原则,实行市、县(市)分级收治、分级管理。原则上县(市)选择符合条件的二级综合性医疗机构设置独立的观察病区收留观察发热病人;市区在收治非典病人的定点传染病医院的住院病区相对隔离的区域设置观察病区收留观察。

负责收留观察病人的医院,一般情况下应在24小时内做出诊断或疑似诊断。一旦确定为非典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的病人,应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及时通知当地急救医疗中心(站)安排专用救护车送往定点收治医院。

(三)住院治疗

扬州市传染病医院作为全市集中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及市区临床观察病人的定点医院。各地县级综合医院设置传染病分院或传染病区,作为后备医院。在定点医院收治容量已满时,适时启动后备医院。

(四)医院内感染控制

接诊和收治的医疗机构应按照卫生部《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试行)》及《江苏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中卫生技术人员防护工作指南》等要求,建立和完善发热病人就诊工作流程,采取严格的以传染源隔离、病区消毒、通风、医务人员个人防护等为主的预防医院内交叉感染的综合性措施,杜绝医源性感染。

(五)医疗救治转运

市、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病人转运的指挥调度工作。在预检分诊点发现的怀疑可能是非典的病人、发热门诊确认的需要临床观察的病人以及经诊断确认的非典病人和疑似病人,由相关医疗机构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通知急救医疗中心(站)或接诊医院使用专用救护车转运病人,并按要求做好转运交接记录。

三、预防控制

(一)日常防控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严格按照《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非典防治工作进入常态长效管理的通告》(苏政发[2003]73号)和卫生部、省卫生厅及市卫生局有关要求,落实各项日常防控措施。

各县(市、区)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建立与辖区单位之间的防治工作信息沟通与协调机制。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发挥自治组织作用,组织居民开展各项防控工作。

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加强校园管理,对教室、宿舍、活动场所等保持通风换气,搞好校(园、所)内外环境卫生。校(园、所)医院(医务室)承担对学生、儿童及教职工的发热排查工作,确定责任人,落实晨检制度,对体温异常(体温达到或超过37.5℃)并有传染病可疑症状的人员,及时送医疗机构诊治。

建筑工地实行规范管理,改善民工居住条件,取消大通铺。对所有新招用人员实行健康体检制度,取得健康凭证后方可办理务工手续。

公安部门定期对出租房屋、地下空间进行检查整治,落实外来人员登记制度。

各类商业、文化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必须保持良好的通风换气,定期对电梯间、公用电话等公共设施和用具进行消毒。

(二)宣传教育

各级卫生、宣传、教育、文化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搞好非典防治宣传教育活动,深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大力普及疾病预防知识,开展面向社会的心理健康促进活动。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用,重点开展预防、保健及健康教育工作。

各级爱卫会和文明委大力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督促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街道、乡镇搞好环境卫生。引导群众树立良好的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三)预防接种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免疫预防接种的管理规定,做好各类计划免疫疫苗接种工作。按照卫生部《中国流行性感冒疫苗预防接种指导意见(试行)》,遵循自愿原则,积极在中小学生、老年人、门急诊医务人员等易感人群和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中推荐接种流行性感冒疫苗以及麻疹、风疹、腮腺炎、肺炎等疫苗的免疫接种,并严格掌握疫苗接种的禁忌症,妥善处理疫苗接种反应。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着力加强外来人口的免疫接种工作,提高外来务工经商人员及其子女的免疫水平。

(四)市外发生非典疫情时的防控措施

当外省、市发生非典疫情,省卫生行政部门发出信息通报后,我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迅速采取以下措施:

各级政府非典防治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人员到岗到位,实行24小时值班,负责统筹协调有关防治工作。各相关部门实行24小时领导值班。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部队、武警、公路、铁路、民航、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和部门等加强日常监测和信息沟通交流,密切关注疫情动态。市卫生行政部门加强与省卫生行政部门及疫情发生地的信息沟通,随时掌握有关信息,做好各项应急准备。

对来自非典疫情发生地区的船舶、火车、长途客车等实行重点检查。在进站、进港前,所有乘客和司乘人员都必须测量体温,如实填写《健康申报表》,到站、进港后由司乘人员统一收齐,交所在站、港专门人员集中保管。由市非典防治工作指挥部统一调配人员,在省际、市际公路路口设立非典检疫站(点),对来自非典疫情发生地区的长途客货车及其他车辆的人员进行体温测量,组织填写《健康申报表》。对上述检查发现有可疑发热症状的人员立即采取隔离、移送、留验等措施,对密切接触者采取控制措施。对发热病人乘坐的交通工具进行消毒。对来自疫情发生地区返乡人员以及出差人员进行逐一登记、体检,发现可疑发热症状的人员立即隔离留验观察。

适当控制到非典疫情发生地区的旅游及公务活动,并实行向主管部门报告和登记制度。

(五)交通工具上发生非典疫情时的防控措施

接报非典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乘坐轮船、火车、长途客运汽车等交通工具即将进入我市或正在市内流动时,迅速采取以下措施:

报告上级非典防治工作指挥部。相关部门立即进入应急状态。

组织卫生、公安、交通等部门的应急力量进行现场检疫,并根据需要依法划定隔离区域,采取隔离措施。

将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送至指定医院,对拒不前往指定医院的进行说服教育,视情强行带离。

对同行人员进行登记并测量体温,筛查并留验有非典可疑症状的人员。对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就地集中进行隔离观察,对其他人员劝其进行家庭医学观察。通过多种途径查找流散人员。

跨市域的处置工作,由市非典防治工作指挥部与有关市协调,必要时上报省防治非典指挥部协调。

(六)本地疫情处置

本地发生疫情,市非典防治工作指挥部及相应工作组、各相关部门单位进入应急状态。根据疫情分级采取相应应急响应。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立疫情应急处理组,负责非典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在接到报告后迅速到达现场,对可疑疫情进行应急处置。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接到非典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的报告时,立即派出疫情应急处置组到达现场,按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原则》和《江苏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指南》的要求,全面开展病例个案调查,并对其密切接触者逐个进行追踪、调查、核实,重点掌握密切接触者与病例的接触史和接触方式等相关资料,以及其它可能造成疫情传播的因素。根据需要通知公安部门,由公安部门调集应急力量配合实施病人隔离、接触人员追踪调查、疫点疫区划定出入,人员控制等措施。

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的同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组织专业人员及时对疫点(包括患者住所、工作场所和其它滞留地点等)进行严格的消毒处理,及时进行采样检测,必要时送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检测检验。

在完成流行病学调查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判定密切接触者和一般接触者。同时,填写相关人员医学观察通知书,通知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密切接触者实施相对集中隔离观察,对一般接触者实施家庭医学观察。

四、督导检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派出督查组,对辖区的非典防控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加强卫生执法监督。

第五章 应急响应

疫情发生后,经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报请市政府和市非典防治工作指挥部研究决定,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实施临时紧急控制措施。临时紧急控制措施实行分级递进。

一、一般疫情的应急响应

在坚持日常防控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临时紧急控制措施:

(一)由卫生行政部门、宣传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疫情信息。

(二)对非典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要及时转运到定点医院治疗,对定点收治医院(病区)实施封闭隔离,切断传染源。医院要切实做好医院内感染控制和医务人员防护工作,防止医院内交叉感染发生。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迅速派出应急处理组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划分疫点疫区,对患者所接触的物品及有关场所进行消毒,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追访传染源和追踪密切接触者等工作。

(四)对疫情发生地的相关人员和场所依法实施必要的隔离控制措施。对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实行集中隔离观察,一般接触者实行家庭医学观察。

需采取隔离措施的人员和场所,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切断非典传播的需要报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并予以公告和组织实施。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宣布机关决定并予以公告。

隔离期间,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被隔离人员的宣传和思想教育,采取切实措施做好疾病防治和生活必需品的保障工作。被隔离人员要自觉遵守规定,服从管理,不得擅自离开隔离地点;其他人员不得擅自进入被隔离场所;对被隔离的动物和物品,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违反隔离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劝阻制止;必要时,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采取强制措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疫情发生地的车站、码头、重要交通道口设置检疫站(点),对离开疫情发生地的人员进行防疫检查,并测量体温,对有发热症状的及时予以处置。

(六)疫情发生地的各级各类学校实行每日定时测量体温、活动审批和出入门管理制度;各类建筑工地设立专职卫生负责人,负责体温监测,发现情况及时报告;宾馆、饭店、商场、文化娱乐及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加强通风换气,并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

(七)市非典防治工作指挥部派出督导组,与有关部门共同对疫情发生地的非典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和行政效能督查。

(八)全市保持正常工作、生产和生活秩序。

二、重大疫情的应急响应

在坚持一般疫情防控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临时紧急控制措施:

(一)对所有疫情发生地及相关人群严格实行隔离控制措施。对定点医院严格实行封闭管理。对密切接触者严格实行集中隔离观察。

(二)对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人员集中的地区定时进行消毒。宾馆、饭店、各类文化娱乐场所等一旦发生疫情,立即停业,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消毒、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各类商场、超市、公园、博物馆等人流密集场所入口处设专人对顾客、参观者和游客监测体温,发现体温异常(体温达到或超过37.5℃)或者可疑症状者立即送指定医疗机构进行筛查。

(三)居民楼、建筑工地等地点或场所发现1例输入性病例或原发病例引起续发病例时,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决定,采取封闭隔离控制措施。

(四)中小学班级中发现1例疑似病例,学校有权决定该班级停课,并与学生家长配合,做好学生在家医学观察工作及文化课补习。发现1例临床诊断病例或2例以上疑似病例,学校报请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对该班级及相关班级实行停课;如需全校停课,学校报请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并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高等院校在校师生中发现1例疑似病例,根据其活动范围,相应调整教学方式,暂时避免集中上课;发现1例临床诊断病例,对其所住公寓的楼层采取隔离控制措施;同一公寓楼内发现2例以上临床诊断病例,对整个公寓实行隔离控制。校内发现可疑病例后,学校医院(医务室)要做好留观工作,并同时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到现场做出处理。采取停课措施的班级或学校,应合理调节教学计划、课程安排和教学形式,做到教师辅导不停、学生自学不停、师生不离校园,实行封闭式的校园管理,严格控制外来人员随意进出校园,师生减少外出。

二、财力保障

市财政设立非典防治专项基金,用于非典患者的医治、购置必要的防治药品、器材和设备、医务卫生人员技术培训与演练、医务卫生人员的防护和补助,以及处于防非典一线的单位必要补助等。市及各县(市、区)财政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安排非典防治专款,确保防治工作的需要。

三、医疗卫生资源保障

(一)健全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各级政府和卫生、计划、财政等部门进一步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加大投入,提高突发疫情的应急处理能力。

(二)完善医疗救治网络。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机构继续保留或设置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临床观察医院、定点收治医院及后备医院,配备必要的医疗救治人员和设备,并给予相应经费保障。各级急救医疗中心(站)准备专用救护车和急救人员,负责病人转运。

(三)市建立定点医院对口支援机制。疫情发生时,医疗技术水平较高的综合医院在人员和设备等方面负责对口支援定点医院。加强日常交流与沟通,做好设备维护、队伍培训和人员编队。确保定点医院被启用并需要调用医疗力量时,支援医院能够迅速组织医护力量进入受援医院,共同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四)建立公共卫生信息网络。利用现有的政务专网等网络平台,建设覆盖全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的公共卫生信息网络,实现公共卫生信息资源共享,加强公共卫生信息综合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资料。逐步建立现代化决策指挥网络,实现决策和指挥信息的快速传递和反馈,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五)强化非典防治人员技术培训和模拟演练。各级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对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业务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省、市两级组建非典应急卫生救治队伍。以市为单位组织开展疫情应急模拟综合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指挥体系、信息报告体系、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医疗救治体系的应急处理能力。

四、医药物资保障

市、县(市、区)各级分别建立非典防治物资储备库。由卫生行政部门编制物资备明细表,根据疫情等级分别测算不同物资储备的需求量,并将所需物资及时报同级非典防治指挥部安排生产,做好充分储备,医药物资储备金由同级政府负责安排。医药、化工、医用器械等生产经营主管部门采取切实措施,组织好药品、器械及消毒、防护等物资的生产、销售;疫情发生时,省、市政府根据防治工作需要,可以征用社会物资并统筹使用。此外,商贸流通部门备足食品和生活日用品货源,满足市场供应。

五、法制保障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管理,有序防控,认真研究制定保障非典防治工作顺利开展的相关规范、制度,并严格执行。按照本预案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防治工作。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失误的,依法追究责任。

六、特殊政策保障

(一)对参加非典防治一线工作的卫生医护人员发放健康补贴,对因参加非典防治一线工作而受到感染的卫生医护人员和因公殉职的人员一次性发放慰问金。

(二)实行医疗救助制度,确保非典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对非典病人一律先行免费收治,具体支出渠道为:城市低保家庭中出现非典患者,其医疗费用由政府承担;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患者,其医疗费用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患者,其医疗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对其他困难患者,由定点收治医院救治,医疗费用由财政予以补助。

(三)对各类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个体工商户的帮工等,凡因与非典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密切接触而实行隔离、医学观察的,其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正常出勤支付;对拒绝支付工资福利的单位和业主,依法严肃查处。任何单位和业主不得以任何理由辞退被隔离、医学观察的员工。

(四)严格执行国务院“法定传染病”定性及保险条款理赔规定,任何保险公司不得擅自将非典从已报备的条款责任中删除,要保证保险理赔资金充足到位,保证理赔及时迅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延迟赔付。

七、舆论宣传保障

(一)按照《江苏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的规定,依法及时公布疫情,保持信息透明度,避免公众因猜疑而引起恐谎。

(二)加大卫生科普教育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加强对全社会特别是学校、医院、社区等人群密集地区和单位的科普宣传,大力普及预防疾病的基本常识,增强人们的卫生保健意识和防护能力。开设热线电话和咨询服务点,及时为群众释疑解惑。

(三)大力宣传报道优秀人物和先进事迹,引导公众行为,为全社会的抗非防疫工作提供舆论支持。

第七章 附则

本预案适用于扬州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单位和个人的非典防治工作。

根据本预案,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各级公安、交通、教育、公路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疫情发生时,根据市政府的部署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扬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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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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