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水上砂石装卸作业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对本市水上砂石装卸作业活动的管理,维护港口经营市场秩序,保障港口通航水域畅通和港口作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水上砂石装卸作业,是指利用堤岸、自然岸坡或通过水上过驳方式从事水上砂石装卸作业的行为。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上砂石装卸作业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装卸作业人”),均应遵守有关港口、水利、国土、规划、工商、海事、安全生产、统计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三、装卸作业人应当在广州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划定或认可的港区岸线范围内开展作业,并按规定向该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砂石装卸作业的单位或个人,还应当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四、装卸作业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广州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如实提供港口统计资料和有关信息。
五、装卸作业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六、本市港口、工商、水利、国土、规划、统计及海事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上述水上砂石装卸作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七、水上砂石装卸作业点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辖区内水上砂石装卸作业活动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八、违反本通告的,由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十一月八日
( 责任编辑: 赵骏 )