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关于印发衢州市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衢州市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
第一部分 总则
一、目的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症,SARS')是由SARS病毒引起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具有起病急、传播迅速、病死率较高等特点。为了科学、规范、有效地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把疫情控制在最小范围,尽最大可能防止或减少该传染病对我市可能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二、指导思想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沉着应对,措施果断;依靠科学,有效防治;加强合作,完善机制'的总体要求,以控制疫情为中心,加强领导,依靠法制,动员社会,建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控、治长效机制,保障全市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三、工作原则
防治结合,以防为主;平战结合,应急为主;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群专结合,以专为主;明确责任,加强督查;科学防治,依法管理。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涉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与控制的各项工作。
五、工作目标
防止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在我市流行;防止发生医源性感染。
第二部分 组织管理
一、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要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切实加强领导。常态管理下,由衢州市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协调小组统一指挥、协调全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一旦我市发生疫情进入应急状态后,立即建立衢州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一)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卫生、公安、教育、宣传、广电、交通、民航、铁路、财政、经委、外经贸、药品监管、人劳、建设、文化、工商、物价、科技、民政、农业、林业、外事、环保、体育、旅游、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和检查督导全市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专家组。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
设在市政府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下设七个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
设在市政府办公室,主要负责:
(1)承办和指导全市防治工作中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协调解决防治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协调安排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有关重要活动。
(2)加强与省级有关部门和兄弟市的联系与沟通。协调涉外及港澳台同胞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的预防控制工作。
(3)督导检查领导批示、重大问题部署、重大事项和重点工作的落实。做好防治工作信访、案件查办工作。
(4)安排好日常值班,完成办公室领导交办的有关工作事项。
2、秘书信息组
设在市政府办公室,主要负责:
(1)收集和整理国内、省、市非典防治工作信息,编报有关信息、工作简报及情况专报,为市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2)各类文电信息和有关会议材料起草、编发及管理。
(3)防治工作情况资料汇总整理、归档。
3、疫情控制组
设在市政府办公室,主要负责:
(1)指导和协调全市非典预防、控制和治疗等疫情防治工作,了解掌握全市疫情动态和防治工作进展。
(2)督促检查全市防治非典预案中各项防治措施的落实,检查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疫情预防控制工作,督办落实办公室下达的防治工作任务。
(3)汇总全市各地每日疫情,编报疫情专报。
4、预防救治组
设在市卫生局,主要负责:
(1)组织制定、落实防治工作各类相关技术方案。
(2)协调、指导实施应急处置、强制隔离、留验等现场控制以及疫情咨询。
(3)组建联合医疗救治组,组织协调病人诊断、救治工作。负责病人病情动态的信息编报。负责调配医疗救治资源。
(4)指定定点医院、监测点、留验站、发热门诊监测、防控、救治等有关工作。
(5)组织、管理医疗护理和疾病预防控制人员等的技术业务培训。
5、物资保障组
设在市政府办公室,主要负责:
(1)组织落实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经费,及时汇报经费需求情况。
(2)协调组织防治物资的供应、发放、储备和资金使用监管,指导物资采购。
(3)协调、监控、调度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物资生产企业的生产情况,做好物资调拨调配工作。
(4)收集整理物资储备、供应、需求信息;负责提供全市应急医药用品和物资储备等相关目录。
(5)协调开展防治期间全市物价监督管理工作。
6、新闻法制宣传组
设在市委宣传部,主要负责:
(1)组织召开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新闻发布会、组织协调新闻媒体采访等有关事宜。
(2)组织开展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3)依法规范管理疫情通报和信息发布。
(4)报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宣传抗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先进人物与先进事迹。
(5)编发各类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宣传资料。
7、农村工作组
设在市政府办公室,主要负责:
(1)制定并组织实施农村地区各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控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制。
(2)掌握全市外地返乡人员和外来人员动态,提出管理对策。做好出市返乡人员和市外人员来衢情况的日报统计。
(3)收集、掌握农村地区疫情动态和防治工作情况,提出有关政策建议。
(4)组织开展农村环境整治和卫生宣传教育。
(三)专家组
设在市卫生局,主要负责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工作。专家组由卫生管理、疾病预防控制、临床、检验等专家组成,负责提供技术咨询,并随时根据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疫情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补充、完善各项应急处理技术方案。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判定疫情的分级类型,提出发布疫情警报及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各县(市、区)参照建立相应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其日常办事机构。
二、相关部门职责
(一)卫生行政部门
承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日常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控制、医疗救治等实施方案。负责组建由疾控和临床专家组成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专家组,指导落实流行病学调查、诊断、隔离、救治等防治措施;组织评估临床隔离治疗病人和预防控制疫情措施的效果,完善各项防治方案。组织、协调卫生技术力量,及时发现、诊断治疗和管理病人,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蔓延。组织实施疫区和疫点隔离消毒等控制措施和人群预防。组织开展卫生宣传教育,向社会和有关部门提供宣传资料;组织开展SARS核酸和抗体检测,研究有效的防治方法。做好学校、托幼机构、医院和公共场所等重点单位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负责确定监测点及监测网络,掌握疫情动态和分析疫情趋势,及时准
确地向政府报告,根据规定程序公布疫情和防治信息,提出预防控制对策和措施;必要时,提请市政府对疫区采取疫情紧急控制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物资和经费储备计划;积极指导有关部门,做好社会群体性活动的卫生保障工作。
(二)公安部门
及时协助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点、疫区的隔离封锁,做好疫点、疫区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做好交通疏导工作,保障疫情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疫区;对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不予配合的,依法协助采取强制隔离措施;做好交通检疫的治安管理;严格互联网信息管理。
(三)教育部门
制定教育系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理预案。负责做好学校、托幼机构等单位的预防工作。组织实施学校学生和托幼机构儿童的晨检制度,及时向当地医疗卫生机构报告可疑病人;开展校园环境整治,加强后勤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改善卫生条件,保证学校教室、宿舍、其他公共场所清洁卫生、空气流通和食品、饮用水卫生安全;利用校内、校外的各种活动,课内、课外的不同形式,组织开展对学生和教职员工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其他传染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防病科学知识;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推广使用呼吸道传染病预防疫苗,防止呼吸道传染病暴发;按疫情分级控制措施的相关要求,落实学校停课、停学等措施。
(四)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突出新闻报道的主旋律。实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信息报道审核制度,依法按规定程序进行报道,准确、及时发布疫情信息和疾病预防控制的措施。协助做好群众防病知识宣传,提高公众自我防范能力。切实加强对报刊和互联网站的管理,严禁盲目报道,任意炒作。
(五)交通、民航、铁路等部门
制定本系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理预案;依据《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建立交通检疫机制,设立留验站,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具体组织对交通工具的乘运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提供有关资料,配合地方对交通工具上的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接触者进行查找;优先安排疫情控制所需物资和人员疏散的运送等工作;对发现的有可疑症状的病人及时处置并报告卫生部门。
(六)财政部门
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制定经费保障方案及相关政策,保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理的药械、医疗救治、疫情处理等所需经费;保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所需要的日常工作和运行经费。
(七)经委、外经贸部门
根据工作的需要,积极组织疾病防治药品、器械和防护用品等的生产、储备,确保质量,及时供应防治工作所需的药品、器械、防护和疫区的生活用品等,保证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疫区群众的生活需要。
(八)药监部门
负责督促药品、试剂的贮备,根据需要及时提供药品生产和储备信息;加强对非典防治药品和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
(九)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
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密切接触者在医学观察期间的各项工资待遇;制定参与应急处置队伍和人员的补贴、奖励政策。督促所属技工学校落实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各项工作;落实劳务输出人员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有关知识培训。
(十)建设、环保部门
做好城市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建筑工地相关人员、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的各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措施;做好被病原体污染的污水、医疗废弃物的处理,落实废弃物的收集、处置的监管。
(十一)文化部门
督导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的非典防治措施的落实,宣传有关卫生防病知识,保证场所空气流通和环境整洁。
(十二)工商、物价部门
加强对市场经营秩序的管理,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督促各类市场非典防治各项措施的落实;加强非典防治期间物价监督工作,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活动。
(十三)科技部门
协调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方法的研究;组织开展科研合作与交流。
(十四)民政部门
制定并落实低收入人群及外来民工的医疗救助政策,负责国内外团体、个人捐助用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理经费和物资的管理和使用工作。督促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死亡病例的尸体处理、殡葬等工作。
(十五)农业、林业部门
实施农村预防与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方案;指导和加强对广大农民卫生知识的宣传和普及;严格查处违法偷猎、贩运和加工能够作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染病宿主的野生动物的行为。做好野生动物饲养场所疫病的检疫和监测控制工作。
(十六)外事部门
负责及时向国外来访友好团体通报有关情况,做好沟通工作;协调在衢外籍人员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
(十七)体育、旅游等部门
根据行业特点和各自的工作职责,制定本系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理预案,切实做好重要赛事和重要旅游节日的卫生保障工作,确保各项活动顺利进行。旅游部门要负责做好外出旅游人员的健康教育,必要时劝阻或限制旅游者到疫区旅游;督促涉外宾馆、饭店落实日常防治工作。
(十八)检验检疫部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做好检验检疫工作。落实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各项防治措施。
(十九)军队、武警系统
组织做好驻衢部队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工作,确保部队战斗力。参与所在地的地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和控制工作,严防疫情扩散、蔓延。
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工作。
三、卫生专业机构职责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确定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监测点,建立健全监测网络,承担疫情的监测、报告与预警,及时掌握、分析、报告疫情动态,提出预防控制对策。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判定疫情性质。负责疫情现场处置、控制和评价,做好疫点的卫生处理工作。推行健康促进和健康教育。开展相关实验室检测工作。做好技术与物资储备。对有关人员开展预防控制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组建应急队伍。
(二)卫生监督机构
卫生监督机构要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组织领导下,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学校和托幼机构及公共场所等进行监督检查。
对医疗机构的检查重点是疫情报告、医疗机构的发热门诊和消毒隔离及防护措施、消毒产品和防护用品的质量、医疗废弃物处理等;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检查重点是疫情报告、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和疫点的环境消毒等;对公共场所的检查重点是公共场所的消毒管理和空气卫生质量等;对学校和托幼机构的检查重点是室内空气质量、消毒工作落实情况及学生和幼儿的健康管理等。对违法者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向有关单位提出行政处分的建议。
(三)医疗机构
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要成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救治小组和技术小组。负责制订医院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救治工作方案;负责落实院内的各项救治任务和预防控制措施;负责做好临床诊治、实验室检测、隔离消毒和疫情监测及报告等工作。
第三部分 疫情分级、判定和解除
一、疫情的分级
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特征及疫情变化情况,分级实施紧急控制措施,以达到最有效的预防控制效果。
(一)疫情预警(蓝色警报)
我国已有疫情发生,我市存在输入可能;本市已出现医学观察病例。
(二)C级疫情(黄色警报)
本市出现首例疑似病例和多例医学观察病例。
(三)B级疫情(橙色警报)
本市出现首例诊断病例和多个疑似病例。
(四)A级疫情(红色警报)
本市出现3例(含3例)以上病例,或发生继发病例,或2个以上县(市、区)出现病例。
二、疫情判定和警报发布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依据疫情报告的病例数、疫情范围、严重程度及可能流行趋势,依据疫情警戒标准作出初步判定,上报市卫生局,由市卫生局组织市专家组判定;经判定达到疫情预警及C级以上疫情,由市卫生局报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领导小组决定启动预案,并发布相应级别疫情警报。
三、疫情警报的降级和解除
(一)疫情警报的降级和解除标准
A级疫情警报发布后,经采取控制措施,疫情得到积极有效控制,临床诊断病例治愈出院,临床诊断病例少于3例且发病地区小于2个地区,并维持14天后降为'B级疫情警报'。
B级疫情警报发布后,经采取控制措施,疫情得到有效控制,病例治愈出院,无新发本地感染病例并维持14天,降为'C级疫情警报'。
C级疫情警报发布后,经采取控制措施,疫情得到全面控制,疑似病例排除,临床观察病例治愈出院,无新发疑似病例,并维持14天后,降为'疫情预警'。
根据卫生部、世界卫生组织公告,国内及全球疫情已得到控制、我市无病例和疑似病例,相关密切接触者经14天留验观察后,未出现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时,解除本次疫情警报。
(二)疫情警报的降级和解除程序
疫情警报的降级和解除,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出,上报市卫生局,由市卫生局组织市专家组判定,由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领导小组批准,宣布疫情的降级或解除疫情警报。
第四部分 疫情警报的应急响应
一、疫情预警的响应
(一)市、县(市、区)卫生局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应急控制工作,协调各项措施的落实。
(二)各卫生专业机构及有关部门做好准备;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进入应急状态;启动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日统计报告,医学观察病例、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报告和零报告制度。
(三)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施辖区医疗机构预防保健科例会制度,加强对医疗机构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疫情报告和流行病学询问等业务指导及培训工作,县级卫生监督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计划地组织对辖区医疗机构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传染病病区等相关工作的执法检查,促进辖区医疗机构相关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及时发现和报告疫情。
(四)各新闻媒体均要开展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科普宣传,提高群众的防病意识。
(五)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要求建立留验站。
二、C级疫情警报的响应
在疫情预警的基础上,做好以下工作:
(一)市及发生疫情的县(市、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全面了解疫情发生的情况,督促各有关部门履行各自的职责,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根据控制疫情的需要,紧急调配人员、物资、资金,在全省开展预防控制工作。
(二)市卫生局立即组织防治专家组与疫情发生地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赶赴现场确认首发疑似病列。及时向市政府和省卫生厅报告疫情,向全市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疫情及防治情况。并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定期向社会公布疫情。
(三)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病人的救治工作,立即将病人送县级收治医院进行隔离治疗,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专业人员赶赴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病家消毒等,确定并追踪密切接触者,迅速开展现场控制工作,及时采集样品并送省、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进一步加强本地区的疫情监测,密切注意疫情动态。
(四)疫情发生地医疗机构严格做好疑似病例或医学观察病例的诊断治疗、病房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及周围人群的个人防护工作。
(五)交通、民航、铁路等部门启动交通检疫机制,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组织对乘运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
(六)在当地政府组织下,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科普知识宣传,提高群众的防病意识和能力。
三、B级疫情警报的响应
B级疫情发生后,在C级响应的基础上,开展以下工作:
(一)市卫生局及发生地县级卫生局积极开展临床确诊病人的医疗救治。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和控制疫情的需要,调动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和专家,支持疫情发生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工作。无疫情发生地区要认真做好疫情监测和收治病人等准备工作。
(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向同级政府提出划定疫点和实施管制的建议;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经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付诸实施。
(三)市卫生局组织市防治专家组成员等医疗、防疫专家赴疫情发生地指导防治工作,必要时请求省给予技术、物资支援。
(四)全市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强化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科普知识宣传,公布疫情,引导舆论,防止社会恐慌情绪的出现。各部门、各单位要做好本部门、本单位职工的宣传教育及预防工作。
(五)各级经贸、药监等部门应根据疫情控制的需要,组织疾病防治药品、器械、防护和生活用品等供应,保证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疫区人民的生活需要。
四、A级疫情警报的响应
A级疫情警报发布后,在B级响应的基础上,开展以下工作:
(一)市卫生局要及时掌握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情况等动态变化,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向市政府提出下一步预防控制疫情的建议。疫情发生地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根据市政府的决定,全力以赴履行各自的职责,采取有力措施,迅速控制疫情。
(二)根据控制疫情和救治病人的需要,做好后备医院收治工作,准备必要时请求省卫生厅支援。
(三)一旦出现暴发疫情,疫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疫情控制需要,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采取限制或停止集市、集会、停工、停业、停课等紧急措施。
第五部分 疫情现场控制
一、现场流行病学调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急机动队到达现场后,应按照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原则》、立即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核实诊断,并做好记录。根据流行病学调查获得的信息,及时进行密切接触者的追踪调查。同时,做好病人和疑似病人的样品采集工作,定点医院的医务人员负责采集住院病人和疑似病人的样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采集非住院对象的样品。具体操作规范按《浙江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体样品采集、保藏、运输和使用规范》执行。
二、现场消毒处理
按照'早、小、严、实'的原则划分和处理现场,对病例、疑似病例、医学观察病例的住所及可能污染的场所进行消毒处理。
(一)疑似病例和留院的医学观察病例的分泌物、排泄物及其污染的场所与物品,必须经消毒处理。具体操作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消毒技术方案》执行。
(二)病人遗体由所在医院负责消毒处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消毒处理以及遗体运输和火化人员的防护工作提供技术指导。遗体必须及时就地火化,具体按《浙江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遗体处理方案》执行。
(三)医疗机构内的消毒,由医疗机构安排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消毒人员负责实施。具体方法及技术要求按《浙江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执行。单位和病家的消毒,由所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安排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消毒人员负责实施。公共交通工具在行驶过程中发现病人或疑似病人时,应及时进行消毒处理。
三、病例的隔离治疗
(一)临床诊断病例及疑似病例: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120专用救护车运送至当地定点医院隔离救治;外籍和港澳台籍病例和疑似病例应急处置规范按《浙江省外籍人员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置预案》执行。
(二)医学观察病例:由报告医院就地隔离治疗。
(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出院后,病例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做好随访工作。
四、接触者的判定和医学观察
(一)接触者的判定:按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试行)》要求,分为密切接触者与一般接触者。
(二)密切接触者一般采取家庭隔离,必要时也可采取留验站集中隔离医学观察,隔离场所实施随时消毒和终末消毒。
(三)一般接触者实行自我医学观察,每天测体温1次,若有异常应立即就近到发热门诊诊治。
五、特殊场所的现场处理
(一)国内交通工具
在飞机、火车、汽车、轮船等交通工具上发现病例、疑似病例后,交通工具上的负责人应立即采取通风、隔离等控制措施,做好与病人、疑似病人同舱、同一车厢的乘客和密切接触人员的调查登记。由病人所在地的民航、铁路、交通等相关部门负责,将病例、疑似病例送就近的收治医院诊治;密切接触者送就近的留验站隔离留验。
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和交通工具上的负责人应及时向病人、疑似病人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疫情信息,并协助卫生部门做好流行病学调查。
(二)居民楼、建筑工地
居民楼、建筑工地等地点或场所发现输入性病例或原发病例并引起续发病例时,由市卫生局报市政府决定,采取封闭隔离措施。
(三)各级各类学校
中小学班级中发现1例临床诊断病例或2例以上疑似病例,学校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对该班级及相关班级实行停课;如需全校停课,学校报请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高等院校在校师生中发现1例疑似病例,根据其活动的范围,相应调整教学方式,暂避免集中上课;发现1例临床诊断病例,对其所在公寓的楼层采取隔离控制措施。同一公寓楼内发现2例以上临床诊断病例,对整个公寓实行隔离控制。学校视情况有权决定对其班级或相关班级进行停课。若需全校停课,应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采取停课措施的班级或学校,应合理调节教学计划、课程安排和教学形式,做到教师辅导不停、学生自学不离校园,实行封闭式的校园管理,严格控制外来人员随意进出校园,明确要求师生减少外出。
六、医源性感染的预防与控制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重视和预防医源性感染。环保和环卫部门要组织做好医疗废弃物和医院污水的处理,定期做好消毒监测,确保达标排放。
(二)各级医院要加强管理,严格探视制度并做好消毒隔离,确保预防医源性感染措施落实到位;具体工作规范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执行。
(三)医护人员、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及实验室检验人员在工作过程必须遵守操作规程,严格做好自身防护。具体要求按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务人员现场防护指导原则(试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实验室生物安全操作指南》执行。
第六部分 医疗救治
为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防止医源性交叉感染,按照'首诊负责,分类诊治,设置规范,措施适当'的原则实施医疗救治。
一、应急反应
(一)设有发热呼吸道疾门诊的医疗机构和其它医疗机构在诊疗服务过程中,应实行首诊负责制,询问流行病学史。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例,应立即采取隔离措施,隔离可能被污染的区域和人员,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同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转运工作的通知》规定,妥善作好转运工作。
(二)定点收治医疗机构发现或接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人后,要按照卫生部《关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和推荐方案及出院参考标准》的有关要求,立即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同时做好消毒隔离工作。
(三)设有留验观察室的医疗机构接到医学观察对象后,立即按照留验观察工作有关要求,开展医学观察,及时发现与转送疑似病例、病例,协助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四)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个体诊所等不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不设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和预检接诊点,如有发热病人自行前来就诊,应按要求对其登记排查,如发现为呼吸系统疾病发热病人,应及时与当地疾控中心联系,并负责做好转诊工作。
(五)医疗机构负责对本医疗机构内死亡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者疑似病例的尸体进行消毒处理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 二十八条的规定和卫生部、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遗体处理和丧葬活动的紧急通知》的规定处理。
(六)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卫生部关于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医院消毒卫生标准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使用有效的防护用品,防止医务人员感染。
(七)医疗机构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者疑似病例,实行先收治、后结算的办法。对农民(含进城务工农民)和城镇困难群众中的病人实行免费治疗,所发生救治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负担,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为由拒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
二、定点医疗机构
(一)市、县(市、区)必须有1所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收治医院和1至2所后备医院。定点医疗机构的设置规范见浙江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浙江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发热门诊和隔离病房设置指导意见的通知》)和卫生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医院建筑设计要则的通知〉》。
(二)定点医疗机构负责病人和疑似病人的收治,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采取积极措施救治病人,减少并发症,严防因医疗不当引起死亡病例的发生;对重症病人的抢救,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进行技术力量调配,必要时请上一级专家组成员会诊,努力降低病死率。
(三)严格按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消毒技术方案》保持病房空气流通,做好病人污染物的消毒处理,注意环境卫生和周围人群的个人防护。对病死的尸体必须立即消毒,就近火化。医疗卫生机构必要时可以对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尸体进行解剖,进一步做医学检查。
(四)定点诊治医院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后,应每天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病人动态情况,病人病情发生明显变化时,要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其它医院收治医学观察病例后,也应每天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病人动态情况。
(五)诊疗原则及出院标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临床诊断标准、推荐治疗方案和出院诊断标准,按照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新修订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和推荐治疗方案及出院参考标准的通知》执行。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医疗机构所送检的病人样品进行相应检验,其检验结果作为医疗机构临床诊断的参考依据。临床诊断、治疗、检验工作具体要求按《关于转发卫生部新修订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和推荐治疗方案及出院参考标准的通知》及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治疗方案的补充说明》、《关于印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实验室安全操作指南的通知》、《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体样品采集、保藏、运输和使用规范》、《关于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实验室标本采集与处理技术补充说明的通知》执行。
三、留验站
(一)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留验站的设置和后勤安全保障,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留验站的技术指导和管理。
(二)留验站负责交通工具中发现的病例和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及其他特殊场所和特殊人群的密切接触者的隔离医学观察。
(三)留验站应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免费提供食宿与服务。
(四)留验站必须做到相对独立,合理安排出入口通道及留验人员流向,采取有效隔离措施,有条件的可设立独立的业务用房。
(五)留验站要认真执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转运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例的转运交接工作,做好相应记录,详细记录此病人去向,并由交接人签字。
四、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
(一)按照'数量适当、布局合理、条件合格、工作规范'的原则,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指定医疗机构设立独立的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并将设立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的医疗机构名单及咨询电话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二)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的设置按照《浙江省医疗机构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和隔离病房设置指导意见》要求执行。
(三)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要设在医疗机构内独立的区域,并在医疗机构显著位置设有引导标识,指引发热病人抵达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
(四)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应当分设候诊区、诊室、治疗室、检验室、放射检查室等;放射检查室可配备移动式X光机,并具备挂号、收费一条龙服务。
(五)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应当配备有一定临床经验的临床医师,并经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知识培训,负责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与其他发热疾病的诊断与鉴别诊断。
市财政部门要划拨专款,保障非典预防控制所需药物、医疗器械、消毒药械、应急物资的准备以及病人诊断、治疗、医学观察相应的诊疗费用。各级社会保障部门要协助落实参保病人的诊断、治疗、医学观察期间的医疗费用。
六、相关政策
在对病人隔离治疗、对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时,若病人、密切接触者拒绝合作的,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 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公安部门协助有关单位执行强制隔离措施。
对在突发事件中被隔离或者医学观察的人员,在隔离或者接受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照发。劳动保障、人事部门应作出相应规定。
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做好宣传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和其他人员及其家属;不得歧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人、疑似病人、医学观察者、密切接触者及其家属,并注意尊重保护隐私权。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参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各类有关人员,应当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防治工作做出贡献的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参加防治工作发生疾病、残疾、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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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